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正拟定新的《破产法》
据全国人大财委有关领导提供的信息,我国正在拟定新的《破产法》。新《破产法》与现行破产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现行破产法是以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的;而新的《破产法》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的。
二、在适用范围上,现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为国有企业,民诉法第十九章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拟包括企业法人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出资人。
三、在破产原因的界定上,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民诉法第十九章规定为“因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新《破产法》拟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在和解的规定上,企业破产法规定,和解以企业的上级管理部门提出进行整顿为前提。新《破产法》拟规定,企业出现破产危险时,债务人可直接提出申请和解;在破产案件终结前,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提出和解,没有进行整顿的前提条件;和解程序力求简便、灵活、易行,并允许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自行和解。
五、在破产案件的程序设计上,企业破产法规定和解和破产清算两种程序,新《破产法》拟规定和解、重整及破产清算三套程序,即包括了清算型和再建型两种债务清理制度。
六、在简易程序的规定上,企业破产法未设简易程序,新《破产法》对破产财产数额较小、债权债务清楚、债权人较少的破产案件,拟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破产费用。
七、在国有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安置上,企业破产法只在总则中作一条原则性规定。新《破产法》拟设国有企业破产的特别规定一章。
八、在惩治破产中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上,企业破产法规定比较简单,新《破产法》拟设法律责任一章,对损害债权人利益、影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