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名牌”有了规范
国家经贸委日前发布《关于推动企业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明确丁国家级名牌的基本条件、名牌评价的主管单位以及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
文件指出,国家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l。产品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已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奖励;2.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高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企业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年销售额、经济效益居本行业领先水平并连续保持5年以上;3.企业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4.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设备,有很强的产品开发能力;5。市场评价好,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用户)满意;6。近3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合格,出口产品无退货、索赔等质量事故。
文件指出:根据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国家级名牌的产品,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消费者(用户)是评价名牌产品的主体。对名牌产品的评价,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注重市场调查,特别是要依靠广大的消费者。
评价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2.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3.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4.不搞终身制原则;5.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