
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与劳动积累原则相结合
——一三论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评论员
当前集体企业在产权界定过程中,有些扶办集体企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强调
“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否定劳动积累对集体资产形成的作用,强行把集体企业多年劳动
积累形成的资产,收归国有,侵占集体企业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导致产权纠纷屡次发生,影
响集体经济的发展,危害社会的安定。国家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关注。
为了正确处理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必须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与劳动积累原
则相结合。在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中,既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合理界定产权,保
障出资人权益;又要体现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承认职工的劳动积累所形成一定比
例的资产,维护集体企业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但是,有些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认为,当时知识青年进入扶办厂,他们都是“光着屁
股”进来的,一无资金,二无设备,三无技术,给他们吃口饭就不错了,他们还要什么产权!
这种看法是不妥的。
集体企业产权的界定涉及到资产原值和资产增值两部分的界定。资产原值的界定,
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为投资者所有。而资产增值的界定,则不能简单地
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加以界定。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一切资产的增值都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而
生产资料或资金则是劳动者的劳动得以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从资产增值来说,劳动和
资金缺一不可。因此,在界定集体企业产权时,一要考虑初始资金的来源,二要顾及职工
的劳动对资产增值的贡献,两者必须兼顾。当年知识青年进入扶办厂,虽然是“光着屁
股”进来的,但他们多年的劳动对企业资产的增值已做出很大贡献,他们理所当然地享有
企业的产权。如果只强调“谁投资、谁所有”,否定职工的劳动对企业资产增值的贡献,而
剥夺他们享有企业资产的权利,那就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原理,这是
不容许的。至于资金和劳动对资产增值数量的具体划分,可按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
时期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必强求一律。
也有些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把扶持兴办集体企业提供的厂房、设备、资金等看作是投
资,霸占集体资产。这完全是一种侵权行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扶持兴办集体企业,在开办
时一般都有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场地、设备、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帮助。而这种扶持和帮助
都是有偿的。一种是对扶持的厂房、设备等,采取资产折价,一次或分期偿还的办法,资产
所有权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给受扶持的集体企业;另一种是对扶办的厂房、设备等,采
取租借的形式,由集体企业占有和使用,按月或按年交付租金。这说明国有企事业单位扶
持集体企业是资产转让和资产租借关系,而不是投资关系。所谓投资,是指以盈利为目
的而投入的资金,它有两个前提:一是投资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签定投资协议;二是投资
者承担生产经营的盈亏责任。国有企事业单位扶持兴办集体企业,既未同集体企业签定
投资协议,又不承担集体企业盈亏责任,怎么能看作是投资呢?集体企业利用购人或借人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厂房、设备、资金等,同本企业职工劳动结合起来进行生产经营,所形
成的资产应归企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将这些资产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