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镇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
解放思想 大胆实践搞好城镇集体经济
——在“全国城镇集体(合作)经济改革与发展高级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摘要)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陈清泰
这次国务院研究室与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内贸部、轻工总会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召开“全国城镇集体(合作)经济改革与发展高级研讨会”,是很有意义的。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首先,要肯定城镇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改革开放以来,集体经济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在实现两个转变,发展经济,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肯定城镇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竟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公有制酌主体地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资产总量中占有优势”。到1994年,在工业企业中,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是:在资产总量中,公有制占79.7%,其中国有的部分占60.6%,集体的部分占19.1%;在销售收入中,公有制工业所占的比重是79.6%,其中国有的部分占到52.1%,集体的部分占27.5%;在实现利润中,公有制工业占67.6%,其中国有的占46.1%,集体的占21.6%。可以看出集体经济在工业经济总量中大约占1/4到1/5”,而在商业企业中估计所占比重可能还高一些。集体经济在繁荣市场,增加就业中功不可没。但是目前不少集体企业活力不足,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当中的一个焦点。面对当前的形势,要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发展公有制经济。
从总体上来看,一方面要不断壮大国有经济,另一方面,就必须要积极地发展集体经济,要把发展集体经济当作一项重要的政策。这不仅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也是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色的需要。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同经济领域的所有制构成会有变化。在那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方面,国有经济无疑仍将处于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但是那些更适合于中小企业经营的,如小商品制造,维修服务,商品零售等,国有的比例会逐步降下来,这恐怕不可避免。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就是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不断发展,国有经济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每年是有所下降的。国有经济在总量中下降的比例相对来说是大一些,而集体经济在总量当中下降幅度很小,这样,保持了公有制经济仍然在总量方面占有较大的优势。因此,在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须要进一步地明确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要把发展集体经济当作一项大的政策。
第二,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也是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这一点,有些同志感到似乎有点模糊。会议讨论中大家再次提出:集体经济改革的方向也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样说的主要根据就是三中全会《决定》,《决定》在讲到“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一段的后面,又讲到,‘所有企业都要朝这个方向努力’。另外,江泽民同志在五中全会讲到十二个关系的时候,有这样一段话: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为推动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而且这些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在很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同时也培育和成长出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灵活,发展迅速,管理水平高的集体企业,成为改革开放的佼佼者。但是,从总体而言,从传统体制下脱胎而生的集体企业,同样面临着众多的改革任务。在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国有企业的问题更集中,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更大,因此,各级政府集中了更多的精力,在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对而言,城镇集体经济工作成了经济管理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在经济总量有较快增长的同时,不少集体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历史包袱沉重,亏损严重。而这一切从根本上讲,同样也有待于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传统管理方式不仅严重阻碍着国有企业的转机建制,而且也是阻碍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一大问题.因此,集体企业也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来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什么叫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并依法规范的企业制度。可以认为,这里讲的“企业制度”是指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体系,但每种具体的企业制度形式又都是有法律根据的,是依法规范的。就大中型企业而言,公司制是典型的形式,但是就企业的户数而言,大多数是非公司制的企业。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等。有的人简单地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解成为公司“化”,这个看法显然有所偏颇。现代企业制度都应具有四个特征,但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又应该允许多种多样,把所有的企业都搞成公司并不一定都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因此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说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它们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有共性的。首先要明确企业的出资者,根据出资者所选择的财产组织形式,确定企业制度,如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独资企业等。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企业内外的各种关系。第二要明确债务责任关系。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度,有不同的债务责任关系,这是依法确定的,是不能含糊的。当企业破产时,是公司制,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是独资企业,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第三要形成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度其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也各不相同,但都是依法规范的,使决策者承担责任,使经营者受到约束。如果是公司制,就有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如果是股份合作制,就有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第四企业要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直接受来自市场的激励与约束。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四个特征,集体企业有大量的改革内容,也需要转机建制。要产权清晰,要明确企业的投资主体。要政企分开,落实企业的经营自圭权.从某种章义上来看,集体企业被侵权的方面可能更多一些.也需要权责明确,首先要落实企业负饲拍察.另外一个是管理科学,总体上讲集体全盘的管理水平是不高的,不切实提高管理本子什么企业制度也解决不了问题。同时,对集体企业当然也要解脱历史包袱。过去我们把集体企业叫做“二国营”,所以多年积累的问题,很多是和国营企业相似,因此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逐步解决这样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搞好城镇集体企业,确实象同志们讲的,还是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改革。
第三,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群众创造的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尽管对股份合作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目前仍然有不少争论,但是各地许多企业和职工都感到这种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于一体的股份合作制,和传统的集体企业相比,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形成约束监督机制。同时又可以筹集到一些闲散的资金。因此,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虽然现在还没有法律加以规范,但是已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1994年底,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全国总共发展到14万户。股份合作制,这种我国群众创造的,在改革实践当中证明是有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克服了过去曾经发生过的对集体企业搞“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和由集体向国有升级过渡那种挫伤劳动者积极性的错误作法。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时肯定了这一群众性的创造。在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三次讲到股份合作制。一处是在讲到国有企业的时候,说国有小企业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在讲到城镇集体企业的时候,说要区别不同情况,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合伙企业,在讲到乡镇企业的时候,也讲到乡镇企业要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发展股份合作制.在三中全会决定中,把一个问题分别在三处都加以肯定的,可能只有股份合作制这样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党中央、国务院一些领导同志讲话和各种文件中,也都肯定了股份合作制这样一种形式。关于股份合作制,可以归纳成这么四条。第一条,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中虽然有了个人的股权,有了资本量化到人的股份,但由于又有劳动合作的特点,有的还有共同共有的财产,因此它仍是一种公有制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二条,股份合作制不仅是国有小企业,也是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实现转制的一种重要的选择。第三条,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来说;既要承认共同共有的财产,也要承认劳动眷个人的资本投入。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讲到,“要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点应适应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在探索和发展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从实践、理论和法规的角度上加以完善和规范。因此,在坚持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结合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职工参与、红利分配等等都可以进行大胆探索,就是按照李鹏同志讲的“在企业改革方面,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模式。要开阔思路,大胆试验,勇于探索,加大改革力度”。
第四,要把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提到议程上来。从深化改革的角度,加强管理的角度,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清产核资都势在必行。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由此看出,对城镇集体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问题在三中全会决定中就已经引起了重视。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是当前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的实践已为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由于城镇集体企业的原始积累来源相当复杂,因此在产权界定方面有不少政策性问题。总的是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顾全大局”。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要注意按照国家政策办事,不能将明确的国有资产无偿的量化到私人身上,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又要承认历史,合情合理。在这次会上,六部门的同志和多数代表认为,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范围内,由中央和地方实行的减免税(包括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应当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这类减税让利是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为了推行某种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或者为了鼓励和扶持某类产业、某些企业发展面实施的行政行为,而非以赢利为目的的投资行为。这也是国际通行的一种作法.这正如对三资企业减免了进口税、所得税,但三资企业中并没有由此而增加一份国有财产一样。再有,厂办集体企业中由母企业明确地无偿划拨,或者是借给,或者是作为投资,并且手续完备的那么一部分资产,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来办理。对于母企业支援厂办企业,而这种支援的性质又不明确或者手续不完善,应该按照国务院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国务院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来界定。部门的规定应该服从于国务院的规定。
第五,要创造条件,给厂办集体企业以公平竞争的地位。集体企业在很多地方受到不公平待遇,而厂办集体企业,由于它是依附于母厂而建立的,所以它又有很多特殊的问题。在“九·五”期间,要实行两个转变,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外部环境。现在许多厂办集体企业承担着母厂大量的办社会的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职能。这对于搞好国有企业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也就是把原来国有企业所承担的那些社会职能,一时要推向社会没有条件,就交给了厂办集体企业,在新旧体制转轨期间,这种做法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得已的。但是,长此以来,厂办集体企业也会被拖垮。这是由于我们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各级政府的财力还相当困难,另外也是历史传统沿袭下来的认识等各方面困难的积累。最终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就是社会的事情必须要政府来办,而不是让企业来办。企业的目标必须集中到提高经济效益上来。但是,我们不能超越历史,因此,一种现实的选择就是解脱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担,使它们精干,提高效益,把它们的状况扭转,搞好。这样为财政解围创造条件,也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然后第二步再来解决厂办集体经济解脱社会负担问题。从总体上来看,必须解决政府管企业,企业办社会这种职能错位的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政府和母厂应该给厂办集体企业创造必要条件。集体企业最终也必须要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将来集体企业对母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应该是有偿服务。要“亲兄弟,明算帐”,逐渐地把行政性的母子关系变成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长期把社会目标加到集体企业头上,使集体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面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集体企业却仍将平等地起作用,可以想象,其结果就是集体企业要萎缩。因此,要逐渐创造条件,使集体企业获得平等竞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