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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组建中的集体公有制资产问题
发行时间:1997-06-20
网站编辑:吴凯泰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企业组建中的集体公有制资产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吴凯泰

    组建股份合作企业过程中,意见分歧最大的是关于集体公有资产问题。经过多年探索,有的已有共识,如原集体企业因国家税收优惠而增加的资产应归受惠者所有,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存量资产中不属于现有职工集体所有的部分,不应“量化”给现有职工,宜以集体股形式留在企业;继续保持集体公有的资产也应当有健全的管理体制等等。但还有些问题,分歧依然存在,需要正确处理,主要是“量化到人”问题。

    以城镇老集体企业为例,在股份合作制改组时,为了重建职工个人入股制度,最近几年普遍采用的办法叫作:“量化存量,匹配增量”,即:第一,把企业存量资产中确属本企业现有职工劳动积累部分,按职工劳动贡献大小,“量化”“折股”到职工个人。多数只是明确个人在这部分资产中所占份额,作为分红的依据,少数则把股权实际转归个人所有。第二,在“量化”的同时,要求职工相应再出资投入一定数量的个人股金。这种办法得到许多干部和职工的欢迎,改组取得成功的集体企业,大多数是采取了这种方法。

    “量化到人”是城市中原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的一个关键问题。五十年代末合作制升级过渡的决定性步骤,是把劳动者个人股金退还或归公,从而抛弃市场经济中自然形成的合作制经济形式,代之以苏联模式的集体经济体制并纳入行政性计划经济轨道。但是在许多小型企业中建立苏联模式集体经济体制,不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规律,不利于生产的发展,改革的主要取向,是在条件适宜的集体小企业中恢复合作制,包括我国情况下合作制的变异形式——股份合作制。这一改革的关键步骤是重建劳动者入股、股金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度。但是在旧体制实施已30多年的情况下,设想单纯靠职工重新掏钱入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一方面,多年来集体企业职工收入菲薄,缺乏重新入股的能力,而且多数小型集体企业效益低下,难以吸引职工自愿入股;另一方面,继续让本来属于本企业现有职工的那部分资产同职工个人不相联系,达不到重建合作制转换企业体制的目的。各地实践表明,在现实情况下允许“量化到人”,是城镇集体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改组难以推进。

    对于量化到人,不少同志持怀疑和反对态度。1989年曾下发一个通知,规定全民企业“不准擅自将国有资产折股分给经营者、职工个人和集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不得擅自把集体积累的财产折股分给经营者和职工个人”。这个通知下达以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立即陷于停顿。直到小平同志谈话发表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以后,各地股份合作制改组工作才重新提上日程,多数采取的仍是“量化存量、匹配增量”的办法。不过由于政策不明确,“量化”都是在试点名义下各自悄悄地进行的。

    现在股份合作制立法工作,又遇到这一意见分歧。有的同志主张在条例中写上“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改制中可以有偿转让,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分配给集体或者个人,也不得将集体资产无偿分配给个人”。这样规定的本意是反对私有化,但是它混淆了不同性质的问题,界线不清。

    第一,混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区别。国有资产属全民所有,把它量化给本企业职工,是侵犯全民利益。集体企业中属于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则与此不同,量化并不侵犯全民利益。

    第二,混淆集体所有资产不同部分的区别。原集体企业存量资产中,部分是属于退休老职工的劳动积累;不少企业中还有联社资产的投入及其收益,属于联社全体成员单位集体所有;社区性集体资产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过去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而增加的企业资产,应归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如果把这些资产量化给现有职工,这是侵犯其他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把确属本企业现有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量化到现有职工,并不发生侵占其他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第三,混淆了私有化和恢复合作制的区别。把集体资产“无偿分配给个人”,可以有多种情况,例如:有的是肢解集体企业,把资产分给个人,恢复个体经营,有的是把资产的很大部分划给少数几个人瓜分,形成私人资本,使企业变成私营合伙或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如果普遍化,无疑就是私有化偏向。但是“量化到人”与此不同,它只是把一部分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改为职工按份共有,在合作制原则下建立劳动者个人股金。这是把传统集体经济体制改变成为劳动者合作社所有制,在我国条件下,合作社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这一改革同私有化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不久前中国合作经济学会部分同志讨论“量化”问题,有的同志指出“量化”的实质,应当说是“返还”。合作制历来以服务为宗旨,盈利的分配实行“惠顾返还”的原则,即作一定扣除后按社员的劳动贡献(生产型合作社),或者按社员同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服务型合作社)返还给社员。过去我国集体企业偏离合作制原则,废弃了惠顾返还制度,在低工资同时把税后利润集中用于积累。因此积累起来的存量资产中,本来就包含有该返还而未返还的成员个人权益。现在一次性量化,无非是部分返还这种权益而已。赞成还是反对量化,实质是主张恢复合作制还是维护苏联模式集体经济体制之间的分歧,而不是主张私有化同维护公有制间的分歧。

    鉴于目前不同意见有待改革实践来检验,我赞成国家暂且不直接作出规定,留待群众性改革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股份合作企业组建中的集体公有制资产问题
发行时间:1997-06-20
网站编辑:吴凯泰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企业组建中的集体公有制资产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吴凯泰

    组建股份合作企业过程中,意见分歧最大的是关于集体公有资产问题。经过多年探索,有的已有共识,如原集体企业因国家税收优惠而增加的资产应归受惠者所有,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存量资产中不属于现有职工集体所有的部分,不应“量化”给现有职工,宜以集体股形式留在企业;继续保持集体公有的资产也应当有健全的管理体制等等。但还有些问题,分歧依然存在,需要正确处理,主要是“量化到人”问题。

    以城镇老集体企业为例,在股份合作制改组时,为了重建职工个人入股制度,最近几年普遍采用的办法叫作:“量化存量,匹配增量”,即:第一,把企业存量资产中确属本企业现有职工劳动积累部分,按职工劳动贡献大小,“量化”“折股”到职工个人。多数只是明确个人在这部分资产中所占份额,作为分红的依据,少数则把股权实际转归个人所有。第二,在“量化”的同时,要求职工相应再出资投入一定数量的个人股金。这种办法得到许多干部和职工的欢迎,改组取得成功的集体企业,大多数是采取了这种方法。

    “量化到人”是城市中原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的一个关键问题。五十年代末合作制升级过渡的决定性步骤,是把劳动者个人股金退还或归公,从而抛弃市场经济中自然形成的合作制经济形式,代之以苏联模式的集体经济体制并纳入行政性计划经济轨道。但是在许多小型企业中建立苏联模式集体经济体制,不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规律,不利于生产的发展,改革的主要取向,是在条件适宜的集体小企业中恢复合作制,包括我国情况下合作制的变异形式——股份合作制。这一改革的关键步骤是重建劳动者入股、股金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度。但是在旧体制实施已30多年的情况下,设想单纯靠职工重新掏钱入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一方面,多年来集体企业职工收入菲薄,缺乏重新入股的能力,而且多数小型集体企业效益低下,难以吸引职工自愿入股;另一方面,继续让本来属于本企业现有职工的那部分资产同职工个人不相联系,达不到重建合作制转换企业体制的目的。各地实践表明,在现实情况下允许“量化到人”,是城镇集体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改组难以推进。

    对于量化到人,不少同志持怀疑和反对态度。1989年曾下发一个通知,规定全民企业“不准擅自将国有资产折股分给经营者、职工个人和集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不得擅自把集体积累的财产折股分给经营者和职工个人”。这个通知下达以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立即陷于停顿。直到小平同志谈话发表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以后,各地股份合作制改组工作才重新提上日程,多数采取的仍是“量化存量、匹配增量”的办法。不过由于政策不明确,“量化”都是在试点名义下各自悄悄地进行的。

    现在股份合作制立法工作,又遇到这一意见分歧。有的同志主张在条例中写上“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改制中可以有偿转让,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分配给集体或者个人,也不得将集体资产无偿分配给个人”。这样规定的本意是反对私有化,但是它混淆了不同性质的问题,界线不清。

    第一,混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区别。国有资产属全民所有,把它量化给本企业职工,是侵犯全民利益。集体企业中属于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则与此不同,量化并不侵犯全民利益。

    第二,混淆集体所有资产不同部分的区别。原集体企业存量资产中,部分是属于退休老职工的劳动积累;不少企业中还有联社资产的投入及其收益,属于联社全体成员单位集体所有;社区性集体资产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过去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而增加的企业资产,应归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如果把这些资产量化给现有职工,这是侵犯其他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把确属本企业现有职工集体所有的资产量化到现有职工,并不发生侵占其他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第三,混淆了私有化和恢复合作制的区别。把集体资产“无偿分配给个人”,可以有多种情况,例如:有的是肢解集体企业,把资产分给个人,恢复个体经营,有的是把资产的很大部分划给少数几个人瓜分,形成私人资本,使企业变成私营合伙或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如果普遍化,无疑就是私有化偏向。但是“量化到人”与此不同,它只是把一部分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改为职工按份共有,在合作制原则下建立劳动者个人股金。这是把传统集体经济体制改变成为劳动者合作社所有制,在我国条件下,合作社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这一改革同私有化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不久前中国合作经济学会部分同志讨论“量化”问题,有的同志指出“量化”的实质,应当说是“返还”。合作制历来以服务为宗旨,盈利的分配实行“惠顾返还”的原则,即作一定扣除后按社员的劳动贡献(生产型合作社),或者按社员同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服务型合作社)返还给社员。过去我国集体企业偏离合作制原则,废弃了惠顾返还制度,在低工资同时把税后利润集中用于积累。因此积累起来的存量资产中,本来就包含有该返还而未返还的成员个人权益。现在一次性量化,无非是部分返还这种权益而已。赞成还是反对量化,实质是主张恢复合作制还是维护苏联模式集体经济体制之间的分歧,而不是主张私有化同维护公有制间的分歧。

    鉴于目前不同意见有待改革实践来检验,我赞成国家暂且不直接作出规定,留待群众性改革实践中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