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思路
吴 明
一、界定集体企业产权的基本思路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集体企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产权明晰,因此,清理界定集体资产,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成为集体企业的当务之急。由于市属企业的情况不一,因此,对集体资产清理、划分归属、界定产权工作,不能搞“一刀切”,制定统一的办法和规定,只能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搞活企业为原则,按不同类型,不同情况,不同方式进行。
做好清理资产,划分归属,界定产权工作的基本思路,可概括为“三个重塑”,达到明晰产权关系,确立产权主体,强化产权责任,搞活法人实体的目的。
1.重塑企业的出资人,确立产权主体。首先,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主体范围的划分,塑造出联合经济组织这个团体出资人,使其成为企业的产权主体之一。其次,对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再行划分,塑造出众多的出资人个体,使职工成为企业资产的直接持有人,形成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具体操作可简化为“公积一块,共有两块”。“公积一块”,即先留取一块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法》和《企业财务制度》有关“税后利润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的规定,进行提留。“共有两块”,即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将留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剩余资产,按一定比例再分成两块:一块分配到个人名下,由职工按份共有;一块作为退休职工的共享基金,由退休职工共同共有。
2.重塑法人财产制度,明确出资人和法人的相互权责。产权主体确立后,财产持有人将各自的财产份额作为资本金注入企业,从而改变过去财产所有权的虚置状况,使财产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落到实处。资本金一经注入,不能随意抽回,只能依法转让。资本金及其增值形成的法人财产,各出资人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直接分配,只能在法人财产制度下,以股东身份享有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以及转让股权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拥有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重塑法入治理结构,强化产权责任。出资人重塑后,法人的治理结构必须重塑。设想把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之间通过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互相制衡的关系网络。大致是: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制于股东会的决议,经股东会授权行使职权;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组成;厂长经理班子是企业的执行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对董事会或股东会负责。鉴于集体企业大多是小型企业,职工与股东的身份又是重合的,因此董事会成员与厂长经理可以相互兼职,股东会与监事会可以合一,赋予双重职能。厂长经理实行董事会或股东会聘任制。
二、界定集体企业产权应掌握的几项原则
局属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比较复杂,产权界定难度很大。尽管这项工作很难,但必须认识到集体资产是我们自己的财产,应积极主动,自己动手,不能让别人来为我们界定。只要不断探索,通过试点,吸取经验,就能克服难点,搞好产权界定工作。产权界定工作应掌握下列几项原则:
1.清理资产、划分归属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清理资产宜细不宜粗,资产、负债、损益等都要核算清楚,保持集体资产的真实、完整。划分归属,则由于历史原因,时间跨度大,企业变化多,很难划分细致,应该掌握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2.联合经济组织同企业的产权划分,不要增加企业负担和影响职工收入,要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3.由于各个企业形成的资产不同,发展变化也不同,因此不能“一刀切”,要从各个企业的实际出发,区别情况,不同对待。
三、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几点设想
根据企业各个时期形成的资产情况及财务制度接轨的规定,我们提出产权界定的几点设想;
(一)属于手工业合作社转变的合作工厂,在合作社时期形成的资产,一般划归企业所有,合作工厂税后利润留成部分划归企业所有;
(二)属于原街道工厂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街道工厂转变为合作社,后又转变为合作工厂的,合作社时期形成的资产,一般划归企业所有;二是没有经过合作社时期的街道工厂按合作工厂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联合经济组织直接投资兴办或以联合经济组织投资为主发展起来的企业的资产,按联合经济组织所投资的部分归属联合经济组织所有。
(四)国有企业扶办的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比较复杂,较难界定。可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全部偿还给国有企业的,资产应全部划归企业。
尚未还清的,实行有偿使用;有的可转为银行委托贷款或作为投资入股,参与分红,投资入股的比例应低于全部资产的50%。超出的部分作为借贷资金处理为宜。
组建初期职工投入资金,已归还本金的,按初始本金的比例划归企业。
(五)企业借用银行贷款税前还款部分,在财务制度接轨前原则上划归企业所有,接轨后按规定处置。
(六)企业资产归属划分后,联合经济组织在企业的资产可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作为资本金参与企业经营,承担盈亏的有限责任;二是作为借贷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