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就企业利用外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对企业如何用好、用足外资作出规定。
一、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得超越国家规定,随意放宽优惠政策。
二、对外商投资不能承担不合理的优惠条件,包括对外商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保证外商的投资回报率等。
三、要把引进外资的数量与质量结合起来,不能只求数量,不顾质量,不要搞层层指标,互相攀比,
四、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对确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生产国内短缺原料的项目,可以开放市场,允许产品以内销为主。
五、吸引外资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发挥本地区优势,避免产业产品雷同化。沿海省市应重点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附加值较高的出口产品企业,形成金融中心、商业中心、技术中心,以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税务、审计、外汇管理、海关、计划、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依法对三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对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处理好外国名牌与中国创名牌关系。使用外国名牌虽有利于国内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但从长远考虑应积极创出我国自己的名牌,以免长期受制于人。
八、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凡以国有资产存量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否则不予批准。
九、继续做好服务贸易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试点工作。金融、保险、商业、物资、外贸、运输、旅游等服务贸易行业利用外资,应严格按国务院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