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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运用法律维护集体企业产权
发行时间:2000-06-20
网站编辑:评论员
来源:研究所

自觉运用法律维护集体企业产权

二论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评论员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与国有经济共同处

于主体地位。自觉运用法律维护集体企业产权,不仅关系到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

而且也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本来不是问题。宪法、民

法遗则、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财产,禁止任何人以

任何方式侵犯。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扶办和挂靠单位等以上

级或婆婆自居,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平调、挪用、侵吞集体资产,因而经常发生侵权事件,

而其最后裁决又往往由主管部门领导人的意愿决定。任意平调集体资产几成痼痰。对集

体经济的这种人治式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可避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集体经济的法治化管理已经提上了日程。具

有划时代意义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提出了依法治国

方略,同时明确提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集体经济

的法治化管理和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财产指明了方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全面开展

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中,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依法界定集体

企业产权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经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基本上理清

了集体企业同其扶办单位、主管部门之间的产权关系,为我国集体经济管理从人治转变

为法治奠定了初步基础。应该说,我国关于集体经济的法制建设虽然远未完成,有待进

一步健全和完善,但是可以操作运用的基本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但是,对集体经济的人治管理并不会轻易退出阵地,总是要在不同的时机以不同的

理由抵制集体经济的法治管理。有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在扶办过集体企业的那些国有

企业,有的拒不执行国家政策,有的拒不对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或者虽有

界定但不认帐。这就导致集体企业产权纠纷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经常发生。现在,或因集

体企业要求进行改革,或因扶办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原来处于潜隐状态的矛盾日益表

面化,有的已经激化,甚至发展成为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矛盾。

    处理这种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正确方法,就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运用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程序,抵制侵权行为,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侵权和维权是一对矛盾,有侵

权就必然有维权斗争。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对集体企业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侵权者还

振振有词,几乎是畅通无阻,而维权斗争却极其微弱,甚至经常发生弃权现象。少数敢于

起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企业法人和劳动者,又往往没有拿起法律武器,而是忍无可

忍,集体上访。有的虽然想到了法律保护,但又不愿或不敢提起诉讼,走上法庭,通过法律

程序求得问题的正确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甚至司法不公,是造成这种

局面的重要原因;但是,被侵权的一方法治观念不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者有种

种顾虑,不愿、不会、不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重要的原因。

    被侵权者不愿或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的种种顾虑,归结到一点就是顾虑权大于法。的

确,在一些地方、部门和主管单位中,那里的领导人依然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他们认为过去由他们创办现在仍然由他们管理的集体企业是他们的自有领地、附属物或

小金库,不承认集体企业的法人地位,不承认在法律面前所有法人都是平等的,不承认劳

动群众是集体企业财产的主人,他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如果敢于不执行他们的意志起

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是目无领导。他们任意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一纸公文撤销

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收回集体企业的经营业务,终止长期存在的协作关系,阻挠

它们的正常经营,造成一种你不听话,就让你活不下去的局面,这也正是造成集体企业产

权纠纷不断、给集体经济带来严重危害的重要原因。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依法治国的方

略日益深入人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正在逐步落实,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正在日益加强,法治终将取代人治。对此我们应该充满信心。

自觉运用法律维护集体企业产权
发行时间:2000-06-20
网站编辑:评论员
  
来源:研究所

自觉运用法律维护集体企业产权

二论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评论员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与国有经济共同处

于主体地位。自觉运用法律维护集体企业产权,不仅关系到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

而且也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本来不是问题。宪法、民

法遗则、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财产,禁止任何人以

任何方式侵犯。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扶办和挂靠单位等以上

级或婆婆自居,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平调、挪用、侵吞集体资产,因而经常发生侵权事件,

而其最后裁决又往往由主管部门领导人的意愿决定。任意平调集体资产几成痼痰。对集

体经济的这种人治式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可避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集体经济的法治化管理已经提上了日程。具

有划时代意义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提出了依法治国

方略,同时明确提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集体经济

的法治化管理和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财产指明了方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全面开展

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中,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依法界定集体

企业产权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经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基本上理清

了集体企业同其扶办单位、主管部门之间的产权关系,为我国集体经济管理从人治转变

为法治奠定了初步基础。应该说,我国关于集体经济的法制建设虽然远未完成,有待进

一步健全和完善,但是可以操作运用的基本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但是,对集体经济的人治管理并不会轻易退出阵地,总是要在不同的时机以不同的

理由抵制集体经济的法治管理。有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在扶办过集体企业的那些国有

企业,有的拒不执行国家政策,有的拒不对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或者虽有

界定但不认帐。这就导致集体企业产权纠纷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经常发生。现在,或因集

体企业要求进行改革,或因扶办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原来处于潜隐状态的矛盾日益表

面化,有的已经激化,甚至发展成为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矛盾。

    处理这种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正确方法,就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自觉运用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程序,抵制侵权行为,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侵权和维权是一对矛盾,有侵

权就必然有维权斗争。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对集体企业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侵权者还

振振有词,几乎是畅通无阻,而维权斗争却极其微弱,甚至经常发生弃权现象。少数敢于

起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企业法人和劳动者,又往往没有拿起法律武器,而是忍无可

忍,集体上访。有的虽然想到了法律保护,但又不愿或不敢提起诉讼,走上法庭,通过法律

程序求得问题的正确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甚至司法不公,是造成这种

局面的重要原因;但是,被侵权的一方法治观念不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者有种

种顾虑,不愿、不会、不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重要的原因。

    被侵权者不愿或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的种种顾虑,归结到一点就是顾虑权大于法。的

确,在一些地方、部门和主管单位中,那里的领导人依然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他们认为过去由他们创办现在仍然由他们管理的集体企业是他们的自有领地、附属物或

小金库,不承认集体企业的法人地位,不承认在法律面前所有法人都是平等的,不承认劳

动群众是集体企业财产的主人,他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如果敢于不执行他们的意志起

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是目无领导。他们任意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一纸公文撤销

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收回集体企业的经营业务,终止长期存在的协作关系,阻挠

它们的正常经营,造成一种你不听话,就让你活不下去的局面,这也正是造成集体企业产

权纠纷不断、给集体经济带来严重危害的重要原因。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依法治国的方

略日益深入人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正在逐步落实,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正在日益加强,法治终将取代人治。对此我们应该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