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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集体经济问题的汇报
发行时间:1996-08-20
网站编辑: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
来源:研究所

关于城镇集体经济问题的汇报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

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在深化改革,其富余人员和辅助部门(“企业办社会”)势将逐步分流或分离出来;相当一部分国有小企业将要改制;同时,社会上大量人员需要就业。一些地区的试点证明,采取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形式,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如能因势利导,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城镇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将有一个新的大发展。这既有利于集聚民间财力,创造就业岗位,缓解人浮于事的尖锐矛盾,又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从目前形势看,要办好这件事,需要在认识上取得一致,政策上给予扶持,体制上加强领导。现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城镇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和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城镇集体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原来以轻工业为主,现已遍布于一、二、三产业之中。几个较大的部份有;轻工、商业、建筑、交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城市区街及县管集体企业(后两者遍及众多行业)。现有从业人员总数约3200万人,接近城镇职工总数的1/4,其工业产值约占城镇工业产值的1/5一1/4,商业零售额约占社会商业零售总额的1/4一l/3。在税收、创汇、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进而稳定大局等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是城镇第二大经济力量。近几年,不少地区在新、老集体企业中试行股份合作制,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有绝大多数城镇集体企业偏离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形成了“二全民”模式(产权模糊、政企不分、报酬平均、进易出难),企业设备陈旧、人员素质低、经营管理差,亏损面约占40%左右(各地区、各行业情况不同,有的更为严重),老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多,生活十分艰难。

在政策环境上,一是负担过重,1994年“两金”未免;二是信贷无门,资金极为短缺;三是产权屡受侵犯,包括“升级”、平调、并吞仍常有发生;有关部门规定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划归国有,以致失信于民;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提法,只承认扶持举办集体企业单位的所有权,不承认集体职工的劳动积累;还规定:集资举办企业的劳动者只有放弃其所有权,才允许登记为集体企业,从而以明文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所有权。在管理体制上,由于种种原因,国家经贸委未能拿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过问此事;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少数较好,多数不健全、不稳定,有些已被裁并。由于缺乏统筹,各部门难免自行其是。

近三年来,在个体、私营经济得到新发展的同时,城镇集体经济处于滞缓状态,从业人员减少400万左右。

根据《宪法》规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都处于主体地位,都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力量。因此,说“全民所有制是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低级形式”;说“国有经济是主体,城乡集体经济是两翼”;在按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时,只讲国有和非国有,而不讲公有和非公有,这些观点是失当的、不准确的。至于“淡化所有制”的论点,其实质则是强化私有制。

(二)制定扶持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政策

在政策上,关键在于改歧视、压抑为扶持、维护。建议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平调集体企业、合作企业的资产为国家所有,把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劳动者的财产化为少数人私有,都是侵犯劳动群众合作经济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2)支持、发展按合作制原则组建的、为集体、合作企业服务的信用社和合作银行。(3)正确地界定集体企业的产权,包括: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应归集体企业所有;在全民单位扶持举办的集体企业界定产权时,既须承认原投资的增值,又应承认劳动积累;劳动者集资所办的集体企业,是合作经济的性质,应依宪法规定承认其合法,而不能剥夺集资者的所有权。(4)要设立管理集体企业资产的专门机构(不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严防平调流失,保障其不受侵犯。

在改革上,关键是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新事要新办,老的要改革。要采取措施减少改革阻力。逐步增强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国有小企业改制的力度,对两者组织或改革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采取扶持政策。股份合作制的本质是合作制,不可与股份制混同。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应当承认这种合作制的经济形式并给予鼓励。在实行股份合作制,落实劳动者产权的基础上,认真解决企业的民主管理权(首先是厂长、经理的民主选举或民主决定聘任)和经营自主权问题。要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企业内部的产权改革结合起来,把效益和公平结合起来。要支持和鼓励住宅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有利于广大劳动者的合作事业的创办和发展。

(三)加强对城镇集体经济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建议:国务院每年听取一次城镇集体经济问题的汇报并给予指示;国家经贸委拿出必要的领导精力,充实机构和人员,履行统筹管理职责;省、地(市)两级政府尽快建立或指定统筹机构,加强领导;筹组中国城镇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协会(或联合会),在政府与企业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受经贸委的指导和委托,担负一定的任务。

(四)制定合作社法

在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决定的时机,建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将制定合作社法列入立法议事日程,使我国城乡的合作经济取得实际上的合法地位,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以利其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原则性问题。

关于城镇集体经济问题的汇报
发行时间:1996-08-20
网站编辑: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
  
来源:研究所

关于城镇集体经济问题的汇报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

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在深化改革,其富余人员和辅助部门(“企业办社会”)势将逐步分流或分离出来;相当一部分国有小企业将要改制;同时,社会上大量人员需要就业。一些地区的试点证明,采取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形式,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如能因势利导,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城镇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将有一个新的大发展。这既有利于集聚民间财力,创造就业岗位,缓解人浮于事的尖锐矛盾,又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从目前形势看,要办好这件事,需要在认识上取得一致,政策上给予扶持,体制上加强领导。现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城镇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和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城镇集体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原来以轻工业为主,现已遍布于一、二、三产业之中。几个较大的部份有;轻工、商业、建筑、交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城市区街及县管集体企业(后两者遍及众多行业)。现有从业人员总数约3200万人,接近城镇职工总数的1/4,其工业产值约占城镇工业产值的1/5一1/4,商业零售额约占社会商业零售总额的1/4一l/3。在税收、创汇、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进而稳定大局等方面,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是城镇第二大经济力量。近几年,不少地区在新、老集体企业中试行股份合作制,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有绝大多数城镇集体企业偏离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形成了“二全民”模式(产权模糊、政企不分、报酬平均、进易出难),企业设备陈旧、人员素质低、经营管理差,亏损面约占40%左右(各地区、各行业情况不同,有的更为严重),老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多,生活十分艰难。

在政策环境上,一是负担过重,1994年“两金”未免;二是信贷无门,资金极为短缺;三是产权屡受侵犯,包括“升级”、平调、并吞仍常有发生;有关部门规定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划归国有,以致失信于民;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提法,只承认扶持举办集体企业单位的所有权,不承认集体职工的劳动积累;还规定:集资举办企业的劳动者只有放弃其所有权,才允许登记为集体企业,从而以明文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所有权。在管理体制上,由于种种原因,国家经贸委未能拿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过问此事;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少数较好,多数不健全、不稳定,有些已被裁并。由于缺乏统筹,各部门难免自行其是。

近三年来,在个体、私营经济得到新发展的同时,城镇集体经济处于滞缓状态,从业人员减少400万左右。

根据《宪法》规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都处于主体地位,都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力量。因此,说“全民所有制是高级形式,集体所有制是低级形式”;说“国有经济是主体,城乡集体经济是两翼”;在按所有制划分企业类型时,只讲国有和非国有,而不讲公有和非公有,这些观点是失当的、不准确的。至于“淡化所有制”的论点,其实质则是强化私有制。

(二)制定扶持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政策

在政策上,关键在于改歧视、压抑为扶持、维护。建议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平调集体企业、合作企业的资产为国家所有,把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劳动者的财产化为少数人私有,都是侵犯劳动群众合作经济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2)支持、发展按合作制原则组建的、为集体、合作企业服务的信用社和合作银行。(3)正确地界定集体企业的产权,包括: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应归集体企业所有;在全民单位扶持举办的集体企业界定产权时,既须承认原投资的增值,又应承认劳动积累;劳动者集资所办的集体企业,是合作经济的性质,应依宪法规定承认其合法,而不能剥夺集资者的所有权。(4)要设立管理集体企业资产的专门机构(不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严防平调流失,保障其不受侵犯。

在改革上,关键是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新事要新办,老的要改革。要采取措施减少改革阻力。逐步增强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国有小企业改制的力度,对两者组织或改革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采取扶持政策。股份合作制的本质是合作制,不可与股份制混同。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应当承认这种合作制的经济形式并给予鼓励。在实行股份合作制,落实劳动者产权的基础上,认真解决企业的民主管理权(首先是厂长、经理的民主选举或民主决定聘任)和经营自主权问题。要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企业内部的产权改革结合起来,把效益和公平结合起来。要支持和鼓励住宅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有利于广大劳动者的合作事业的创办和发展。

(三)加强对城镇集体经济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建议:国务院每年听取一次城镇集体经济问题的汇报并给予指示;国家经贸委拿出必要的领导精力,充实机构和人员,履行统筹管理职责;省、地(市)两级政府尽快建立或指定统筹机构,加强领导;筹组中国城镇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协会(或联合会),在政府与企业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受经贸委的指导和委托,担负一定的任务。

(四)制定合作社法

在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决定的时机,建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将制定合作社法列入立法议事日程,使我国城乡的合作经济取得实际上的合法地位,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以利其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原则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