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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重要意义
发行时间:1997-02-20
网站编辑:张佑才
来源:研究所

正确认识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重要意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张佑才

    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经过认真准备和四年艰苦努力,我们已经顺利地完成全国国有企业、行政事业的清产核资任务。从1996年起工作重点已转向集体企业。借此机会,我强调几个问题:

    (一)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光荣任务

    早在1992年清产核资工作刚开始实施,国务院就对全国范围内的清产核资做出了“先试点,后铺开;先全民,后集体”的工作安排。在开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1995年4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听取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情况的汇报时,江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搞清整个公有制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李鹏总理也指示集体企业也要搞清楚;1996年1月8日,朱副总理在听取全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时,明确清产核资在完成国有企业工作任务后,要继续做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并提出了“一不改变企业性质,二不改变隶属关系,三不改变分配关系”的工作原则;1996年4月5日,朱副总理、吴副总理在听取关于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结果汇报时,明确指示由财政部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参加,利用原有的机构和队伍,共同组织进行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以取得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全面情况。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十分重视和关心,并将其作为新时期弄清公有制“家底”,促进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

    组织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的信任,也是赋予我们的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此,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一定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克服困难,狠抓工作落实,严格工作要求,努力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认真完成好。

    (二)认真组织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其意义十分重大,工作极其艰巨

    第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是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有企业共同构成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坚持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认真搞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才能够完整地拿出我国现阶段整个公有制经济的‘一本帐”。近年来集体经济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引导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4年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人数达3211万人,相当于全国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人数的29.5%;1994年集体工业企业总产值为3.14万.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1%。在一些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发展较快地区,集体经济已占居到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在农村供销、农村金融、建筑行业等,集体企业实际发挥着主导作用。随着改革深入,集体经济在公有制经济中所占比重将会越来越大。通过清产核资工作,系统、全面、科学地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数量构成、地区结构、行业分布,以及各类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盈亏等加以落实,可以更加准确、科学地认识集体企业在公有制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既是推动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发展水平相联系的。除建国初期和公私合营时建立的集体企业之外,多数城镇集体企业在开办之初都是从安排就业、拾遗补缺的角度来创办的。因此,不少企业仍处于规模小、档次低,有的产品、技术、工艺落后,有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竞争能力差。如何推动城镇集体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是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中不容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推进解决企业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占流失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帮助解决一部分历史问题和现实困难,有利于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及为建立企业制度打好基础。为了搞好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提出的“两个根本转变”,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从宏观管理和改革出发,对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十分重视,都希望通过清产核资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城镇集体企业的现状,以便积极支持和指导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各级政府对整个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调整和指导。因此,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不仅是中央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需要。

    第三,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小范围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在城镇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都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1996年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组织,选择了约2万户城镇集体企业、单位进行了试点。目前试点工作正在进行,进展快的地方已完成子资产清查阶段的工作,有的地方已进入价值重估阶段或已开始重估结果的申报批复工作。但由于1996年的工作布置较晚,有关“产权界定”、“财务处理办法”目前尚未正式下发,整个试点工作尚未完成。对于这些工作文件,我们正在抓紧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协商修改,争取早日下发。

    (三)关于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设想

    由于城镇集体企业量大、面广、基础薄弱,加上多数企业过去没有进行过清产核资和1996年试点工作安排较晚等实际情况,我们设想1997年继续进行扩大试点,以便在更大范围内取得经验后,力争1998年全面开展。

    第一,关于1997年工作的指导思想。1997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要在认真总结1996年小范围试点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对1996年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包括有关试点工作文件的执行情况,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取得的工作经验等进行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措施。1997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继续按照“先行试点、摸清问题、积累经验、探索方法、研究政策、逐步推开”的总体方针进行。

    第二,关于扩大试点的范围。扩大试点的工作范围全国不做统一规定,原则上由各地和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要注意选择重点企业或有代表性的行业。已具备全国开展清产核资条件并做了充分准备的部分地方,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先行全面进行,以取得较大范围内的工作经验,完善有关政策,检验各项工作制度。    ’

    第三,关于户数清理工作。由于各类集体企业在注册登记、经营管理等方面不很规范,部分企业实行改制、改造或因经营困难已经合并、倒闭,加上以前企业的统计口径、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有多少城镇集体企业尚无准确定论。因此,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必须先对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户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这是保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整,不重不漏的关键。为此,1997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经贸、税务、工商等四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镇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1996年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户数清理工作,并按要求于1997年3月31日前将户数清理工作结果上报财政部清产办。

    (四)关于做好1997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与组织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相比,集体企业比较突出的是数量众多、情况复杂、管理薄弱,其组织发动协调难度很大,尤其是企业对有关政策较为敏感多虑。为此,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下大力气精心组织。其基本工作要求是:

    第一,各级财政、经贸、税务、国资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由于集体企业多年来没有统一组织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企业中积累的问题比较多,工作中可能会出现许多意料不到的困难。因此,整体工作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才能搞好。各级财政、经贸、税务、国资等部门的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亲自负责,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落实办公条件;经贸、税务部门要抽调人员,充实到原有的清产核资机构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清产核资机构中的骨干和人员,不得抽回,并对相关工作积极做好配合。

    第二,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正确把握政策,善于引导,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于清产核资工作,许多集体企业存有疑虑,有着种种担心,特别关心一些政策问题。对此,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一定要正确把握工作政策,善于引导,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要向集体企业的职工讲清楚,这次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是为了摸清“家底”,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暴露问题,以加强管理,制定政策,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一不改变企业性质、二不改变隶属关系、三不改变分配制度”。对于产权界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宽严适度,依法办事,有利监管”;在维护各方权益的前提下,国家在政策上会考虑历史事实和客观现实,国家支持集体企业发展的政策决不会改变。这些问题,一定要讲清楚,消除顾虑。

    第三,各级财政、经贸、税务、国资等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城镇集体企业的管理关系比较复杂,在政府的综合部门中,财政、经贸、税务部门都承担着相应的管理职责,而清产核资工作又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从主管部门来看,又有轻工部门、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内贸部门、供销部门、金融部门、农业部门(农村集体经济)、区街政府(街道集体企业)等,各管一块,不同部门又有各自的做法和规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都难以承担。因此,必须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在工作中要注意方法,互相尊重,平等协商,相互配合,增加理解,减少摩擦,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各部门都要树立全局意识和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形成“全国一盘棋”,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要求,形成合力。

    第四,认真加强政策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方法,为全面铺开创造条件。我们现在试点中所采取的工作方法和制度,绝大部分是参照了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一些作法和制度,有的方面也根据城镇集体企业自身的特点做了修改。对于政策问题,目前尚在制定的过程中。政策制定的过程,也就是一个调查研究的过程。政策制定出来后,也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不断调整和完善,使其更加切合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财政、经贸、税务、国资和企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组织试点的过程中,注意探索方法,发现问题,,研究政策,制定措施。对一些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研究具体措施;暂时不能解决的,可挂起来。

正确认识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重要意义
发行时间:1997-02-20
网站编辑:张佑才
  
来源:研究所

正确认识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重要意义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张佑才

    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后,经过认真准备和四年艰苦努力,我们已经顺利地完成全国国有企业、行政事业的清产核资任务。从1996年起工作重点已转向集体企业。借此机会,我强调几个问题:

    (一)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光荣任务

    早在1992年清产核资工作刚开始实施,国务院就对全国范围内的清产核资做出了“先试点,后铺开;先全民,后集体”的工作安排。在开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1995年4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听取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情况的汇报时,江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搞清整个公有制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李鹏总理也指示集体企业也要搞清楚;1996年1月8日,朱副总理在听取全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汇报时,明确清产核资在完成国有企业工作任务后,要继续做好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并提出了“一不改变企业性质,二不改变隶属关系,三不改变分配关系”的工作原则;1996年4月5日,朱副总理、吴副总理在听取关于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结果汇报时,明确指示由财政部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参加,利用原有的机构和队伍,共同组织进行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以取得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全面情况。这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十分重视和关心,并将其作为新时期弄清公有制“家底”,促进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

    组织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的信任,也是赋予我们的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此,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一定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克服困难,狠抓工作落实,严格工作要求,努力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认真完成好。

    (二)认真组织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其意义十分重大,工作极其艰巨

    第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是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有企业共同构成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坚持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认真搞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才能够完整地拿出我国现阶段整个公有制经济的‘一本帐”。近年来集体经济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引导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4年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人数达3211万人,相当于全国国有经济单位职工人数的29.5%;1994年集体工业企业总产值为3.14万.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1%。在一些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发展较快地区,集体经济已占居到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在农村供销、农村金融、建筑行业等,集体企业实际发挥着主导作用。随着改革深入,集体经济在公有制经济中所占比重将会越来越大。通过清产核资工作,系统、全面、科学地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数量构成、地区结构、行业分布,以及各类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盈亏等加以落实,可以更加准确、科学地认识集体企业在公有制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既是推动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发展水平相联系的。除建国初期和公私合营时建立的集体企业之外,多数城镇集体企业在开办之初都是从安排就业、拾遗补缺的角度来创办的。因此,不少企业仍处于规模小、档次低,有的产品、技术、工艺落后,有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竞争能力差。如何推动城镇集体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是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中不容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推进解决企业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占流失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帮助解决一部分历史问题和现实困难,有利于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创造条件,有利于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及为建立企业制度打好基础。为了搞好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提出的“两个根本转变”,一些地方和有关部门从宏观管理和改革出发,对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十分重视,都希望通过清产核资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城镇集体企业的现状,以便积极支持和指导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各级政府对整个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调整和指导。因此,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不仅是中央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需要。

    第三,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小范围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在城镇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都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1996年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组织,选择了约2万户城镇集体企业、单位进行了试点。目前试点工作正在进行,进展快的地方已完成子资产清查阶段的工作,有的地方已进入价值重估阶段或已开始重估结果的申报批复工作。但由于1996年的工作布置较晚,有关“产权界定”、“财务处理办法”目前尚未正式下发,整个试点工作尚未完成。对于这些工作文件,我们正在抓紧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协商修改,争取早日下发。

    (三)关于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设想

    由于城镇集体企业量大、面广、基础薄弱,加上多数企业过去没有进行过清产核资和1996年试点工作安排较晚等实际情况,我们设想1997年继续进行扩大试点,以便在更大范围内取得经验后,力争1998年全面开展。

    第一,关于1997年工作的指导思想。1997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要在认真总结1996年小范围试点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对1996年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包括有关试点工作文件的执行情况,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取得的工作经验等进行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措施。1997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继续按照“先行试点、摸清问题、积累经验、探索方法、研究政策、逐步推开”的总体方针进行。

    第二,关于扩大试点的范围。扩大试点的工作范围全国不做统一规定,原则上由各地和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要注意选择重点企业或有代表性的行业。已具备全国开展清产核资条件并做了充分准备的部分地方,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先行全面进行,以取得较大范围内的工作经验,完善有关政策,检验各项工作制度。    ’

    第三,关于户数清理工作。由于各类集体企业在注册登记、经营管理等方面不很规范,部分企业实行改制、改造或因经营困难已经合并、倒闭,加上以前企业的统计口径、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有多少城镇集体企业尚无准确定论。因此,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必须先对全国城镇集体企业的户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这是保证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整,不重不漏的关键。为此,1997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经贸、税务、工商等四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镇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1996年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户数清理工作,并按要求于1997年3月31日前将户数清理工作结果上报财政部清产办。

    (四)关于做好1997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与组织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相比,集体企业比较突出的是数量众多、情况复杂、管理薄弱,其组织发动协调难度很大,尤其是企业对有关政策较为敏感多虑。为此,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下大力气精心组织。其基本工作要求是:

    第一,各级财政、经贸、税务、国资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由于集体企业多年来没有统一组织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企业中积累的问题比较多,工作中可能会出现许多意料不到的困难。因此,整体工作必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才能搞好。各级财政、经贸、税务、国资等部门的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亲自负责,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落实办公条件;经贸、税务部门要抽调人员,充实到原有的清产核资机构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清产核资机构中的骨干和人员,不得抽回,并对相关工作积极做好配合。

    第二,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正确把握政策,善于引导,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于清产核资工作,许多集体企业存有疑虑,有着种种担心,特别关心一些政策问题。对此,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一定要正确把握工作政策,善于引导,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要向集体企业的职工讲清楚,这次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是为了摸清“家底”,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暴露问题,以加强管理,制定政策,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一不改变企业性质、二不改变隶属关系、三不改变分配制度”。对于产权界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宽严适度,依法办事,有利监管”;在维护各方权益的前提下,国家在政策上会考虑历史事实和客观现实,国家支持集体企业发展的政策决不会改变。这些问题,一定要讲清楚,消除顾虑。

    第三,各级财政、经贸、税务、国资等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城镇集体企业的管理关系比较复杂,在政府的综合部门中,财政、经贸、税务部门都承担着相应的管理职责,而清产核资工作又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从主管部门来看,又有轻工部门、劳动部门(劳动服务公司)、内贸部门、供销部门、金融部门、农业部门(农村集体经济)、区街政府(街道集体企业)等,各管一块,不同部门又有各自的做法和规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靠任何一个部门的力量都难以承担。因此,必须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在工作中要注意方法,互相尊重,平等协商,相互配合,增加理解,减少摩擦,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各部门都要树立全局意识和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形成“全国一盘棋”,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要求,形成合力。

    第四,认真加强政策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方法,为全面铺开创造条件。我们现在试点中所采取的工作方法和制度,绝大部分是参照了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一些作法和制度,有的方面也根据城镇集体企业自身的特点做了修改。对于政策问题,目前尚在制定的过程中。政策制定的过程,也就是一个调查研究的过程。政策制定出来后,也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不断调整和完善,使其更加切合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财政、经贸、税务、国资和企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组织试点的过程中,注意探索方法,发现问题,,研究政策,制定措施。对一些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研究具体措施;暂时不能解决的,可挂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