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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
发行时间:1997-04-20
网站编辑:姜作培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

姜作培

    在深化我国中小企业改革中,不少地方采用股份合作制形式,将原来的国有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这项改革是公有制经济内部深层次的改革,涉及面宽,牵扯的利益关系多,自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引起了部分同志不少疑虑,以为这是搞私有化,担心改革方向搞错。这种疑虑和担心在社会上有一定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份制改革的推进步伐,因此有必要加以讨论清楚。

    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从所有制性质看,它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它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存在明显区别。认为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方向错了,是搞私有化显然是一种误解,甚至是一种偏见。

    搞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可以多样化的。过去我们通常认为,唯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才是纯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除此以外的其他形式都是私有制,都是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无视我们已经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现实,未必完全科学和完全符合实际。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随着改革实践的推进,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重新研究这个问题,否则会束缚人们的头脑,阻碍人们探索的步伐,将会使我们对公有制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变成一种十分困难的事。事实上所有制的性质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同一所有制性质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性质也可采用同一实现形式。在推进我国企业改革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绝不搞私有化,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公有制可通过不同企业组织形式来实现,有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我们对公有制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旨在探索和寻求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能够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公有制有效实现形

式,以搞活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率,加快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这是我们在讨论股份

合作制企业性质时必须明确的一个重要前提。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公有制性质的,是公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其根据是什么呢?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所有制问题的论述,以及笔者对我国公有制企业多年来改革实践的思考,笔者认为判断一个企业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关键看三条:一是看这个企业的资产归谁所有,出资者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二是看这个企业实行何种劳动方式,是以集体劳动还是以个体劳动为基础;三是看这个企业资本实行怎样的组合方式,是劳动者资本的联合还是个人资本或少数人资本的联合。若某个企业的出资者是劳动者,企业资产归这个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企业内部实行分工协作的集体劳动,同时在集体劳动基础上实现全体劳动者资本联合,那么这种企业无疑是公有制性质的,反之则就是私有制。

    依据这三条来认识和分析这几年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显然它不具有私有制属性。职工投资入股,实行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着根本区别。区别之一,从企业资产看,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是企业资产归职工个人所有,由集体共同占有和使用。职工是企业资产真正的主人,能够直接享有资产的利益。区别之二,从企业的劳动方式看,职工既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劳动者。企业内部实行分工协作的集体劳动和民主管理制度。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里,资本与劳动相分离,职工是资本家的雇佣劳动者,无民主管理的权力。区别之三,从资本的组合方式看,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内部职工个人资本的联合,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结合。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是个人独资或少数人资本的联合,通过雇佣劳动形式,实现资本与劳动者的结合。区别之四,从分配方式看,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除了政府所作的各项必要扣除以外,其余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职工既有劳动收益又有一定量的资产收益;资产收益虽有差别,但不会很大,不会造成两极分化。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中,因个别人占有生产资料,少数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必然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他人剩余劳动,存在剥削关系,因而必然产生生产资料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两极分化。

    由此可见,对原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非搞私有化,它仍然是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因为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不同于解放初期的合作制,所以我们称之谓适应了小企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有着自身特点的新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它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和广泛的适应性。实践表明,股份合作制明晰了企业的产权关系,摆脱了政企不分,吃大锅饭的体制,真正确立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从而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职工对资产的关切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搞活企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它应成为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一种重要所有制实现形式。我们大可不必在这个问题上怕这怕那,存有这样或那样的疑虑,应该解放思想,冲破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大胆探索,力求把这项改革搞得更好、更扎实、更有成效。

    (摘自《中国合作经济报》1997年1月24日)

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
发行时间:1997-04-20
网站编辑:姜作培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

姜作培

    在深化我国中小企业改革中,不少地方采用股份合作制形式,将原来的国有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这项改革是公有制经济内部深层次的改革,涉及面宽,牵扯的利益关系多,自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引起了部分同志不少疑虑,以为这是搞私有化,担心改革方向搞错。这种疑虑和担心在社会上有一定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份制改革的推进步伐,因此有必要加以讨论清楚。

    笔者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从所有制性质看,它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它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存在明显区别。认为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方向错了,是搞私有化显然是一种误解,甚至是一种偏见。

    搞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可以多样化的。过去我们通常认为,唯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才是纯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除此以外的其他形式都是私有制,都是非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无视我们已经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现实,未必完全科学和完全符合实际。按照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随着改革实践的推进,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重新研究这个问题,否则会束缚人们的头脑,阻碍人们探索的步伐,将会使我们对公有制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变成一种十分困难的事。事实上所有制的性质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同一所有制性质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性质也可采用同一实现形式。在推进我国企业改革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绝不搞私有化,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公有制可通过不同企业组织形式来实现,有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我们对公有制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旨在探索和寻求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能够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的公有制有效实现形

式,以搞活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率,加快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这是我们在讨论股份

合作制企业性质时必须明确的一个重要前提。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公有制性质的,是公有制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其根据是什么呢?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所有制问题的论述,以及笔者对我国公有制企业多年来改革实践的思考,笔者认为判断一个企业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关键看三条:一是看这个企业的资产归谁所有,出资者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二是看这个企业实行何种劳动方式,是以集体劳动还是以个体劳动为基础;三是看这个企业资本实行怎样的组合方式,是劳动者资本的联合还是个人资本或少数人资本的联合。若某个企业的出资者是劳动者,企业资产归这个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企业内部实行分工协作的集体劳动,同时在集体劳动基础上实现全体劳动者资本联合,那么这种企业无疑是公有制性质的,反之则就是私有制。

    依据这三条来认识和分析这几年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显然它不具有私有制属性。职工投资入股,实行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着根本区别。区别之一,从企业资产看,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是企业资产归职工个人所有,由集体共同占有和使用。职工是企业资产真正的主人,能够直接享有资产的利益。区别之二,从企业的劳动方式看,职工既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劳动者。企业内部实行分工协作的集体劳动和民主管理制度。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里,资本与劳动相分离,职工是资本家的雇佣劳动者,无民主管理的权力。区别之三,从资本的组合方式看,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内部职工个人资本的联合,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结合。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是个人独资或少数人资本的联合,通过雇佣劳动形式,实现资本与劳动者的结合。区别之四,从分配方式看,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除了政府所作的各项必要扣除以外,其余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职工既有劳动收益又有一定量的资产收益;资产收益虽有差别,但不会很大,不会造成两极分化。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中,因个别人占有生产资料,少数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必然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他人剩余劳动,存在剥削关系,因而必然产生生产资料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两极分化。

    由此可见,对原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非搞私有化,它仍然是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经济组织,因为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不同于解放初期的合作制,所以我们称之谓适应了小企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有着自身特点的新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它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和广泛的适应性。实践表明,股份合作制明晰了企业的产权关系,摆脱了政企不分,吃大锅饭的体制,真正确立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从而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职工对资产的关切度,有利于从根本上搞活企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它应成为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一种重要所有制实现形式。我们大可不必在这个问题上怕这怕那,存有这样或那样的疑虑,应该解放思想,冲破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大胆探索,力求把这项改革搞得更好、更扎实、更有成效。

    (摘自《中国合作经济报》19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