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出台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和中小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北京市最近出
台了《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施行。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凡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
的企业组织形式,今后将被称作“城镇股份合作企业”:这类企业将通行自愿人股、同股同
利、企业财产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及民主管理等原则,其财
产、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经过出资主体或出资者的同意,并必须对企业现有资
产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市属企业须经市级主管委、办、局或者授权的控
股(集团)公司或者集团公司批准;区县属企业须经区、县体改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批
准;中关村科技园所属高新技术企业则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设置可分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
人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
资,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投资作价入股。职工
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应当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比例不得低于51%。企业
登记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或者退股。
对于城镇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收益分配、变更与清算等事宜,在新出台的办法
中均有相应的具体规定。执行这一办法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
解释。目前,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股份合作制可参照这一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