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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发行时间:1997-04-20
网站编辑:俞敏
来源:研究所

第  八  讲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俞  敏

    产权界定的原则

    要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好,先要明确产权界定的指导思想,确定产权界定的原则。概要地说,我认为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这是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产权界定中,要查清资金的来源,确定产权的主体,

    二、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目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资产,是经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营运历史而形成的。这些资产,在各个历史时期,一般都是当时的有关政策或《章程》确定下来的,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就不能改变其财产所有权。历史形成的产权应以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而不能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尺度去衡量。

    三、尊重现实,实事求是。因为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关系比较复杂,加上管理体制上多次变化,确实有一部分资产所有权没有确定下来。有些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企业在组建时资产关系就没有理清楚。有些在计划经济时期,用国有资产办的企业,挂的是“集体”招牌,也有用集体资产开办的企业,挂的是“全民”招牌。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过去都是无偿使用的,随着改革的深化,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现在就成为企业的重要财富,由此就引起不少争议。所有这些,都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协商解决。

    四、有利于集体企业增强活力,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资产是集体企业经济运行的物质基础,企业则是集体经济的细胞,企业活集体经济就活。所以在制订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政策时,首先要考虑有利于增强集体企业的活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具体说来要做到三点:一是在界定企业产权时,凡是能留给企业的就留给企业;凡是按比例分配的,要多给一点企业。二是凡界定各非集体企业所有的资产,原则上仍留给企业使用,至少在一定时期内让企业有偿使用。三是企业有偿使用的资金利息支付标准要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要处理好几个产权关系

    一、城镇集体企业与国家的产权关系。在一般的情况下,国家是不向集体企业投资的,但也要排除少数企业由于某种特殊需要而有国家资金投入。集体企业中有国家投资,在产权界定时就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不能把国家资金当作集体资金来处理。国家向集体企业投资应贯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这里需要讲清楚的是,国家实行减免税和税前还贷优惠政策形成资产的归属问题。减免税形成资产的归属问题,经过多年讨论,有关部门现在明文规定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归集体企业所有。税前还贷形成资产的产权问题,开始时有关部门认为是“投资性”的,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引起了不少争论。后来有关部门作了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明确这部分资产留给企业使用,但要列为“扶持性国有资产”,拖了一个大尾巴,好在最近上海出台的《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已明确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或市财税部门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货、以税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这就把这部分资产同国家的关系划清楚了,现在需要解决的是这部分“集体资产”如何进一步明确产权主体。对此,我认为:(1)不能按份计入职工个人名下;(2)不能划归某一个产权主体,应属于企业资产所有者共有;(3)财务科目列为“公积金”;(4)企业终止时作为职工安置费。

    二、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是一个体系的内部关系,因为联合经济组织是由参加该组织的集体企业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亦属所有成员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联合经济组织只是这部分资产的代表。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本来是很清楚的,企业按联合经济组织(联社)章程按时向联合经济组织交纳管理费和合作事业基金,联合经济组织则利用管理费的积余部分和部分合作事业基金,一方面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发展新兴行业,另一方面兴办单个企业无法兴办的集体福利事业,如学校、休养院所、医院等,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兴办一些经营性企业。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如一直是按这样的模式运转,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一般是明确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一部分企业一度“升级”过渡为合作工厂,由联合经济组织对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统收统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虽然恢复了企业自负盈亏,但“合作工厂”时期的产权关系并没有完全处理好,反而使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另外,有些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尽管承担了联合经济组织的职能,但没有正式建立这样一个群众性的组织,建立的是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与企业的经济关系也没有完全处理好。这就要求理顺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我认为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包括实际行使联合经济职能的集体经济管理部门)的产权关系,是“一家人”内部的事情,完全有可能按照上述几项基本原则处理好。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上述几项基本原则是一个整体,不要“各取所需”,要全面理解,统盘考虑,整体贯彻。二是联合经济组织要多让一点给企业,要下多上少,即企业多一点,联合经济组织少一点。同时,企业也要兼顾到联合经济组织开展互助合作所必要的经济实力,充分发挥联合经济组织为成员企业服务的职能。

    三、职工与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集体企业是由职工投资入股的,其投资及权益属投资者所有,这是毫无疑问的。按宪法规定,集体企业的资产,其资产所有者是本企业的劳动群众。这个“集体所有”的资产,包含了劳动者的股金权益、劳动积累和国家的税金让渡。就股金权益而言,在合作企业组建时,劳动者都按企业章程规定投入了一定数额的股金,后在“左”的思想影响下,股金虽退还给职工,但股金增值部分并未返还给职工。就劳动分红而言,它是集体企业职工工资的补充。但“文革”开始时,就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而被迫停止发放给职工。粉碎“四人帮”后,劳动分红虽然得到了恢复,但停止8年的劳动分红没有补发给职工。积存近40年的股金增值部分和多年停止发放的劳动分红,是构成集体企业现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应属于当时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因此,在处理职工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时,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划出一定的份额界定给当时的劳动者个人。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发行时间:1997-04-20
网站编辑:俞敏
  
来源:研究所

第  八  讲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俞  敏

    产权界定的原则

    要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好,先要明确产权界定的指导思想,确定产权界定的原则。概要地说,我认为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这是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产权界定中,要查清资金的来源,确定产权的主体,

    二、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目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资产,是经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营运历史而形成的。这些资产,在各个历史时期,一般都是当时的有关政策或《章程》确定下来的,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就不能改变其财产所有权。历史形成的产权应以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而不能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尺度去衡量。

    三、尊重现实,实事求是。因为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关系比较复杂,加上管理体制上多次变化,确实有一部分资产所有权没有确定下来。有些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企业在组建时资产关系就没有理清楚。有些在计划经济时期,用国有资产办的企业,挂的是“集体”招牌,也有用集体资产开办的企业,挂的是“全民”招牌。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过去都是无偿使用的,随着改革的深化,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现在就成为企业的重要财富,由此就引起不少争议。所有这些,都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协商解决。

    四、有利于集体企业增强活力,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资产是集体企业经济运行的物质基础,企业则是集体经济的细胞,企业活集体经济就活。所以在制订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政策时,首先要考虑有利于增强集体企业的活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具体说来要做到三点:一是在界定企业产权时,凡是能留给企业的就留给企业;凡是按比例分配的,要多给一点企业。二是凡界定各非集体企业所有的资产,原则上仍留给企业使用,至少在一定时期内让企业有偿使用。三是企业有偿使用的资金利息支付标准要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要处理好几个产权关系

    一、城镇集体企业与国家的产权关系。在一般的情况下,国家是不向集体企业投资的,但也要排除少数企业由于某种特殊需要而有国家资金投入。集体企业中有国家投资,在产权界定时就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不能把国家资金当作集体资金来处理。国家向集体企业投资应贯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这里需要讲清楚的是,国家实行减免税和税前还贷优惠政策形成资产的归属问题。减免税形成资产的归属问题,经过多年讨论,有关部门现在明文规定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归集体企业所有。税前还贷形成资产的产权问题,开始时有关部门认为是“投资性”的,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引起了不少争论。后来有关部门作了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明确这部分资产留给企业使用,但要列为“扶持性国有资产”,拖了一个大尾巴,好在最近上海出台的《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已明确规定:“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或市财税部门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货、以税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这就把这部分资产同国家的关系划清楚了,现在需要解决的是这部分“集体资产”如何进一步明确产权主体。对此,我认为:(1)不能按份计入职工个人名下;(2)不能划归某一个产权主体,应属于企业资产所有者共有;(3)财务科目列为“公积金”;(4)企业终止时作为职工安置费。

    二、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是一个体系的内部关系,因为联合经济组织是由参加该组织的集体企业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亦属所有成员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联合经济组织只是这部分资产的代表。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本来是很清楚的,企业按联合经济组织(联社)章程按时向联合经济组织交纳管理费和合作事业基金,联合经济组织则利用管理费的积余部分和部分合作事业基金,一方面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发展新兴行业,另一方面兴办单个企业无法兴办的集体福利事业,如学校、休养院所、医院等,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兴办一些经营性企业。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如一直是按这样的模式运转,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一般是明确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一部分企业一度“升级”过渡为合作工厂,由联合经济组织对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统收统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虽然恢复了企业自负盈亏,但“合作工厂”时期的产权关系并没有完全处理好,反而使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另外,有些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尽管承担了联合经济组织的职能,但没有正式建立这样一个群众性的组织,建立的是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与企业的经济关系也没有完全处理好。这就要求理顺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我认为集体企业与联合经济组织(包括实际行使联合经济职能的集体经济管理部门)的产权关系,是“一家人”内部的事情,完全有可能按照上述几项基本原则处理好。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上述几项基本原则是一个整体,不要“各取所需”,要全面理解,统盘考虑,整体贯彻。二是联合经济组织要多让一点给企业,要下多上少,即企业多一点,联合经济组织少一点。同时,企业也要兼顾到联合经济组织开展互助合作所必要的经济实力,充分发挥联合经济组织为成员企业服务的职能。

    三、职工与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集体企业是由职工投资入股的,其投资及权益属投资者所有,这是毫无疑问的。按宪法规定,集体企业的资产,其资产所有者是本企业的劳动群众。这个“集体所有”的资产,包含了劳动者的股金权益、劳动积累和国家的税金让渡。就股金权益而言,在合作企业组建时,劳动者都按企业章程规定投入了一定数额的股金,后在“左”的思想影响下,股金虽退还给职工,但股金增值部分并未返还给职工。就劳动分红而言,它是集体企业职工工资的补充。但“文革”开始时,就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而被迫停止发放给职工。粉碎“四人帮”后,劳动分红虽然得到了恢复,但停止8年的劳动分红没有补发给职工。积存近40年的股金增值部分和多年停止发放的劳动分红,是构成集体企业现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应属于当时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因此,在处理职工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时,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划出一定的份额界定给当时的劳动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