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编者按 1996年3月,全国部分省市小企业改革座谈会在长沙市召开,李铁映同志在会上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大胆探索,进一步放开放活小企业”重要讲话,现将有关集体经济部分节录如下,供大家学习和研究。
解放思想 大胆探索进一步放开放活小企业(节录)
一、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是保持和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一项大政策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兴办。”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城乡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前途,要大力发展。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可以看出,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共同构成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集体经济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否能继续保持并得到巩固。
改革开放以前,片面追求“一大二公”,急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把集体经济作为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低级形式看待。不少集体企业向全民企业过渡看齐,办成了“二全民”,失去了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缺乏活力和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实践证明,集体经济不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不是一种过渡形式,而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鼓励、支持和大力发展。
大力发展集体经济,不断完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是我们的一条方针。集体所有制是指财产所有权归集体共同共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社区集体所有、联社集体所有、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社团集体所有等。长期以来,由于受“一大二公”思想的影响,各类集体财产有的被平调,有的被挪用,有的被合并,集体财产归属关系非常复杂。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集体企业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形式进行改制:一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改组为合伙企业;三是有条件的也可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四是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通过改制,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格局,可以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活力必将大大增强。
要大力宣传集体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跳出过去的旧框框,认真研究和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从目前我国生产力发发展水平看,集体经济将会有一个大发展的时期。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和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实行股份合作制是放开放活小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近年来发展很快。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1995年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近14万户,注册资金达783亿元。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据统计已达300多万户。如何看待股份合作制企业呢?有人说股份合作制是过渡形式,它要么向股份制发展,要么向合作制发展,不能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企业组织形式。
任何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都反映一定的生产关系,适应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我国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需要。世界上永恒不变的东西是没有的,一切都在发展,一切都在变化。在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我国《宪法》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可以说,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四个特点:
一是职工全员入股,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企业所有在册职工,都要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职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股东,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在一起。
二是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原有资产不能无偿分到个人,应拥有一定比例的集体成员共同共有、不可分割的财产。新设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必须设共同共有的集体股,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三是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职工股东大会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制,而不是像股份制那样实行一股一票制。
四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税后利润实行按劳分红与按股分红结合。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是,属于企业者集体所有制的资产,是否可以拿出一部分量化到劳动者个人头上去。主张这样做的人认为,职工在企业的劳动积累可以带来资产的增值,对这部分增值的资产,职工拥有所有权,可以分掉。这样简单地下结论是错误的,集体所有的资产是企业几代劳动者共同创造的,不能简单地分给现有职工,尤其是社区集体所有的资产,是社区和联社大范围的劳动者集体所有,更不能由一个企业的职工分掉。企业的领导者、管理层可以自己掏钱多买一些股份,但不能搞“权力股”。对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分得的红利,可以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拿出一部分,对职工实行按劳分红。
可以相信,我国的集体经济将会迎来一个大发展的时期,跃上一个新台阶,在总量上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成为公有制一支强大力量,进一步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