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推出利用“三废”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发出《关于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三废”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发生产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列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物、并列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创办的企业,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