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解决六个问题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最近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是解决政企分开的重要手段,是理顺产权关系的组织形式,是使企业成为独立法人的组织保障,是转变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实现管理科学的现实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的按《企业法》建立的国有企业有以下六个方面基本差别:
首先,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债务责任关系。企业依《公司法》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对自己债务负责,自负盈亏,自负盈亏的极限是破产;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则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体制。
其次,形成资产的流动机制。企业要“活”,重要的是要形成产权结构的流动性、开放性。即要使资本的注入和出资者的交换、增减能顺利进行。这就改变了现行的工厂制企业中固化而不能流动的板块式、封闭式的产权结构。
第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变了国有企业与财政和银行紧紧捆在一起,企业只能依靠财政注入资本的体制,使企业有可能进入资本市场,实行广泛、多渠道融资。
第四,所有者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欲望和躲避风险本能,使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形成企业内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的动力。
第五,形成新型的企业与职工关系。企业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与职工的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形成的契约关系,企业不再包揽职工的就业、福利、子女、社会保障等一切方面的问题。
第六,形成企业约束机制。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所有者代表进入企业,以法定形式行使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和资本收益的权利,从根本上改变了所有者代表缺位的问题。通过企业内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所形成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相互激励又相互制衡的机制,并形成科学的领导体制及决策程序,使三者的权利得到保障,三者行为受到约束。从而在国有企业中建立起我们渴望已久的自负盈亏、优胜劣汰以及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