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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的几点思考
发行时间:1997-04-20
网站编辑:胡元珊
来源:研究所

有关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的几点思考

胡元珊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论述十二个重大关系时指出:“城乡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前途,要大力发展。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们知道,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是根本环节。二轻集体经济是城镇集体经济的主体,主要是由五十年代手工业合作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老城镇集体经济。由于历史的、政治的诸多原因,理顺二轻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较之国有企业难度更大,更有必要。

    一、关于落实二轻集体产权主体问题

    法律上认定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并限定为“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虽然它的产权主体(所有者)名义上是确定的,但以“共同共有”的财产组织形式的产权权益并不和所有者个人直接挂钩。职工感到“财产都姓公,主人两手空”。二轻集体资产产权主体虚置,不到位,严重的后果是:

    1.二轻集体财产,特别是联社财产屡屡被平调。虽国务院三令五申,但纠而不正,无人负责。早的不说,就在1986年国务院发了《批转轻工部、全国手工业合作社关于纠正平调二轻集体企事业资产问题的报告通知》后的第二年,全国许多大中城市服装行业划归纺织系统管理,有些联社资产被无偿划走,或象征性偿还一点,有的订了偿还协议,事后却不执行。二轻集体产权主体虚置是“一平二调”容易产生、阻止和纠正无力无效的根源。

    2.资产运作缺乏制度约束,职工民主管理监督薄弱,集体资产容易当作法人代表财产任意处置。个别素质差的法人代表,对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负责,挥霍浪费;有的技改、引进、合资等资产运营失败,有的引进生产线还没开箱就成了闲置设备,损失严重,断送了企业。

    3.职工对本企业的利益得失关切度小,不必承担市场竞争后果。有些困难企业职工盼望自己企业被优势企业兼并,因为困难企业职工可因祸得福。

    4.政社合一,以政代社,联社产权主体很易错位。因为联社一诞生,就和集体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二块牌子,一套班子。联社活动要有行政拐杖,行政活动要依靠联社经济支撑。因此,每次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总要同时引起联社的波动,很难保证联社资产为它的成员单位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往往由政府而不是产权主体决定城镇集体资产的处置,现在不少地方出现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代管集体资产。

    目前,亟待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界定产权,落实企业职工集体产权主体和联社产权主体。

    企业职工集体产权,即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落实企业职工集体产权主体,就是要明确并落实企业职工集体产权主体代表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涉及企业职工集体产权权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定。

  联社产权主体代表应是由联社职工(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联社理事会。落实联社产权主体,根本保证是政府依法尊重和保障联社的法人地位。

    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不应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

    前些年,经过全国上下讨论,对集体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已取得共识。但对集体企业在实行财会新两则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有的部门认为是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并将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我们认为是不妥的。税前还贷实质就是减免企业一部分所得税。税前还贷依法成立后,实际上国家就将企业应该交的这部分所得税税额让予受惠企业,就不存在国家应收未收的那一部分的所得税。不然,就有悖于税前还贷的政策。税前还贷曾经是国家优惠政策一项重要内容,是政策行为,不是投资行为,国家不能向企业追索产权。况且在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事后来追溯这部分产权是不符合立法不溯前执行原则的。

    三、关于量化问题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都是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对共同共有资产改为按份共有,我们称之为量化。量化有实量化和虚量化之分。按份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的产权,只作为在职时分红的依据,没有转让和继承权,这叫虚量化。拥有终级产权的量化叫实量化。

    财产所有权是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不要量化,是虚量化,还是实量化,是法律授予财产所有者的权利。我认为按份共有更符合马克思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观点。他在《资本论》中提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和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是不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是公有制,按份共有的集体所有制就是建立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所以量化不是私有化。

    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集体企业可以量化,国有企业不是也可以量化吗?这个问题应该这样回答。虽然国有企业的财产也是职工的劳动积累,在列入成本的工资、奖金等劳动保酬,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职工都应一样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共享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企业的净资产是所有者权益,量化问题属于所有者权益范畴的问题。集体企业职工对界定为本企业职工的产权进行量化,不侵犯其它所有者的权益。而国有企业所有者为全民,本企业职工只是所有者中少数一部分,所以国有企业的量化就会侵犯其他所有者的权益,所以国有企业是不能量化的。

    因为二轻集体产权形成比较复杂,加上操作上的困难,对存量资产需要量化的话,一般以虚量化为宜,而增量资产一定要实量化,这样,城镇集体企业才有希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明晰。

    没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市场竞争是提高效率的动力。有多元化的产权主体,而且产权主体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真正关心本企业的利益得失,才会有市场竞争,集体企业产权权益紧密地和所有者相关,就有希望激发起提高效率的强大动力。

    四、必须加强和健全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二轻集体企业在发展中,形成了联社这一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这一组织在历史上为集体企业的发展壮大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由于几十年来,联社一直与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社合一”的运行体制,其本身社务活动作用的发挥,大部分被行政的政务活动所替代和掩盖。联社依附于行政,它活动作用的发挥受到了限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各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联社所依附的行政部门有的将撤销,有的转为经济实体,联社的生存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联社资产的完整性,乃至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性。为此,要尽快地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所要求的,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管理办法。在各地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应该给联社这一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有一适当的位置,使其真正成为集体企业和这部分职工的代表。特别在对集体企业的产权处置中,联社应该成为这部分财产所有者的代表,起到“服务、维护、指导、协调”的作用,在集体企业与政府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鉴于上述原因,联社的性质应该是“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是属于“社团”这一范围。现在各地联社为了取得自己的法人地位,往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成为企业法人。这与联社这一组织的性质相违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与企业是经济上的伙伴关系,而联社这一社团明确是“服务、维护、指导、协调”为主要目的,因此,联社可以运用自己的联社资金办企业为成员单位服务,但联社本身不能成为企业。而联社只有在自己的工作中,强化为成员企业的服务功能,使成员企业受惠,才能增强凝聚力。

有关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的几点思考
发行时间:1997-04-20
网站编辑:胡元珊
  
来源:研究所

有关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的几点思考

胡元珊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论述十二个重大关系时指出:“城乡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前途,要大力发展。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们知道,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是根本环节。二轻集体经济是城镇集体经济的主体,主要是由五十年代手工业合作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老城镇集体经济。由于历史的、政治的诸多原因,理顺二轻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较之国有企业难度更大,更有必要。

    一、关于落实二轻集体产权主体问题

    法律上认定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并限定为“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虽然它的产权主体(所有者)名义上是确定的,但以“共同共有”的财产组织形式的产权权益并不和所有者个人直接挂钩。职工感到“财产都姓公,主人两手空”。二轻集体资产产权主体虚置,不到位,严重的后果是:

    1.二轻集体财产,特别是联社财产屡屡被平调。虽国务院三令五申,但纠而不正,无人负责。早的不说,就在1986年国务院发了《批转轻工部、全国手工业合作社关于纠正平调二轻集体企事业资产问题的报告通知》后的第二年,全国许多大中城市服装行业划归纺织系统管理,有些联社资产被无偿划走,或象征性偿还一点,有的订了偿还协议,事后却不执行。二轻集体产权主体虚置是“一平二调”容易产生、阻止和纠正无力无效的根源。

    2.资产运作缺乏制度约束,职工民主管理监督薄弱,集体资产容易当作法人代表财产任意处置。个别素质差的法人代表,对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负责,挥霍浪费;有的技改、引进、合资等资产运营失败,有的引进生产线还没开箱就成了闲置设备,损失严重,断送了企业。

    3.职工对本企业的利益得失关切度小,不必承担市场竞争后果。有些困难企业职工盼望自己企业被优势企业兼并,因为困难企业职工可因祸得福。

    4.政社合一,以政代社,联社产权主体很易错位。因为联社一诞生,就和集体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二块牌子,一套班子。联社活动要有行政拐杖,行政活动要依靠联社经济支撑。因此,每次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总要同时引起联社的波动,很难保证联社资产为它的成员单位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往往由政府而不是产权主体决定城镇集体资产的处置,现在不少地方出现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代管集体资产。

    目前,亟待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界定产权,落实企业职工集体产权主体和联社产权主体。

    企业职工集体产权,即属“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落实企业职工集体产权主体,就是要明确并落实企业职工集体产权主体代表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涉及企业职工集体产权权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定。

  联社产权主体代表应是由联社职工(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联社理事会。落实联社产权主体,根本保证是政府依法尊重和保障联社的法人地位。

    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不应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

    前些年,经过全国上下讨论,对集体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已取得共识。但对集体企业在实行财会新两则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有的部门认为是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并将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我们认为是不妥的。税前还贷实质就是减免企业一部分所得税。税前还贷依法成立后,实际上国家就将企业应该交的这部分所得税税额让予受惠企业,就不存在国家应收未收的那一部分的所得税。不然,就有悖于税前还贷的政策。税前还贷曾经是国家优惠政策一项重要内容,是政策行为,不是投资行为,国家不能向企业追索产权。况且在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事后来追溯这部分产权是不符合立法不溯前执行原则的。

    三、关于量化问题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都是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对共同共有资产改为按份共有,我们称之为量化。量化有实量化和虚量化之分。按份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的产权,只作为在职时分红的依据,没有转让和继承权,这叫虚量化。拥有终级产权的量化叫实量化。

    财产所有权是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要不要量化,是虚量化,还是实量化,是法律授予财产所有者的权利。我认为按份共有更符合马克思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观点。他在《资本论》中提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和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是不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种个人所有是公有制,按份共有的集体所有制就是建立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所以量化不是私有化。

    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集体企业可以量化,国有企业不是也可以量化吗?这个问题应该这样回答。虽然国有企业的财产也是职工的劳动积累,在列入成本的工资、奖金等劳动保酬,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职工都应一样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共享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企业的净资产是所有者权益,量化问题属于所有者权益范畴的问题。集体企业职工对界定为本企业职工的产权进行量化,不侵犯其它所有者的权益。而国有企业所有者为全民,本企业职工只是所有者中少数一部分,所以国有企业的量化就会侵犯其他所有者的权益,所以国有企业是不能量化的。

    因为二轻集体产权形成比较复杂,加上操作上的困难,对存量资产需要量化的话,一般以虚量化为宜,而增量资产一定要实量化,这样,城镇集体企业才有希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明晰。

    没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市场竞争是提高效率的动力。有多元化的产权主体,而且产权主体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真正关心本企业的利益得失,才会有市场竞争,集体企业产权权益紧密地和所有者相关,就有希望激发起提高效率的强大动力。

    四、必须加强和健全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二轻集体企业在发展中,形成了联社这一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这一组织在历史上为集体企业的发展壮大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由于几十年来,联社一直与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政社合一”的运行体制,其本身社务活动作用的发挥,大部分被行政的政务活动所替代和掩盖。联社依附于行政,它活动作用的发挥受到了限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各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联社所依附的行政部门有的将撤销,有的转为经济实体,联社的生存方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联社资产的完整性,乃至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性。为此,要尽快地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所要求的,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管理办法。在各地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应该给联社这一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有一适当的位置,使其真正成为集体企业和这部分职工的代表。特别在对集体企业的产权处置中,联社应该成为这部分财产所有者的代表,起到“服务、维护、指导、协调”的作用,在集体企业与政府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鉴于上述原因,联社的性质应该是“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是属于“社团”这一范围。现在各地联社为了取得自己的法人地位,往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成为企业法人。这与联社这一组织的性质相违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企业与企业是经济上的伙伴关系,而联社这一社团明确是“服务、维护、指导、协调”为主要目的,因此,联社可以运用自己的联社资金办企业为成员单位服务,但联社本身不能成为企业。而联社只有在自己的工作中,强化为成员企业的服务功能,使成员企业受惠,才能增强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