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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如何明确界定
发行时间:2000-08-20
网站编辑:晓亮
来源:研究所

理  论  探  讨

“集体”所有如何明确界定

晓  亮

    (一)集体所有制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    集体所有制概念,最早马克思和恩格斯

是把它作为相对于私有制的一个概念来使用的。例如马克思在谈到农业公社的形式时曾

说:“或者是它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所有制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在《巴枯

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他又提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一开始就应

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

……”但是后来,从斯大林开始,则把集体所有制概念相对于全民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国家

所有制来使用,也就是把它当作公有制的不同形式来使用。我国《宪法》承袭了两种公有

制的提法,把集体所有制定义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时集体所有制概念

应当说还是清楚的,即集体所有也就是企业职工作为联合体,共同所有;所有者是部分

劳动者群体。

    然而在经济变革的实践中,在计划经济下,这个概念却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了。例

如在官方文件中,早巳把作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组织——联社当作集体,而把联社投资视

为集体投资了;对于20多年前后由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职工而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其

中并没有职工投资,但也没有国家投资,则一开始就注册为集体所有制。这种集体所有是

指谁呢?是把国有企业作为集体吗?似乎不对。是劳服企业职工吗?他们没有投资,只

有劳动投入,也不好说。至于现在城镇大量存在的集体企业,习惯上称之为“大集体”,在

开始时大多数企业是有职工投资人股的,但后来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否定了个人投

资,加上人员变动,便变得越来越不清楚谁是所有者了。这类企业在吸收新职工时,也不

再有投资人股这种做法了。说他们是集体所有者,似乎有点勉强,而只能从劳动积累这个

层次上定义。难怪后来人们把它称为“二国营”。实际上它们同国有制确实差不多了。

更有甚者,前些年山东省诸城在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时,为了把集体企业一起卖掉而讲

得通,则明确地说,集体所有制就是全县人民集体所有。这样,“集体”所有的范围便越来

越大,越来越含混了。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究竟是指谁?指个人,还是指组织?还是指

企业?如果是指部分劳动者个人,那也应当有一个范围吧,多少人算集体?什么范围的集体?

    这其实就是计划经济下所造成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

    (二)市场经济要求明晰产权

    如果我们还是搞计划经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晰,这并没有什么了不起:因

为计划经济本质上是排斥商品交换的,一切物资通通由国家调拨,统一分配,企业和个人

执行计划就行了。那时并不要求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自负盈亏不了。所以那时候

有一个通俗的说法,叫“大锅饭”,“肉烂在锅里边”,“集体的,国家的,都是共产党的”。这

能说不对吗?不能。但是在市场经济下,不分彼此就不行了。企业、生产单位能不自负

盈亏吗?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交换经济,各种交换关系应当是越发展越好。而交换必

然要求主体明确,交换的产权边界清晰。产权关系不清晰,对市场经济的建设是十分不

利的。亲兄弟也要明算帐。于是就提出了明晰产权的要求。对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究

竟是指谁,它的范围多大,必须有个明确的界定。  

    有鉴于此,我在前些年曾写文章,主张把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界定为企业职工联合

体。理由是:第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劳动者联合体只能理解为企业集体;

第二,我国原来的集体企业,最早就是由劳动者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演变来的。它的范围本

来就是以企业为限。这种观点对不对呢?直到现在我认为还是对的。

    除此之外,多年来我还一再主张深化老集体企业的改革,把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作

为改革的突破口,恢复“民有、民办、民享”的合作制,推行所谓的“股份合作制”。如果这

样,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岂不就从根子上明晰了吗?

    但是,这种主张并不都能概括或包括现实中所有的集体经济,例如农村的土地所有

制;集体企业也未必都能改革为合作制,有的企业完全可以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

司。因而老集体这种模式可能会长期存在。因此,重新明确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无论在

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了。

    (三)把合作制与集体制定义为两种性质的企业

    为了明确界定集体所有制的“集体”,首先要把不属于集体的企业划分出去,即把集

体制与合作制视为两种所有制形式。

    以往,我们是把这两者视为同一的概念来使用的。例如《宪法》所说,城乡一切合作

社或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从历史

上看,我国集体经济绝大多数是从合作社演变而来的。我自己在前几年的文章中甚至把

它们笼而统之地称为集体合作经济。

    但是从实证分析看,二者并不一样。    最大的不同是:合作制企业或合作社的

资产大部分是落实到劳动者个人的,但共同占有使用。或者说,合作制企业从一开始就

是由它的职工集资人股办起来的,资产为个人所有,产权关系清清楚楚。在生产性企业,

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职工的集资入股是要分红的。而集体制企业的资产,则

不再同职工有什么联系了,企业也由民办变为官办了。这种不同,按照董辅扔教授在前

几年对公有制的划分,合作制完全可以归人公众所有,而集体制只能是公共所有(国家所

有制也是一种公共所有。公众所有与公共所有都是公有)。

    除了财产情况的不同以外,在企业治理结构和分配方式上也不同。例如合作制企业

的治理结构必然实行彻底的民主管理:职工大会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职工

选举或聘请,要对全体职工负责。没有政企不分的问题。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则很难做到

这一点,企业的厂长经理往往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任命的。在分配上,合作制

企业一般都实行按劳分配(工资)与按股分红相结合;集体制企业则不会有按股分红的分

配。

    把集体所有制同合作制区分开来,也符合国际惯例。例如国外的学者,包括国际合

作社联盟,人家根本不承认我们的集体所韦制企业是合作社或合作经济,只承认上海6(

主人印刷厂、工合组织、供销社等是合作绍济。因为这些组织坚持了合作制原则。集僻

企业早已抛弃了合作制原则,在体制上变福同国有企业差不多了。

    (四)根据不同的实现形式来界定集体资产

    如果我们把遵循合作制原则的合作制企业排除在外,那么,对于剩下的集体经济的资

产情况就不难具体地界定了。这仍然是相当大的一块。在我国公有制一统天下,搞了二

三十年的计划经济的背景条件下,集体资产这块仅次于国有资产。特别是把农村考虑进

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怎样界定?我以为在我们有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一概念的理论前提下,根据集

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不同,完全可以用限制词或定语的方式来界定。我的具体设想是:

    (1)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和重要农田设施。根据其来源,完全可以界定为社区集体

所有。它还是集体所有,“集体”二字表明其性质。“社区”指范围,指组织。意思就是社

区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对土地和重要农田设施的所有权。由社区组织代表集体承包

给农民长期使用。这样的产权关系,岂不比以往更清晰了吗?

    (2)对于城镇大量的集体企业,包括前述的劳动服务企业,包括人们所说的“大集体”

和“小集体”,如果其中没有国家或联社投资,完全可以把它们视为联合体,界定为企业集

体所有,即企业全体职工所有。所有者范围以企业为限。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所有权,

厂长、经理为企业法人代表。这类集体企业中如果有国家投资或联社投资,当然也要界

定清楚,采取不同的办法,例如折成股或者归还,加以明确。

    (3)对于联社投资或联合投资办的企业,则可以明确界定为联社集体所有。它是更大

范围的集体所有。据我所知,联社投资的爿源,一为集体企业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一罗

在统负盈亏时归联社支配的上缴利润,全音来源于下属集体企业,不是来源于国家财政

因此,这部分资产,或由联社办的企业,完4可以由联社代表集体来行使所有权,不能早

归还集体企业了。但联社是社团,本身不夷企业组织,因而联社集体所有就是社团所韦

制。社团所有制也可以视为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包括工会办的企业,共青团办的企

业,学校办的企业,各种基金会办的企业等等。

    (4)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由乡镇政府和后民委员会投资或集资办的乡镇企业,以及由

城市街道办的企业,现在一律视为集体企业,也要分别不同情况界定。总的精神是要坚

持:谁投资,谁所在,谁受益”的原则。如果确系由社区投资办的,那就要界定为社区集体

所有,即社区组织代表社区范围的居民集体所有。这些企业中如果有个人投资,则可以

折股保留,按资分红,或者定期归还。

    (5)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提倡联合而由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或农村社队)共同投

资办的企业,现在许多地方称之为国合企业,也有的登记为集体企业,实际上它们是混合

所有制,宜界定为合资或合作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归属要根据实际情况,谁

占多大比重,就占多大比重,加以明晰。集体资产是什么范围的集体,就要界定为什么范

围的集体。但企业已经不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了。    -

    (五)老集体模式非改革不可

    界定“集体”概念的目的是明晰集体产权,包括明晰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保护集

体产权不受侵犯,不要流失。但产权归属同企业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有的

情况下是统一的,有时又不统一。在市场经济下,一切资产归属关系应当清清楚楚,是谁

所有就是谁所有,毫不含糊。产权变动要通过交换,或者捐赠等等,不能随意剥夺。而企

业的所有制则是可以变动的。特别是从改革的观点来看,所有制不变是不可能的。在一

定的意义上,改革就是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

包括各种非公有制。

    我国集体所有制的模式是在“一大二公”的思想指导下,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下形成的。

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财产归堆”,二是“政企不分”。而这两个特点,恰恰是它不适应市

场经济需要的原因所在。也是近些年来城镇集体经济面临萎缩状态的根本原因。不承认

原来的集体所有制模式有弊端,就谈不上对它深化改革。

    那么,怎样改革呢?对于城镇集体企业来说,我主张把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改制成

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多数规模小的企业则应通过资产量化和鼓励员工人股

的办法,恢复合作制,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股份合作制,但要规范运作。如果不规范为合作

制,那么它还会变,而成为过渡形式。也可租赁、承包给能人经营。这些都会使集体企业

的所有制发生变化。个别的甚至可以卖给私人,实行转制。现在苏南一些乡镇企业就是

这么改革的,不愿改的也可以不改。但要加强管理,搞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同时明晰产

权。总之,不改革是没有出路的。

“集体”所有如何明确界定
发行时间:2000-08-20
网站编辑:晓亮
  
来源:研究所

理  论  探  讨

“集体”所有如何明确界定

晓  亮

    (一)集体所有制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    集体所有制概念,最早马克思和恩格斯

是把它作为相对于私有制的一个概念来使用的。例如马克思在谈到农业公社的形式时曾

说:“或者是它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所有制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在《巴枯

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他又提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一开始就应

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

……”但是后来,从斯大林开始,则把集体所有制概念相对于全民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国家

所有制来使用,也就是把它当作公有制的不同形式来使用。我国《宪法》承袭了两种公有

制的提法,把集体所有制定义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时集体所有制概念

应当说还是清楚的,即集体所有也就是企业职工作为联合体,共同所有;所有者是部分

劳动者群体。

    然而在经济变革的实践中,在计划经济下,这个概念却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了。例

如在官方文件中,早巳把作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组织——联社当作集体,而把联社投资视

为集体投资了;对于20多年前后由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职工而兴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其

中并没有职工投资,但也没有国家投资,则一开始就注册为集体所有制。这种集体所有是

指谁呢?是把国有企业作为集体吗?似乎不对。是劳服企业职工吗?他们没有投资,只

有劳动投入,也不好说。至于现在城镇大量存在的集体企业,习惯上称之为“大集体”,在

开始时大多数企业是有职工投资人股的,但后来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否定了个人投

资,加上人员变动,便变得越来越不清楚谁是所有者了。这类企业在吸收新职工时,也不

再有投资人股这种做法了。说他们是集体所有者,似乎有点勉强,而只能从劳动积累这个

层次上定义。难怪后来人们把它称为“二国营”。实际上它们同国有制确实差不多了。

更有甚者,前些年山东省诸城在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时,为了把集体企业一起卖掉而讲

得通,则明确地说,集体所有制就是全县人民集体所有。这样,“集体”所有的范围便越来

越大,越来越含混了。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究竟是指谁?指个人,还是指组织?还是指

企业?如果是指部分劳动者个人,那也应当有一个范围吧,多少人算集体?什么范围的集体?

    这其实就是计划经济下所造成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

    (二)市场经济要求明晰产权

    如果我们还是搞计划经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晰,这并没有什么了不起:因

为计划经济本质上是排斥商品交换的,一切物资通通由国家调拨,统一分配,企业和个人

执行计划就行了。那时并不要求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自负盈亏不了。所以那时候

有一个通俗的说法,叫“大锅饭”,“肉烂在锅里边”,“集体的,国家的,都是共产党的”。这

能说不对吗?不能。但是在市场经济下,不分彼此就不行了。企业、生产单位能不自负

盈亏吗?由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交换经济,各种交换关系应当是越发展越好。而交换必

然要求主体明确,交换的产权边界清晰。产权关系不清晰,对市场经济的建设是十分不

利的。亲兄弟也要明算帐。于是就提出了明晰产权的要求。对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究

竟是指谁,它的范围多大,必须有个明确的界定。  

    有鉴于此,我在前些年曾写文章,主张把集体所有制的“集体”,界定为企业职工联合

体。理由是:第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劳动者联合体只能理解为企业集体;

第二,我国原来的集体企业,最早就是由劳动者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演变来的。它的范围本

来就是以企业为限。这种观点对不对呢?直到现在我认为还是对的。

    除此之外,多年来我还一再主张深化老集体企业的改革,把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作

为改革的突破口,恢复“民有、民办、民享”的合作制,推行所谓的“股份合作制”。如果这

样,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岂不就从根子上明晰了吗?

    但是,这种主张并不都能概括或包括现实中所有的集体经济,例如农村的土地所有

制;集体企业也未必都能改革为合作制,有的企业完全可以改革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

司。因而老集体这种模式可能会长期存在。因此,重新明确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无论在

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了。

    (三)把合作制与集体制定义为两种性质的企业

    为了明确界定集体所有制的“集体”,首先要把不属于集体的企业划分出去,即把集

体制与合作制视为两种所有制形式。

    以往,我们是把这两者视为同一的概念来使用的。例如《宪法》所说,城乡一切合作

社或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从历史

上看,我国集体经济绝大多数是从合作社演变而来的。我自己在前几年的文章中甚至把

它们笼而统之地称为集体合作经济。

    但是从实证分析看,二者并不一样。    最大的不同是:合作制企业或合作社的

资产大部分是落实到劳动者个人的,但共同占有使用。或者说,合作制企业从一开始就

是由它的职工集资人股办起来的,资产为个人所有,产权关系清清楚楚。在生产性企业,

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职工的集资入股是要分红的。而集体制企业的资产,则

不再同职工有什么联系了,企业也由民办变为官办了。这种不同,按照董辅扔教授在前

几年对公有制的划分,合作制完全可以归人公众所有,而集体制只能是公共所有(国家所

有制也是一种公共所有。公众所有与公共所有都是公有)。

    除了财产情况的不同以外,在企业治理结构和分配方式上也不同。例如合作制企业

的治理结构必然实行彻底的民主管理:职工大会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职工

选举或聘请,要对全体职工负责。没有政企不分的问题。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则很难做到

这一点,企业的厂长经理往往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任命的。在分配上,合作制

企业一般都实行按劳分配(工资)与按股分红相结合;集体制企业则不会有按股分红的分

配。

    把集体所有制同合作制区分开来,也符合国际惯例。例如国外的学者,包括国际合

作社联盟,人家根本不承认我们的集体所韦制企业是合作社或合作经济,只承认上海6(

主人印刷厂、工合组织、供销社等是合作绍济。因为这些组织坚持了合作制原则。集僻

企业早已抛弃了合作制原则,在体制上变福同国有企业差不多了。

    (四)根据不同的实现形式来界定集体资产

    如果我们把遵循合作制原则的合作制企业排除在外,那么,对于剩下的集体经济的资

产情况就不难具体地界定了。这仍然是相当大的一块。在我国公有制一统天下,搞了二

三十年的计划经济的背景条件下,集体资产这块仅次于国有资产。特别是把农村考虑进

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怎样界定?我以为在我们有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一概念的理论前提下,根据集

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不同,完全可以用限制词或定语的方式来界定。我的具体设想是:

    (1)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和重要农田设施。根据其来源,完全可以界定为社区集体

所有。它还是集体所有,“集体”二字表明其性质。“社区”指范围,指组织。意思就是社

区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对土地和重要农田设施的所有权。由社区组织代表集体承包

给农民长期使用。这样的产权关系,岂不比以往更清晰了吗?

    (2)对于城镇大量的集体企业,包括前述的劳动服务企业,包括人们所说的“大集体”

和“小集体”,如果其中没有国家或联社投资,完全可以把它们视为联合体,界定为企业集

体所有,即企业全体职工所有。所有者范围以企业为限。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所有权,

厂长、经理为企业法人代表。这类集体企业中如果有国家投资或联社投资,当然也要界

定清楚,采取不同的办法,例如折成股或者归还,加以明确。

    (3)对于联社投资或联合投资办的企业,则可以明确界定为联社集体所有。它是更大

范围的集体所有。据我所知,联社投资的爿源,一为集体企业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一罗

在统负盈亏时归联社支配的上缴利润,全音来源于下属集体企业,不是来源于国家财政

因此,这部分资产,或由联社办的企业,完4可以由联社代表集体来行使所有权,不能早

归还集体企业了。但联社是社团,本身不夷企业组织,因而联社集体所有就是社团所韦

制。社团所有制也可以视为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包括工会办的企业,共青团办的企

业,学校办的企业,各种基金会办的企业等等。

    (4)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由乡镇政府和后民委员会投资或集资办的乡镇企业,以及由

城市街道办的企业,现在一律视为集体企业,也要分别不同情况界定。总的精神是要坚

持:谁投资,谁所在,谁受益”的原则。如果确系由社区投资办的,那就要界定为社区集体

所有,即社区组织代表社区范围的居民集体所有。这些企业中如果有个人投资,则可以

折股保留,按资分红,或者定期归还。

    (5)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提倡联合而由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或农村社队)共同投

资办的企业,现在许多地方称之为国合企业,也有的登记为集体企业,实际上它们是混合

所有制,宜界定为合资或合作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归属要根据实际情况,谁

占多大比重,就占多大比重,加以明晰。集体资产是什么范围的集体,就要界定为什么范

围的集体。但企业已经不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了。    -

    (五)老集体模式非改革不可

    界定“集体”概念的目的是明晰集体产权,包括明晰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保护集

体产权不受侵犯,不要流失。但产权归属同企业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有的

情况下是统一的,有时又不统一。在市场经济下,一切资产归属关系应当清清楚楚,是谁

所有就是谁所有,毫不含糊。产权变动要通过交换,或者捐赠等等,不能随意剥夺。而企

业的所有制则是可以变动的。特别是从改革的观点来看,所有制不变是不可能的。在一

定的意义上,改革就是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发展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

包括各种非公有制。

    我国集体所有制的模式是在“一大二公”的思想指导下,在计划经济的影响下形成的。

这种模式的特点,一是“财产归堆”,二是“政企不分”。而这两个特点,恰恰是它不适应市

场经济需要的原因所在。也是近些年来城镇集体经济面临萎缩状态的根本原因。不承认

原来的集体所有制模式有弊端,就谈不上对它深化改革。

    那么,怎样改革呢?对于城镇集体企业来说,我主张把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改制成

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多数规模小的企业则应通过资产量化和鼓励员工人股

的办法,恢复合作制,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股份合作制,但要规范运作。如果不规范为合作

制,那么它还会变,而成为过渡形式。也可租赁、承包给能人经营。这些都会使集体企业

的所有制发生变化。个别的甚至可以卖给私人,实行转制。现在苏南一些乡镇企业就是

这么改革的,不愿改的也可以不改。但要加强管理,搞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同时明晰产

权。总之,不改革是没有出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