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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与改革发展
发行时间:1996-10-20
网站编辑:易运和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与改革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  易运和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把“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占优势”,作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个重要方向。并明确指出:“城乡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前途,要大力发展。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事实确是如此。我国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比较迅速,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相当的地位。据税务部门统计,到1994年,会计核算比较健全,且能够为国家提供相当数额利税的城镇集体企业已近100万户,实现税利1076亿元,约占利税总额的'20%,从业人员约3200万人,约占城镇职工总数25%。但是必须看到,目前城镇集体经济也面临着严重问题。1994年,城镇集体企业亏损户达52.57万户,亏损面达52.57%,在职职工人数已比上年底减少182万人。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城镇集体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技术设备已陈旧落后,产品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不好,且背上了比较沉重的离退休职工退休费和医疗福利费的包袱。这给城镇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带来厂诸多矛盾与困难。

城镇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出路何在?回答是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胆探索改革的路子。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对集体企业实行多种方式的承包经营,实行兼并、联营、合营、合资等。特别是山东诸城市以明晰产权关系为突破口;以推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改革试点,已获得了初步成果。在204户改制企业中,改革前亏损的103户已扭亏为盈的95户,一些微利企业则成了利税大户。204户企业经评估总资产23.9亿元,总负债20.5亿元。大部分经济效益较改革前好,有的已走出困境,迈上了稳定发展的道路。但是,由于集体企业多年来经历了几次改制的演变,投资主体已变得很复杂,产权关系已变得很模糊,无论进行哪种改革,都面临着一个家底不清,产权关系难以界定的突出问题。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一是企业资产负债不明确,无法建立和调节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机制;二是企业保值增值不确定,难以建立起资产经营责任制;三是各股东的股权不明确,难以推行各种形式的改革;四是难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首先必须下决心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并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晰其产权关系。我认为全面对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必要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摸清家底的需要。现在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状况如何,净资产有多少等,只有通过全面彻底的清产核资才能搞清楚。二是理顺产权关系的需要。现有集体企业中,既有一部分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也有一部分是原扶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还有一部分是合作联社的资产和个人资产等,到底各占多大比例,有必要通过清产核资予以界定明晰。三是规范指导整个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需要。在个别地区已开展了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如辽宁省已在全省铺开,北京市和山东省的淄博市都选择了一部分企业去试点,但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都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使工作难以深入下去,迫切需要国家制定统一的政策指导这项工作全面开展。四是用税收规范国家同企业分配关系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同包括集体经济在内的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分配关系,只能用税收加以规范。但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特别是对集体企业的多种摊派,侵占其权益.通过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的产权界定,在强化税收的分配关系的同时,就能有效地制止各种乱摊派。五是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集体经济宏观指导的需要。要建立科学的、完整的城镇集体经济的统计核算体系,以便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集体经济的分析和决策,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产核资。总之,我认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是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所以,要用改革思路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来推动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不是哪一个部门所能完全担负起来的,必须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来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工作应讲究实效,不能急于求成,从1996年开始,如能在三年内彻底完成这项工作,这就是很理想的结果。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与改革发展
发行时间:1996-10-20
网站编辑:易运和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与改革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  易运和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把“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占优势”,作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个重要方向。并明确指出:“城乡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前途,要大力发展。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事实确是如此。我国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比较迅速,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相当的地位。据税务部门统计,到1994年,会计核算比较健全,且能够为国家提供相当数额利税的城镇集体企业已近100万户,实现税利1076亿元,约占利税总额的'20%,从业人员约3200万人,约占城镇职工总数25%。但是必须看到,目前城镇集体经济也面临着严重问题。1994年,城镇集体企业亏损户达52.57万户,亏损面达52.57%,在职职工人数已比上年底减少182万人。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城镇集体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技术设备已陈旧落后,产品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不好,且背上了比较沉重的离退休职工退休费和医疗福利费的包袱。这给城镇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带来厂诸多矛盾与困难。

城镇集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出路何在?回答是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大胆探索改革的路子。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对集体企业实行多种方式的承包经营,实行兼并、联营、合营、合资等。特别是山东诸城市以明晰产权关系为突破口;以推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改革试点,已获得了初步成果。在204户改制企业中,改革前亏损的103户已扭亏为盈的95户,一些微利企业则成了利税大户。204户企业经评估总资产23.9亿元,总负债20.5亿元。大部分经济效益较改革前好,有的已走出困境,迈上了稳定发展的道路。但是,由于集体企业多年来经历了几次改制的演变,投资主体已变得很复杂,产权关系已变得很模糊,无论进行哪种改革,都面临着一个家底不清,产权关系难以界定的突出问题。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一是企业资产负债不明确,无法建立和调节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机制;二是企业保值增值不确定,难以建立起资产经营责任制;三是各股东的股权不明确,难以推行各种形式的改革;四是难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首先必须下决心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并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晰其产权关系。我认为全面对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必要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摸清家底的需要。现在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状况如何,净资产有多少等,只有通过全面彻底的清产核资才能搞清楚。二是理顺产权关系的需要。现有集体企业中,既有一部分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也有一部分是原扶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还有一部分是合作联社的资产和个人资产等,到底各占多大比例,有必要通过清产核资予以界定明晰。三是规范指导整个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需要。在个别地区已开展了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如辽宁省已在全省铺开,北京市和山东省的淄博市都选择了一部分企业去试点,但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都遇到了一些政策问题,使工作难以深入下去,迫切需要国家制定统一的政策指导这项工作全面开展。四是用税收规范国家同企业分配关系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同包括集体经济在内的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分配关系,只能用税收加以规范。但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特别是对集体企业的多种摊派,侵占其权益.通过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的产权界定,在强化税收的分配关系的同时,就能有效地制止各种乱摊派。五是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集体经济宏观指导的需要。要建立科学的、完整的城镇集体经济的统计核算体系,以便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集体经济的分析和决策,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产核资。总之,我认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是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所以,要用改革思路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来推动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不是哪一个部门所能完全担负起来的,必须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来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工作应讲究实效,不能急于求成,从1996年开始,如能在三年内彻底完成这项工作,这就是很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