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经贸部决定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
据悉,外经贸部决定进一步扩大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适用范围,即在对经济特区
生产企业、国家千户重点企业和国有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基础上,
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制。
外经贸部就此发出的通知说,上述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系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
所有制性质是“国有”或“集体”的生产企业,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有或集体控股的有
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生产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应不少于
300万元人民币),机电行业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2)生产企业
必须有固定的生产厂房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3)生产企业必
须已经开工投产,并有自产的合格产品可供出口;(4)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出口质量
标准: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企业申请
并征求当地经贸委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证书》。生产企业凭该证书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
关手续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