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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问题
发行时间:1997-08-20
网站编辑:洪虎
来源:研究所

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问题

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洪虎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行了十九年,十九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经济体制也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这次会议之后,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取得了扎扎实实的进展。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中国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下面我就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股份合作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八十年代初期,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起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乡镇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积极扩大原有乡镇企业的规模和创办新企业,采取了出资和就业相结合的办法。一方面,发动职工向本企业投资;另一方面,鼓励新就业的人员带资金就业,解决乡镇企业资金不足和农村就业不充分的问题。同时,一些从事运输、建筑、服务和小型加工业的专业户,也采取资金联合加劳动联合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出现了一些带有股份合作性质的企业。

    随着改革的深入,股份合作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农村小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据农业部门统计,到1996年底,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已有117.3万户,占乡村企业总数45%。

    八十年代后期,在城镇小企业改革中,各地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开始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各地加快子改革的步伐,股份合作制逐渐成为城镇小企业改制采取的主要形式。据对国家体改委联系的综合改革试点市、县统计,到1995年底,在国有小企业改制的各种形式中,股份合作制约占35%,是比重最高的,山东省统计,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全部改制企业中占;0%以上。

    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企业改制后,加强了企业领导人对资产增值的责任,强化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促使企业尽快摆脱对政府的依赖,逐步转变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造、资产重组、结构调整、转换经营机制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保障职工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符合目前我国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中,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集体占有和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在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中,劳动占支配地位;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合作的形式,共同出资表现为共同入股,实际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条件,资本积累的结果是共同劳动条件的改善、共同劳动的竞争能力的提高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增加。绝大多数职工入股,股份不过分悬殊,资本就不能支配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因此,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方法的合作经济,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按照现行规定,中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公司制企业等,股份合作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目前只是改革中的一种实验,但从其具有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来看,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目前中国实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是:

    (1)独具特色的财产组织方式。职工投资入股,入股的职工一般占职工总数80%以上,职工个人股一般占总股本51%以上。在自愿的基础上,企业鼓励职工人人入股,经营者多入股。经营者和职工的最低持股数有差距,但一般不十分悬殊,约相差5—10倍。职工个人股不能退股,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职工离开企业必须转让给本企业的其他职工,转让不了的暂由企业收购。企业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设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集体股,但其股份总数不能超过职工个人股。国家股、法人股是国家、地方政府或法人单位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折股或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企业是否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其股权如何行使表决权,如何参与分配,由股东之间协商议定。

    (2)自成体系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企业的年度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事项、企业分立、合并、修改章程等重大决策必须经职工股东大会批准。职工股东大会由职工股东或职工股东代表组成,有的企业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有的采取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

    董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常设机构,负责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大多数企业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职工股东大会民主推选,或由董事会聘任,负责企业日常工作。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直接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是否设立监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

    (3)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公共积累,在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一般还要提取盈余公积金;有的企业还实行按劳分红,在可分配利润中留取一定比例,按照职工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余下的利润按股分红。职工集体股的分红用于按劳分红、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费用,或留作企业扩股时使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较好地解决于一些小企业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管理薄弱等问题,符合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股份合作制适合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广大群众的觉悟程度,适应当前发展市场经济和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在中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四、中国政府积极制定政策和法规肯定和支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在实行劳动联合的同时,也可以实行资金联合”。198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的建立起经营规模、积累共有财产,这种办法值得提倡”。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乡镇企业“要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展股份合作制。”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纲要》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步伐。”

    中国国家体改委一直在跟踪研究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情况,从1993年起开始研究制定有关发展股份合作制的政策。1995年,按照中国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国家体改委和有关政府部门着手起草《股份合作企业法》。这些政策法规出台以后,将会更加有力地支持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其运作,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发展股份合作制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1.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坚持股份合作制的基本规则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形式,是小企业改制采取的临时措施,股份合作制企业将来会发展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形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需要规范,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处理各种问题。我们认为,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独立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坚持股份合作制的基本规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

    2.保持合作经济的特点,积极发展与其他投资者的合作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职工投资为主,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资金不足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吸收其他投资者入股就成为必然。实际上,在中国的小企业改革过程中,原有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其他股东入股,都出现了职工股东和其他股东合作的情况。如何保持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当家作主的特点,又能吸引其他投资者入股,如何设置其他股东参与决策的权力和利益的分配,是涉及股份合作制的财产组织方法和分配原则的基本问题。   

    3.坚持职工民主管理,充分发挥企业领导人的积极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企业重大决策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如果企业领导体制、决策层次很复杂就会影响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又要求充分发挥企业领导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有一个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和运作规则。

    4.正确处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关系

    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处理好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和企业积累三者关系,要通过按劳分配调动职工劳动生产的积极性,通过按资分红增加入股职工和其他股东对企业资产增值的关心程度,通过提取公共积累增加企业发展后劲。中国有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创始阶段存在分红过多的现象,这已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如果出现过度分红的趋势,就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职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着眼,增加企业的投入。

    (这篇文章是洪虎同志在“合作经济——

股份合作制国际研讨会”上发言摘要)

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问题
发行时间:1997-08-20
网站编辑:洪虎
  
来源:研究所

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问题

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洪虎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行了十九年,十九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的经济体制也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这次会议之后,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取得了扎扎实实的进展。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中国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下面我就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发展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股份合作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八十年代初期,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起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乡镇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积极扩大原有乡镇企业的规模和创办新企业,采取了出资和就业相结合的办法。一方面,发动职工向本企业投资;另一方面,鼓励新就业的人员带资金就业,解决乡镇企业资金不足和农村就业不充分的问题。同时,一些从事运输、建筑、服务和小型加工业的专业户,也采取资金联合加劳动联合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出现了一些带有股份合作性质的企业。

    随着改革的深入,股份合作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农村小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据农业部门统计,到1996年底,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已有117.3万户,占乡村企业总数45%。

    八十年代后期,在城镇小企业改革中,各地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开始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各地加快子改革的步伐,股份合作制逐渐成为城镇小企业改制采取的主要形式。据对国家体改委联系的综合改革试点市、县统计,到1995年底,在国有小企业改制的各种形式中,股份合作制约占35%,是比重最高的,山东省统计,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全部改制企业中占;0%以上。

    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企业改制后,加强了企业领导人对资产增值的责任,强化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促使企业尽快摆脱对政府的依赖,逐步转变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造、资产重组、结构调整、转换经营机制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保障职工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符合目前我国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其中,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集体占有和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在资本和劳动的关系中,劳动占支配地位;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合作的形式,共同出资表现为共同入股,实际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条件,资本积累的结果是共同劳动条件的改善、共同劳动的竞争能力的提高和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增加。绝大多数职工入股,股份不过分悬殊,资本就不能支配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因此,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方法的合作经济,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按照现行规定,中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公司制企业等,股份合作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目前只是改革中的一种实验,但从其具有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来看,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目前中国实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是:

    (1)独具特色的财产组织方式。职工投资入股,入股的职工一般占职工总数80%以上,职工个人股一般占总股本51%以上。在自愿的基础上,企业鼓励职工人人入股,经营者多入股。经营者和职工的最低持股数有差距,但一般不十分悬殊,约相差5—10倍。职工个人股不能退股,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职工离开企业必须转让给本企业的其他职工,转让不了的暂由企业收购。企业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设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集体股,但其股份总数不能超过职工个人股。国家股、法人股是国家、地方政府或法人单位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折股或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企业是否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其股权如何行使表决权,如何参与分配,由股东之间协商议定。

    (2)自成体系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企业的年度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事项、企业分立、合并、修改章程等重大决策必须经职工股东大会批准。职工股东大会由职工股东或职工股东代表组成,有的企业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有的采取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

    董事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常设机构,负责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大多数企业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职工股东大会民主推选,或由董事会聘任,负责企业日常工作。总经理定期向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直接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是否设立监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

    (3)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公共积累,在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一般还要提取盈余公积金;有的企业还实行按劳分红,在可分配利润中留取一定比例,按照职工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余下的利润按股分红。职工集体股的分红用于按劳分红、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费用,或留作企业扩股时使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较好地解决于一些小企业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管理薄弱等问题,符合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股份合作制适合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广大群众的觉悟程度,适应当前发展市场经济和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在中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四、中国政府积极制定政策和法规肯定和支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在实行劳动联合的同时,也可以实行资金联合”。1985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避免了一讲合作就合并财产和平调劳力的弊病,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较快的建立起经营规模、积累共有财产,这种办法值得提倡”。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乡镇企业“要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展股份合作制。”199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纲要》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步伐。”

    中国国家体改委一直在跟踪研究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情况,从1993年起开始研究制定有关发展股份合作制的政策。1995年,按照中国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国家体改委和有关政府部门着手起草《股份合作企业法》。这些政策法规出台以后,将会更加有力地支持股份合作制企业,规范其运作,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发展股份合作制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1.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坚持股份合作制的基本规则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企业法人。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形式,是小企业改制采取的临时措施,股份合作制企业将来会发展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形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需要规范,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处理各种问题。我们认为,明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独立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坚持股份合作制的基本规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

    2.保持合作经济的特点,积极发展与其他投资者的合作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职工投资为主,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资金不足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吸收其他投资者入股就成为必然。实际上,在中国的小企业改革过程中,原有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其他股东入股,都出现了职工股东和其他股东合作的情况。如何保持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当家作主的特点,又能吸引其他投资者入股,如何设置其他股东参与决策的权力和利益的分配,是涉及股份合作制的财产组织方法和分配原则的基本问题。   

    3.坚持职工民主管理,充分发挥企业领导人的积极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企业重大决策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如果企业领导体制、决策层次很复杂就会影响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又要求充分发挥企业领导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有一个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和运作规则。

    4.正确处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关系

    股份合作制企业需要处理好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和企业积累三者关系,要通过按劳分配调动职工劳动生产的积极性,通过按资分红增加入股职工和其他股东对企业资产增值的关心程度,通过提取公共积累增加企业发展后劲。中国有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创始阶段存在分红过多的现象,这已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如果出现过度分红的趋势,就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职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着眼,增加企业的投入。

    (这篇文章是洪虎同志在“合作经济——

股份合作制国际研讨会”上发言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