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编者按 集体企业财产属于劳动群众共同所有,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权、支配
权和处分权,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为此,党和国家制定
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迅速发展;但是,当前在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人对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置之不理,制造种
种借口,采用种种手段,平调集体企业的财产,严重影响集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了
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本刊从第三期起,陆续刊登一组评论员文章,呼吁政府有关部
门,唤起集体企业广大干部和职工,依法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平调集体企业财
产错误行为。
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关键实行政企分开
——一论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评论员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
体经济的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也规定: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企业”的“一切资
财”。但是,有些地区和部门对国家法律和法规置若罔闻,恣意侵犯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旧的侵权行为得不到纠正,新的侵权行为又屡有发生。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侵犯集体企
业合法权益具有新特点,采取新形式,主要有:
一、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打着统一公有资产经营的旗号,将集体企业资产划归政
府授权经营的单位,霸占集体企业资产,攫取集体企业经营权,侵占集体企业经济利益。
二、有的市县受经济利益驱动,在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中,利用行政权力,将城镇集体资
产界定为市属资产,把集体所有改变为地方所有。
三、在出卖集体企业资产中,侵犯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出卖集体企业资
产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行政部门包办代替;二是集体企业资产出卖后,对分
流下岗职工不作妥善安排;三是集体企业资产出卖的净收益,由地方行政部门管理支配。
四、有的部门把“挂靠”他们的集体企业,看作是利用他们的“声誉”进行生产经营,是无形资产的投入,硬性从集体资产切一块,捞一把,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新的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以统一公有资产
经营,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面目出现的,因而具有很大的蛊惑性和危害性。如听之任
之,必将造成对集体资产的大平调,给集体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危害。
多年来,党和国家三令五申,要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禁止平调集体企业资产,但屡
禁不止,其根源在于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长期来,我国集体企业是划归各级行政主管
部门管理的,有些行政主管部门把隶属关系和产权归属关系混同起来,认为集体企业归
谁管理,产权就归谁所有。于是他们以资产所有者身份管理集体企业,操纵集体企业的
生产经营权,使集体企业失去生产经营自主权。有的部门把集体企业作为“自留地”、“小
金库”,随意平调集体企业资财,使企业产权失去保障。而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这种
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又难以抵制。因为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一般是由行政主
管部门任命的,如果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原则,随时有被撤职的可能。更有甚者,有的部门
领导人对抵制他们平调行为的企业,则派人强行接管,甚至登报声明,废除厂长(经理)法
定代表人的资格,封掉企业在银行的资金帐户,断绝企业的生路。在政企不分的管理体
制下,集体企业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实行政企分开,就
成为保障集体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也是认真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
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