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关于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解答
发行时间:1997-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关于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解答

    编者按  最近,清产核资工作在轻上集体企业中全面展开。为了推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上海市合作联资财部从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写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指南》及有关文件中,摘编了这篇《关于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解答》资料,供企业参考。

    一、哪些单位要纳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

    答:凡在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以及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单位都是清理的范围。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会、退管会所办的集体性质“三产”、民营科技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等。

    二、在户数清理工作中有漏户情况怎么办?

    答:户数清理应遵循不重不漏的原则,对户数清理后发现的漏报情况应及时补报,按要求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在汇总表中注明“补报”字样。

    三、对哪些企业可以不进行清产核资?

    答:在户数清理中清理的企业、单位,如果已经随国有企业、工会系统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可以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但应对其当时清产核资情况进行复核,

    四、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清查中发现长期投资预计难以收回,应列入有问题的长期投资,但在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中不能作为损失处理,待该投资损失发生时按有关财务规定再进行处理。

    五、对三年以上无法偿付的应付帐款如何处理?

    答:企业有三年以上无法偿付的应付帐款在资产清查中应列出清单,经批准,可转为营业外收入。

    六、在清查中库存商品怎样进行分类?

    答:由于核对库存商品的分类在这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可根据各行业企业自定的分类情况进行分类清查,对有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抄出具体品名、规格、数量,便于进行核价。   

    七、土地怎样进行清查?

    答:在这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凡已领取土地证的企业,按土地证书的数量填报;没有领取土地证的企业、单位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自行对土地面积进行丈量上报,以后再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先由占用方清查并单独说明。

    八、什么是产权界定文本?

    答:产权界定本文是经当事企业的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根据企业的各类详细资料,依据国家有关产权界定政策在协商—致的情况下达成的意见;界定文本应写明各投入方对企业产权拥有的数额和比例。并由各投入方签字盖章。    ,

    九、产权界定的协商双方由谁来代表?

    答: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协商双方应是能代表各投资主体的人员。代表集体权益的是集体企业的全体劳动者代表,代表国家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法人投资方的是投入方企业的法人代表。

    十、对有争议的产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有争议的企业产权应依照国家关于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政策,由当事双方认真协商,如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应放入“待界定资产”处理,待日后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界定。

    十一、资金核实中损失超过多少要报市局审批?

    答:如果企业资金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除各区县税务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审批外,还应上报市税务局及市清产办审批。

    十二、资金核实表中“申报处理栏”具体填报哪些内容?

    答:资金核实表中“申报处理栏”填报企业申请用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资本金来冲销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如准备在损益中消化的,不在该栏反映,企业在申请用盈余公积冲销损失时,应注意保留“公益金”部分,在用资本金冲销时,应注意保留公司法规定的最低出资限额。

    十三、资金核实表中如何反映企业的自行消化部分?  

    答:这项资金核实表中“自行消化栏”均不填报,企业的自行消化的损失在税务部门填写的核实数中反映,就是核实栏中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的合计数。

    十四、产权界定的具体政策规定解释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明确以投资方式创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资产所有权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为集体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并已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产权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各类企业、单位(包括国有和集体性质)、社团法人或者自然人对集体企业出资构成投资关系的,其投入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其所有权归属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分别构成集体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

    (五)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包括各级手工业联社、区街经济组织、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从集体企业上缴的各种规定费用形成的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所有权归属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这些经济组织用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等资金投入集体企业构成对企业的直接投资关系的,其投入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属于该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六)集体企业用提取的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七)集体企业接受外来的无偿资助和捐赠资金、实物等,捐赠或无偿资助人在捐赠资助时明确了受与者,则产权归受与者所有;如果没有明确,则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八)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历史原因或时效原因,对职工股金难以明确主体的,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在企业开办或发展过程中,职工个人出钱、出物,但事先自愿约定按照财产集体共有形式投入企业,该财产及其收益归该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九)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发展历来十分重视,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及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按以下规定界定:

    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并在城镇集体资本金中单独反映。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除国家有专门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应当遵从规定外;其余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的财产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十)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的产权界定。

    1.集体企业在开办时,凡当事人事先与集体企业明确了投资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和无偿转让的,在集体企业界定产权时,属投资关系的,资产及其收益的产权应归属当事方所有;属于债权关系、租赁关系或无偿转让的,这类资产及其收益应当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其债权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集体企业在开办时,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因投入资金与集体企业没有约定任何民事关系的,这类资产的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3.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原因,存在着部分由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扶持并投入资金而创办的集体企业。这类集体企业的开办,资金绝大部分事先没有明确的约定。对这类资产界定时,既要维护国有资产的利益,又要维护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的正当利益,可由当事双方重新协商确定为无偿扶持、债权或投资等民事关系。

    4.集体企业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类资金形成的资产,如提取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提留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以及生产发展基金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资财部

关于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解答
发行时间:1997-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关于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解答

    编者按  最近,清产核资工作在轻上集体企业中全面展开。为了推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上海市合作联资财部从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写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指南》及有关文件中,摘编了这篇《关于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解答》资料,供企业参考。

    一、哪些单位要纳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

    答:凡在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以及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单位都是清理的范围。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工会、退管会所办的集体性质“三产”、民营科技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等。

    二、在户数清理工作中有漏户情况怎么办?

    答:户数清理应遵循不重不漏的原则,对户数清理后发现的漏报情况应及时补报,按要求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在汇总表中注明“补报”字样。

    三、对哪些企业可以不进行清产核资?

    答:在户数清理中清理的企业、单位,如果已经随国有企业、工会系统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可以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但应对其当时清产核资情况进行复核,

    四、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清查中发现长期投资预计难以收回,应列入有问题的长期投资,但在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中不能作为损失处理,待该投资损失发生时按有关财务规定再进行处理。

    五、对三年以上无法偿付的应付帐款如何处理?

    答:企业有三年以上无法偿付的应付帐款在资产清查中应列出清单,经批准,可转为营业外收入。

    六、在清查中库存商品怎样进行分类?

    答:由于核对库存商品的分类在这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可根据各行业企业自定的分类情况进行分类清查,对有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抄出具体品名、规格、数量,便于进行核价。   

    七、土地怎样进行清查?

    答:在这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凡已领取土地证的企业,按土地证书的数量填报;没有领取土地证的企业、单位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自行对土地面积进行丈量上报,以后再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先由占用方清查并单独说明。

    八、什么是产权界定文本?

    答:产权界定本文是经当事企业的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根据企业的各类详细资料,依据国家有关产权界定政策在协商—致的情况下达成的意见;界定文本应写明各投入方对企业产权拥有的数额和比例。并由各投入方签字盖章。    ,

    九、产权界定的协商双方由谁来代表?

    答: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协商双方应是能代表各投资主体的人员。代表集体权益的是集体企业的全体劳动者代表,代表国家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法人投资方的是投入方企业的法人代表。

    十、对有争议的产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有争议的企业产权应依照国家关于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政策,由当事双方认真协商,如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应放入“待界定资产”处理,待日后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界定。

    十一、资金核实中损失超过多少要报市局审批?

    答:如果企业资金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除各区县税务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审批外,还应上报市税务局及市清产办审批。

    十二、资金核实表中“申报处理栏”具体填报哪些内容?

    答:资金核实表中“申报处理栏”填报企业申请用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资本金来冲销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如准备在损益中消化的,不在该栏反映,企业在申请用盈余公积冲销损失时,应注意保留“公益金”部分,在用资本金冲销时,应注意保留公司法规定的最低出资限额。

    十三、资金核实表中如何反映企业的自行消化部分?  

    答:这项资金核实表中“自行消化栏”均不填报,企业的自行消化的损失在税务部门填写的核实数中反映,就是核实栏中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的合计数。

    十四、产权界定的具体政策规定解释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明确以投资方式创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资产所有权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为集体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并已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产权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各类企业、单位(包括国有和集体性质)、社团法人或者自然人对集体企业出资构成投资关系的,其投入资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其所有权归属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分别构成集体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

    (五)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包括各级手工业联社、区街经济组织、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从集体企业上缴的各种规定费用形成的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所有权归属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这些经济组织用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等资金投入集体企业构成对企业的直接投资关系的,其投入资金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属于该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六)集体企业用提取的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七)集体企业接受外来的无偿资助和捐赠资金、实物等,捐赠或无偿资助人在捐赠资助时明确了受与者,则产权归受与者所有;如果没有明确,则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八)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由于历史原因或时效原因,对职工股金难以明确主体的,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在企业开办或发展过程中,职工个人出钱、出物,但事先自愿约定按照财产集体共有形式投入企业,该财产及其收益归该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九)国家对集体企业的发展历来十分重视,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及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按以下规定界定:

    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并在城镇集体资本金中单独反映。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除国家有专门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应当遵从规定外;其余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的财产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十)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的产权界定。

    1.集体企业在开办时,凡当事人事先与集体企业明确了投资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和无偿转让的,在集体企业界定产权时,属投资关系的,资产及其收益的产权应归属当事方所有;属于债权关系、租赁关系或无偿转让的,这类资产及其收益应当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其债权关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集体企业在开办时,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因投入资金与集体企业没有约定任何民事关系的,这类资产的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3.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原因,存在着部分由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扶持并投入资金而创办的集体企业。这类集体企业的开办,资金绝大部分事先没有明确的约定。对这类资产界定时,既要维护国有资产的利益,又要维护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的正当利益,可由当事双方重新协商确定为无偿扶持、债权或投资等民事关系。

    4.集体企业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类资金形成的资产,如提取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提留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以及生产发展基金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资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