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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亟需规范
发行时间:1997-08-20
网站编辑:晓亮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亟需规范

晓  亮

    (一)规范化是股份合作制本身发展的需要

    “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发展起来的。由于它受到群众的拥护,又符合改革的需要,因而其发展有不可阻挡之势。

    根据报纸上的最新数字,到1996年底为止,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城市已有15万户,农村达300万户。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来源途径有三:一是城乡老集体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通过恢复合作制原则而形成,这是较早出现的一大批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多于城市;二是近些年来国有小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通过向本企业职工出售资产,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三是劳动者自发地集资联合而成,有的称“民办集体”,有的叫“股份合作制”。此外,也有一些地方是让私营企业向职工扩股,而称为股份合作制的。

    由于来源途径不同,做法各异,也由于对“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因而在实践中,股份合作制确实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可谓是多种多样的。  。

    这就提出一个规范化问题。因为只有规范,才能健康发展。规范是对不规范说的。一种经济形式在其大发展时期,鱼龙混杂,多样化,不规范是难免的,毫不奇怪的。但是当它发展到—定程度之后,规范化就是必然和必要的了。规范不仅是为了健康发展,而且也是管理的需要。就一个个具体的企业来说,建立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与不建立规范的企业制度,是大不一样的。规范的企业可以按规范的要求运作,一般是不会出什么问题的,出了问题也好解决。不规范的企业,出了问题解决起来就麻烦多了。

    我的看法,现在是到了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规范的时候了。全面规范化势在必行。

    (二)股份合作制按照什么类型的企业制度规范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极不规范的,什么样的企业类型都有。那末,如果要进行规范,按什么原则和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呢?

    现在世界上的企业制度,大体上有四种类型:一是公司制,主要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自然人独资企业;三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四是由劳动者联合而成的合作制企业。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企业,我们国家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企业,现在正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对第三类企业,前不久也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因此,前三种类型的企业完全可以按照有关的法律条文规范。唯独合作制企业现在还未制定和公布法律,因而进行规范就有一定的难度,缺乏统一的依据。而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恰恰需要按照合作制企业的要求进行规范。

    为什么股份合作制企业适宜按照合作制企业的要求来规范呢?我的理由有以下三点:

    (1)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或者说,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劳动者的联合,而不是资本的联合。合作制与股份制所遵循的原则是不同的。硬要把二者结合起来实际上是很难结合的,即使结合也只能是或者偏重于合作制,或者偏重于股份制,如果是股份制,那末按《公司法》规范就行了;如果偏重于合作制,那就应当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和要求进行规范。

    (2)现实中的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不管它们意识到没有,也不管它们在思想上是否十分明确,本来就是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而形成和建立起来的。例如前些年老集体企业在改革中提出股份合作制,或合作股份制,或“股份或合作”的时候,其本意就是要改掉“二国营”模式,使企业资产同职工个人相联系,恢复合作制原则,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近些年来在“抓大放小”的方针指引下,许多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是把它当作集体合作类型的企业,或职工个人持股的企业进行改革的。并没有按照股份制或其他类型的企业运作。因而适合于按照合作制原则和要求规范。

    (3)按照生产力标准,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合作制企业在我国是大有发展前景的。职工持股的合作制是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合作制同股份制一样,都可以建设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原来的老集体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同市场经济有一定的矛盾;但是通过股份式合作的改革,就可以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近些年来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明显快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就是一个生动的证明。因而按照合作制原则和要求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规范,是符合改革开放的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

    问题是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合作制企业法》,只有一些专业或地区性的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规范,只能是有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规定的就只能按合作制原则,总结经验,制定一些暂行规则办。据我了解,有的地方已经制定了规范的意见,或搞了《股份合作制示范章程》,这也行。只不过由部门或地区搞,容易不一致,出现规范中的不规范。但有总比没有要好。这就决定了规范也是一个长过程。如有不同意见,也可以进行不同的试验,通过实践和深入探讨来解决。

    (三)以理顺产权关系为核心进行规范

    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容,在我看来,包括这样三个重要的方面:

    (1)以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为目标,明确企业的产权归属。一般来说,集体合作企业财产概为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但是老的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模式实际是:集体所有而不落实到职工个人,职工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而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合作制企业则不是这样,它的资产大体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职工入股集资,它是落实到职工头上的,并且可以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增大;另一部分为企业不可分割的资产,主要由职工的劳动积累而形成。当然,有的老集体企业在改革为股份合作制时,可能还有由于国家减免税而形成的资产,这部分资产可以并入企业不可分割的资产,为职工集体所有。职工个人入股应发职工持股证,企业不可分割资产宜成立合作股东持股委员会作为集体股产权代表持股。

    这里有一个问题,要不要规定职工个人股在企业的比重。我的看法是,要有一定的比重。并且职工个人股要占到企业资产的51%以上,才能算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排斥企业外面的投资,但不能由企业外部的组织和个人控股。股份合作制企业只能实行职工“一人一票”原则,不能实行股权原则。内部股与外部股在权利上应有区别。

    理顺产权关系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合作制原则。

    (2)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企业治理结构也就是过去我们所说的领导体制。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企业真正的主人,因而企业只能实行职工(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职工民主产生,对职工负责。稍为大一点的企业,宜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理事会作为所有者代表,任免企业厂长(经理)。厂长要定期向职工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自己的工作。

    这种治理结构,有点类似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所不同的是,股份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为持股职工.如果职工全部入股而成为社员或绝大部分入股而成为社员,那末,社员或职工大会也就是股东大会。由职工来决策企业的重大问题,行使所有者权能,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可动摇的原则。

    (3)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关系,以及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规范企业的分配,

    一般来说,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留一定的积累,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和后备基金,使集体资产越来越大。分给个人的部分主要是按劳分配,为职工工资,但也要有一定的比例是按股分配。不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股分配,也可以考虑留出一小部分,比如1%,记入个人股本卡上,使个人在企业的股本越来越大,以体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一致性,体现随着企业的发展,个人收入就会增加。因此,我还主张,职工的入股应随物价的上涨而调整。

    所有这些,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成立、合并、终结,都宜通过企业章程的制定和通过,规定下来,按章程执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就是企业自己的法规。企业一切重大问题,都要通过企业章程确定下来,企业自己也就有章可循了。

“股份合作制”亟需规范
发行时间:1997-08-20
网站编辑:晓亮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亟需规范

晓  亮

    (一)规范化是股份合作制本身发展的需要

    “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发展起来的。由于它受到群众的拥护,又符合改革的需要,因而其发展有不可阻挡之势。

    根据报纸上的最新数字,到1996年底为止,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城市已有15万户,农村达300万户。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来源途径有三:一是城乡老集体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通过恢复合作制原则而形成,这是较早出现的一大批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多于城市;二是近些年来国有小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通过向本企业职工出售资产,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三是劳动者自发地集资联合而成,有的称“民办集体”,有的叫“股份合作制”。此外,也有一些地方是让私营企业向职工扩股,而称为股份合作制的。

    由于来源途径不同,做法各异,也由于对“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因而在实践中,股份合作制确实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可谓是多种多样的。  。

    这就提出一个规范化问题。因为只有规范,才能健康发展。规范是对不规范说的。一种经济形式在其大发展时期,鱼龙混杂,多样化,不规范是难免的,毫不奇怪的。但是当它发展到—定程度之后,规范化就是必然和必要的了。规范不仅是为了健康发展,而且也是管理的需要。就一个个具体的企业来说,建立一种规范的企业制度与不建立规范的企业制度,是大不一样的。规范的企业可以按规范的要求运作,一般是不会出什么问题的,出了问题也好解决。不规范的企业,出了问题解决起来就麻烦多了。

    我的看法,现在是到了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规范的时候了。全面规范化势在必行。

    (二)股份合作制按照什么类型的企业制度规范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极不规范的,什么样的企业类型都有。那末,如果要进行规范,按什么原则和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呢?

    现在世界上的企业制度,大体上有四种类型:一是公司制,主要包括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自然人独资企业;三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四是由劳动者联合而成的合作制企业。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企业,我们国家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企业,现在正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对第三类企业,前不久也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因此,前三种类型的企业完全可以按照有关的法律条文规范。唯独合作制企业现在还未制定和公布法律,因而进行规范就有一定的难度,缺乏统一的依据。而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恰恰需要按照合作制企业的要求进行规范。

    为什么股份合作制企业适宜按照合作制企业的要求来规范呢?我的理由有以下三点:

    (1)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合作制,而不是股份制。或者说,股份合作制的实质是劳动者的联合,而不是资本的联合。合作制与股份制所遵循的原则是不同的。硬要把二者结合起来实际上是很难结合的,即使结合也只能是或者偏重于合作制,或者偏重于股份制,如果是股份制,那末按《公司法》规范就行了;如果偏重于合作制,那就应当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和要求进行规范。

    (2)现实中的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不管它们意识到没有,也不管它们在思想上是否十分明确,本来就是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而形成和建立起来的。例如前些年老集体企业在改革中提出股份合作制,或合作股份制,或“股份或合作”的时候,其本意就是要改掉“二国营”模式,使企业资产同职工个人相联系,恢复合作制原则,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近些年来在“抓大放小”的方针指引下,许多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是把它当作集体合作类型的企业,或职工个人持股的企业进行改革的。并没有按照股份制或其他类型的企业运作。因而适合于按照合作制原则和要求规范。

    (3)按照生产力标准,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合作制企业在我国是大有发展前景的。职工持股的合作制是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合作制同股份制一样,都可以建设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原来的老集体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同市场经济有一定的矛盾;但是通过股份式合作的改革,就可以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近些年来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明显快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就是一个生动的证明。因而按照合作制原则和要求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规范,是符合改革开放的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

    问题是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合作制企业法》,只有一些专业或地区性的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规范,只能是有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规定的就只能按合作制原则,总结经验,制定一些暂行规则办。据我了解,有的地方已经制定了规范的意见,或搞了《股份合作制示范章程》,这也行。只不过由部门或地区搞,容易不一致,出现规范中的不规范。但有总比没有要好。这就决定了规范也是一个长过程。如有不同意见,也可以进行不同的试验,通过实践和深入探讨来解决。

    (三)以理顺产权关系为核心进行规范

    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内容,在我看来,包括这样三个重要的方面:

    (1)以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为目标,明确企业的产权归属。一般来说,集体合作企业财产概为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但是老的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模式实际是:集体所有而不落实到职工个人,职工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而不是真正的所有者,合作制企业则不是这样,它的资产大体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职工入股集资,它是落实到职工头上的,并且可以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增大;另一部分为企业不可分割的资产,主要由职工的劳动积累而形成。当然,有的老集体企业在改革为股份合作制时,可能还有由于国家减免税而形成的资产,这部分资产可以并入企业不可分割的资产,为职工集体所有。职工个人入股应发职工持股证,企业不可分割资产宜成立合作股东持股委员会作为集体股产权代表持股。

    这里有一个问题,要不要规定职工个人股在企业的比重。我的看法是,要有一定的比重。并且职工个人股要占到企业资产的51%以上,才能算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不排斥企业外面的投资,但不能由企业外部的组织和个人控股。股份合作制企业只能实行职工“一人一票”原则,不能实行股权原则。内部股与外部股在权利上应有区别。

    理顺产权关系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合作制原则。

    (2)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实行职工民主管理。

    企业治理结构也就是过去我们所说的领导体制。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企业真正的主人,因而企业只能实行职工(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职工民主产生,对职工负责。稍为大一点的企业,宜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理事会作为所有者代表,任免企业厂长(经理)。厂长要定期向职工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和自己的工作。

    这种治理结构,有点类似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所不同的是,股份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为持股职工.如果职工全部入股而成为社员或绝大部分入股而成为社员,那末,社员或职工大会也就是股东大会。由职工来决策企业的重大问题,行使所有者权能,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可动摇的原则。

    (3)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关系,以及积累和消费的关系,规范企业的分配,

    一般来说,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留一定的积累,作为企业的发展资金和后备基金,使集体资产越来越大。分给个人的部分主要是按劳分配,为职工工资,但也要有一定的比例是按股分配。不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股分配,也可以考虑留出一小部分,比如1%,记入个人股本卡上,使个人在企业的股本越来越大,以体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一致性,体现随着企业的发展,个人收入就会增加。因此,我还主张,职工的入股应随物价的上涨而调整。

    所有这些,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成立、合并、终结,都宜通过企业章程的制定和通过,规定下来,按章程执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就是企业自己的法规。企业一切重大问题,都要通过企业章程确定下来,企业自己也就有章可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