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活公有小企业
陶洪猷
“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即“集中力量抓好大型国有企业,对一般小型国有企业进一步放开放活”,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的战略措施。这一举措是否同样是指导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方针呢?回答是肯定的。大型集体企业也应抓好,小型集体企业也要放活。本文着重对放活公有小企业谈些看法:
放活小的理应包括放活集体小企业
在国民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下,搞好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内的公有大企业,有利于壮大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对于保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在国计民生关键领域和部门占支配地位,增强国家实力和发展后劲,以及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等方面,都起决定性作用。而搞活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在内的公有小企业,对于进一步调整公有制内部结构和产业、行业结构,优化资金投向和把握投资重点,以及吸收社会资金形成经济增长点,从而扩大就业门路、繁荣市场供给、丰富人民生活和确保社会安定等方面,也都起重要作用。“抓大放小”是互为条件,相互依托,相辅相成的。不抓好大的,就放活不了小的。放不活小的,就集中不了精力来抓好大的。面对国有小企业在国有企业中,城镇集体企业在城镇小企业中各占八成以上的现实情况,只放国有小企业而不放集体小企业,就没有抓住小型企业的主体,整个公有小企业就活不了。而国家对集体小企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就是放开放活的政策。可见,放活集体小企业与国有企业的“抓大放小”是不矛盾的。现在,有些地方的领导和工业主管部门的同志,把“抓国企”与“抓集企”对立起来,担心“抓集企”会妨碍“抓国企”这个中心环节。因此,他们只抓国有企业改革一头,致使集体小企业的改革步履艰难,严重滞后,至今仍处在“议而不试”或“试而不推”的状态,成为地方经济改革最无生气的一环。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文件指出,“在搞好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其他方面的改革也要抓紧进行”。我们没有理由放松对集体企业改革的领导,必须通过改革把公有小企业搞活。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由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协同参加,成立国(公)有企业(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体改委(办)为具体办事机构,统一部署、制订政策、指导公有企业改革的做法,权威高,声势大,步子稳,收效好,应予提倡。集体企业多的工业主管部门,如轻工、劳服系统要主动争取将此项工作纳入地方统一规划之中,尽快打开局面。
放活主要是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放活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公有小企业改革的方向。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经营方式上放开放活,进一步明晰企业产权,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吸取以往计划经济时期的教训,在许多第二、第三产业中门类繁杂、从事日用消费品生产或居民吃穿用服务的国有小企业,再没有必要继续保持“国有国营”了,相当部分可以让位于集体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某些集体小企业,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诸如从事地方传统小产品、特种工艺品生产和修理服务企业,与其长期“不死不活”,倒不如让它合伙或个人经营。经验表明,这样做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对于满足城乡人民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方便群众,活跃市场,改善服务态度,以及技艺的传宗接代等等,都大有好处。因此,通过改革,会有一部分公有小企业向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经营转变,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和行业让位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比例可能比较大。但我们不能同意把放活与非公有化或私有化等同起来的观点。因为,放活公有小企业,不是要把公有制改掉。从总的来看,相当一部分企业将让位于其它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或类型,如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经济、联营经济等。至于在经营方式上,由于企业规模大小不等,组织结构各异,资本有机构成不同,以及吸纳资金渠道的多向选择,就应当更加灵活多样,可以参加集团或组建集团,可以兼并或被兼并,可以搞租赁或部分租赁,可以搞先租后卖或卖一部分租一部分,可以搞风险抵押承包。可以搞“一厂两制”或“一厂多制”等等.特别在改革起步之初,更应尊重群众意愿,不拘一格,大胆试验,勇于探索,然后总结经验,逐步加以规范。
放活必须把握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区别
“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由市、县体改部门抓总,统一指导公有小企业改革的做法好处甚多,最主要一条就是领导重视,易于形成改革气候。集体企业一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机遇,摆脱自己的困境。但在工作中必须把握社会主义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区别,切忌混淆两者的性质,以国有企业适用的做法来对待集体企业。当前较为突出的是按照国有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的思路,采用“先出售后改制”的整套办法来部署集体企业的改革。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所谓“先出售后改制”,指的是先将国有企业的全部净资产,经有关部门审核、验收,折成股份,一次性或分期直接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所得的资产价款,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实行有偿周转使用,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新办企业;然后,将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践证明,这种盘活国有资产、建立新的经营机制的举措,已经取得成效,并为越来越多的地方所认同。而集体小企业资产的主体本来就是归该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如果也采取“先出售后改制”的做法,岂不是企业的资产所有者自己掏钱买自己的资产吗?这种“自卖自买”的做法,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不可取的。有的同志主张,集体企业“卖得越光越好”,是不能接受的。集体企业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先入股后改制”。
与“先出售后改制”相联系,不少地方将集体企业向职工出售资产所得的价款,由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中管理或代管。有个地方反映,由国资局统一掌握的资金中,75%以上来自集体企业和集体经济联合组织,其中40%以上属于企业集体资产。这种混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做法应予尽快纠正。这部分已被集中的资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应退还给企业;属于集体经济联合组织的,原则上也应留给企业,有偿使用,以利于改制起动。
放活小的,必须积极扶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
放活不是放任自流,更不是放弃指导。因此,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坚持“积极扶持、正确引导、总结经验、逐步规范”的方针。近几年的实践表明,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小企业改制的一种方向性选择。时下,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要求对股份合作制加以规范,出现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把它视为股份制的形式,着重于资金合作,主张用《公司法》逐步加以规范;一种把它视为合作制的形式,着重于劳动者的合作,主张用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并吸收股份制某些做法加以规范。“两股道上跑车”,都是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改革成果,今后都可供选择推行。但前者毕竟已有法可依,迫切需要规范的当是后者。我认为,对股份合作制的理论和原则规范,主要包括:
——企业职工个人股(或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企业的股本总额中占主体。原则上不设国有股和联社股,企业中的国有和联社资产,以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借给或租给企业使用,企业剐向国资管理机构和联社支付资金占用费或租赁费,在(所得)税前列支,进入成本。职工个人股的比重,可通过增量资产(新增税后利润)对职工扩股增额的分配办法逐年提高其比重,企业外的法人股或个人股不能成为企业的产权主体;
——坚持“入股自愿”原则,在“一人一票”前提下,允许职工持股既不限定均等,又受最高额限制。企业职工应以股东为主体,不入股的职工人数应予限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实行股东大会、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设理事会和监事会。企业厂长(经理)的产生和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原则上不设董事会。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在核定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工资、奖金具体分配办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原则规定,有权自主分配税后利润。政府有关部门对以上分配均不干预。
——明确企业的组织形式或经济类型为“股份合作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不得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称谓,也不应以“国内合资”企业注册。
明确以上各点,目的是与股份制加以原则区别,以利于纠正某些不妥的做法,正确引导企业在“两股道”上逐步加以规范,创造条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