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权制度改革
轻工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一、轻工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轻工集体企业大多数是在五十年代手工业合作化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这些企业的产权关系形成于手工业合作化时期,当时,由于手工业劳动者自愿组成的手工业合作组织(包括手工业生产小组、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按照章程规定,每个社员都要缴纳股金,带生产资料折价入社。合作社的财产是社员个人所有与集体所有相结合,实行集体占有、支配、使用,社员除按劳分配还实行股金分红。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年度盈余分配,包括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基金、股金分红、上交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联社)互助合作基金。这些企业当时的产权关系是比较简单明晰的,较好的体现了劳动者同企业资产相联系。后来,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经历了“转厂过渡”,大部分合作社转变为合作工厂,或地方国营工厂。合作社转为合作工厂后,由联社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使企业的财产从一个企业集体所有变为一个地区联社所属成员企业集体所有。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影响下,合作企业(集体企业)退还了股金,取消了劳动者入股分红和劳动分红制度。加上长期按照国营企业模式管理集体企业,使集体企业变成了“二国营”,产权关系逐渐变模糊,失去了原来合作社资产同社员直接联系,企业办得好坏同每个社员利益息息相关,生产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
轻工集体企业还有少数是1958年为解放家庭妇女劳动力而组织起来的街道工厂,及1979年为安排回城知青劳动就业由国有企业扶持办起来的集体企业。长期来,街道工厂由区街实行“四统一”:厂房由区街统一安排;资金由区街统一筹集;劳动力由区街统一调配;经营由区街统负盈亏。因而造成街道工厂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1961年以后,街道工厂大多数也转为合作工厂,成为轻工集体企业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扶办的集体企业当时一般都占用了国有企业资产,由此也带来了产权的归属问题。
全国还有一批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联社)以其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简称联社资产)投入兴办起来的轻工集体企业。
上述情况表明,轻工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各类企业资产形成不同,产权关系各有特点。手工业合作化时期建立起来的集体企业,经历时间最长,变迁大,产权关系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
二、轻工集体企业必须理顺产权关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制度
轻工集体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轻工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集体企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必须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这就要求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建立起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出资者。企业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资产所有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资者按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应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轻工集体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要依照集体经济的特征,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企业产权制度。
2.深化轻工集体企业改革需要理顺产权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轻工集体企业围绕改变“二国营”模式,按照集体经济性质和特点办好集体企业,进行了改统负盈亏为自负盈亏,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多项改革,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发展。随着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轻工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市场经济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几年,特别是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轻工集体企业深化改革,逐步开展集体资产清理、界定工作,实行以股份合作制为主的多种形式的改革。凡是进行了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的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已得到了理顺,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了基础。但从总体来看,目前,大多数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清的状况尚未改变,产权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产权关系模糊。集体企业最大的特点应该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对企业的资产拥有所有权。然而,目前的集体企业失去了这一特点,企业资产名为属于一定范围内(企业范围内或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际上,企业资产与职工没有直接联系。合作化时期的老职工已退回股本金,新进厂的职工又不用交纳股金,企业资产排斥了职工个人所有权,处于“资产都姓公,主人两手空”的状况,严重影响了职工个人积累积极性,职工主人翁地位失去了经济基础,削弱了他们对企业发展的应有关切度。这就难于形成职工对企业行为的约束机制,资产监督制度也就失去了群众基础。
二是产权封闭凝固。集体企业现行产权制度,不仅排斥了职工个人财产所有权,也排斥了社会法人财产所有权。企业的资产不能按市场机制合理流动和配置。这与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是相矛盾的,阻碍了集体企业参与市场循环而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这是集体企业长期补偿不足,规模小、设备差、厂房旧、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企业资产尚未具有真正的独立地位。集体企业是由劳动群众自筹资金组织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所有者是一体的,企业资产理应具有独立的地位。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政府部门把对集体企业宏观指导同集体企业的所有制特性混为一体,长期政企不分,按照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管理集体企业,使集体企业在实际上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失去其资产的独立地位,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可以任意改变集体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和任意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造成集体资产被侵占和流失。同时,在主管部门和联社政社合一的体制下,联社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也实际成为主管部门附属物。集体企业自身产权关系不清,权责不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政府部门容易侵占、平调集体资产,这是造成集体资产大量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目前轻工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它既没有很好体现集体经济的特征,又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集体企业要从根本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恢复企业内部的活力和动力,重要一条必须对其现存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明确其产权主体,明晰其产权关系,建立起既符合集体经济的特征,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要求的产权制度。
三、轻工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轻工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要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一)轻工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实现的组织形式
1.轻工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轻工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建立起体.现集体经济性质;特点,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关系清晰、资本结构多元化的产权制度。集体企业建立这样的产权制度,其意义在于:
一是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使集体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市场循环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是有利于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集体企业改革的方向。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所归纳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其核心是要求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因此,集体企业通过改革,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起清晰的产权制度,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基础。
三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落实职工的主人地位。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产权关系,吸收职工入股,使职工个人与企业资产直接联系,真正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兴衰与职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增强职工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度,在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是有利于保障集体产权的完整性,实现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集体企业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产权制度,形成所有者和经营者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和利益机制,对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这样,才能保障集体产权的完整性,实现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
2.轻工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实现组织形式,轻工集体企业数量多,规模、效益差异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微亏企业。因此,轻工集体企业建立上述产权制度,实现组织形式,应当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区别企业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少数集体企业可以通过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来实现,大多数的企业将通过改组为多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来实现。
(二)轻工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
1.认真清产核资,合理界定产权归属。这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性工作,必须首先做好。
轻工集体企业由于历经的时间长,变迁大,产权复杂,这给企业清理资产,界定产权归属增加了难度。根据各地的经验,做好这项工作,主要应把握四条指导原则: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既要维护集体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侵犯国有财产和其他经济成份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注意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要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三是产权多元化的企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各方按初始投资同比例增减。四是难以确定各方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宜粗不宜细,处理适度,兼顾各方利益的精神协商处理。
2.明晰产权关系。轻工集体企业明晰产权关系主要是,理顺集体企业与企业内部职工的关系;集体企业与联社的关系;集体企业与扶办厂的关系;集体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与此同时建立起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1)集体企业与职工的资产关系。通过理顺集体企业资产与职工的关系,建立起职工与企业共生存同发展的新机制。主要解决好集体企业资产与职工个人相联系问题。一方面通过鼓励职工投资入股,使职工个人持有企业的股权;另一方面对企业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通常所称的企业集体存量资产),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晰产权。使集体企业资产变成“共同共有”与“按分共有”结合,职工与资产直接联系,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
(2)集体企业与联社的资产关系.通过理顺联社资产与所属成员企业的关系,建立起企业与联社共同发展的内在联系的新机制。联社是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联社资产来自所属集体企业上交的互助合作事业基金和其投资兴办的企业收入,这部分资产属于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长期以来,联社将其资产以有形投入和无形投入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因而目前集体企业的资产有联社范围内劳动者共有部分,联社资产也有企业劳动者的份,这就形成联社与所属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理顺这两者的资产关系,主要解决好联社在企业中的资产划分及联社资产的运营问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使联社资产产权明晰化。本着兼顾联社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联社资产在企业的占有量比例大的,要让利于企业。联社资产运营的重大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建立起联社与企业相互约束的机制。联社资产的收益继续用于帮助成员企业发展生产和兴办集体企业的公益事业。
(3)集体企业与扶办的国有企业的资产关系。扶办的集体企业在明晰产权关系时,除了要处理好企业与职工、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外,还要处理好与扶办厂的关系。扶办的集体企业组建初期一般都占有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这些集体企业中,有的已完全独立,与扶办的国有企业已经没有直接的财产关系,但多数企业仍与国有企业保持着一定的经济联系。这类集体企业明晰产权关系,还需要兼顾扶办厂的利益关系。根据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经济密切程度,由集体企业支付其技术咨询费,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也可以划给扶办的国有企业部分股利分配权。如果扶持资金尚未归还扶办单位的,可以作为借贷关系处理,或作为投资,按比例参与利润分配。无论采取哪种办法,都要兼顾双方利益,有利于调动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两个积极性。
(4)集体企业与国家的资产关系,凡有国家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划归国家所有;国家对集体企业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不是国家投资,不属国有资产,应归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全部转作城镇集体资本金。
在理顺上述几方面的关系后,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集体企业改为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也应建立起企业法人财产权,健全企业法人制度,明确包括职工在冉韵出资者与企业法人的权责。集体企业职工对企业投资入股,是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形成法人财产,一般不予退股,但可转让。职工及其他出资者以其投入股金份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企业则享有包括职工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确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集体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后,在发动职工入股的同时,可积极引进社会法人股,使企业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企业根据财产来源的归属设置股权,形式可以多样。
4.建立和完善两项基本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财产收益分配制度。要把握四个原则:(1)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并要处理好两者的分配关系。(2)收益分配必须兼顾投资者各方的利益,实行同股同利。(3)为注重职工利益,调动职工积极性,企业可以将部分存量资产的分利权让给企业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根据职工的工龄、技术、贡献大小和入股等因素分配给职工,或者以增资、配资的方式,追加职工个人资本。(4)税后利润要按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当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不超过lo%公益金和根据企业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用于按股分红,或其中部分作劳动分红。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财产管理制度。集体企业要建立产权登记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的管理和接受审计监督。
(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