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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产权关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
发行时间:1996-06-20
网站编辑:郭振英 陈永杰
来源:研究所

理顺产权关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

国务院研究室工交司  郭振英  陈永杰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城乡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前途,要大力发展。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要的前提是界定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

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企业组织制度形式选择主要有四种:一是股份合作制,这是相当大部分集体企业的改革方向。二是重建合作社制,部分人主张恢复合作社。三是维持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现状,但实行真正的集体所有、职工民主管理,也有部分人持这种看法。四是公司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作此选择。四种企业组织制度形式,前三种是在集体(合作)经济范围内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第四种则超出集体(合作)经济范围,成为了混合经济。这四种形式,不管选择哪一种,都必须界定产权,理顺产权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1.集体企业与扶持单位关系。两者之间主要有三种关系:财产关系,生产经营关系,特殊社会关系。处理双方关系,首先必须明确几个认识前提。一是要遵循国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Z才双方的最基本关系都有明确规定,双方都应认真执行。二是要明确政策界限。主要是要区分“出资”与“投资”的界限,行政性扶持与经济性扶持的界限,一般经济性扶持与投资性扶持的界限。三是要实事求是认识双方的互助关系。既要看到国有扶持单位在人财物上对集体企业的支持,又要看到集体企业在承担就业安置以及各种形式利益回报上对扶持单位的贡献。四是要看到双方在新形势下建立新型的规范关系符合双方根本利益,目前的非规范关系首先对集体企业不利,最终对扶持单位也不利。有了以上认识前提,双方的三种关系就有了理顺的基础。

财产关系的处理。过去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划清财产归属关系者,双方要遵守原协议,除非原协议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未划清财产归属关系者,宜采取以下办法:扶持单位支援的工具、设备、物资等可折价或作价由集体企业偿还;厂房、场地由集体企业交纳租金或使用费;扶持单位的商标、品牌名等知识产权可有偿使用;非实物扶持资金(货币资金)作为借贷按期偿还。上述几项,也可作为扶持单位的投资,参与集体企业利润分配。

生产经营关系的处理。双方应以平等经济主体资格,按正常规范的市场规则处理生产经营协作关系。在产品协作、劳务合作、生产条件支持(如水、电、气等)上,既要制止集体企业变相侵占国有企业利益,又要制止国有企业强制侵占集体企业利益,同时,特别要制止双方共谋损害国家利益(如在作价做帐上造假、转移税款和财产、私设帐外资产等)。

特殊社会关系的处理。特殊社会关系是指扶持单位在行政、人事等方面对集体企业不同程度的实际控制关系。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这种控制关系严重阻碍了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处理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集体企业的自主权必须得到尊重,对集体企业人事管理的干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特别是随意撤换厂长、经理则完全是非法的,应当加以禁止。处理人事关系最好的办法是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采取聘用制办法,由扶持单位、集体企业和当事人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聘用合同制是处理双方关系的最佳选择,应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普遍推行。

2.集体企业与联社关系。这里主要指轻工联社(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以及商业、运输、街道联社等。联社与企业之间主要有两大关系:财产关系和管理关系。处理两者关系的最主要认识前提是必须对联社进行改革,使其由行政机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三位一体的组织彻底转变为真正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取消联社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有此认识前提,双方关系就有了理顺的基础。

财产关系的处理。联社的资产主要来自于所属企业上缴的利润、联社基金和管理费等,因此,从产权关系讲,联社的出资人或曰“老板”是联社范围内的各个集体企业。不过,联社一旦建立,它又是高于各个集体企业的独立组织,是各个集体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表。联社的资金除用于自身日常开支和为企业提供某些社会服务所需费用外,主要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投资。投资大致有三类:一是单独投资,直接创办企业;二是与一个或多个企业联合投资直接创办企业;三是投资于现有企业的基本建设或技改项目。第一类企业,产权完全归属联社;第二类企业,产权由联社与有关企业按投资份额分享;第三类企业,联社按投资额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享有部分产权.联社在所属集体企业中产权的存在与否、存在多少。完全依是否有真正的投资、投资额大小为转移,不应把联社对企业的无偿支助、借贷款和贷款担保等视为投资进而索要产权。

管理关系的处理。联社财产来源于企业又部分投资于企业,这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决定了管理关系的双向性,即企业要管联社,联社要管企业。企业管联社,主要指联社的章程、联社的领导人选、联社的主要决策等应由组成联社的各个企业共同决定。联社管企业,主要指联社依其对企业的投资额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以及作为所属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表,按照联社章程规定对企业拥有指导和监督权利。除此之外,联社不应拥有其它管理权利。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联社更多地不是作为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行使自己应有的职能,而是作为一级行政机构,代表政府对集体企业行使行政管理。行政与经济职能混在一起,构成了联社对企业自主权过多干预的基础。这种状况必须彻底改变。要恢复联社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本来面目,逐步减少以至最终取消其行政职能,使联社与企业的相互关系完全建立在真正经济联系和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之上。

3.集体企业与职工个人关系。两者之间主要有两大关系:集体产权与个人产权关系,经营者权利与个人民主权利关系。处理两者关系必须解决的认识性前提是要彻底纠正一个根本性的极“左”的错误观念,即集体经济必须完全放弃个人财产所有权,实行完全的共同共有。将集体财产与个人产权完全割裂开来的这一观念,是集体职工缺乏企业主人翁责任感,难以从个人利益上真正关心集体利益的一个主要原因。纠正这一错误观念,代之以各国合作社共同遵循的原则:承认个人产权,在个人产权基础上实行平等、自由的合作。这不是搞私有制,而是恢复集体合作经济的本来面目。有此认识前提,两者的关系就有了理顺的基础。

集体产权与个人产权的处理。处理的主要原则和办法是:对于新办集体企业,一开始就应明确个人产权份额,实行按份共有,当前一种较好的形式选择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对于现有集体企业,首先要明确的是,集体财产是可以并且必须逐步量化给职工个人。由于集体产权来源历史演变的复杂性和现实政策的不明确及难以操作性,目前可采取设置集体股和允许部分量化到个人的办法。设置集体股时必须注意:要有明确的集体股持有主体;持股主体必须是原集体职工,不能是原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新职工不应分享集体股利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集体企业同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不宜设集体股,应尽量将集体资产量化给集体职工个人。因为,随着股份公司的建立,原集体企业职工已经改变集体制身份,这个集体已不复存在,再设集体股已毫无意义。财产量化到个人时必须注意:要依劳动贡献大小衡量;要充分考虑离退休职工的正当利益;要考虑虽已离开企业或死亡,但曾有较突出贡献的职工的合理利益。

经营者权利与职工(股东)民主权利关系的处理。在理顺集体产权与个人产权关系基础之上,经营者与职工个人的关系也就非常明确了:经营者的权利来自于职工集体,经营者应是集体利益的代表,要接受职工集体的监督;职工个人拥有平等的民主权利,拥有经营者任免的直接或间接的选择权,但同时必须接受合法当选的经营者的管理。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许多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是行政任免而非民主选举,因此,经营者往往是代表行政部门而非职工集体。这是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的经营者比较专断的根本原因。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要在恢复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本来面目的同时,恢复集体企业内部真正的民主管理。

4.集体企业与其他法人关系。这里的社会其他法人,主要指集体企业开办初期时,与企业有特殊经济联系的法人,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法人。如许多民办科技实体企业,往往是在社会法人支持下创办和发展起来的。两者之间由此形成某种意义的财产关系及其派生出来的某些特殊社会关系。处理双方关系的主要认识前提,以现行政策法律为基础,同时,尊重特殊历史原因,恰当考虑双方的利益要求。具体处理财产关系时,既要明确划分“出资”和“投资”界限,行政支持、政策扶持与投资界限,又要充分考虑有关社会法人的实际创业贡献。对于社会法人,不能因为在集体企业创办及初期发展过程中对其有经济和行政支持,而简单地认为企业产权应主要归自己;对于集体企业,不能忽视在特殊社会背景下有关单位的支持具有创业贡献性质,应当获得部分创业利润及其相应的产权。双方在明确了各自的产权份额和比例关系后,社会法人只能依其产权份额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利益,不能再依仗其行政与社会权力过多干预企业经营管理。

理顺产权关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
发行时间:1996-06-20
网站编辑:郭振英 陈永杰
  
来源:研究所

理顺产权关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

国务院研究室工交司  郭振英  陈永杰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城乡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前途,要大力发展。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要的前提是界定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

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企业组织制度形式选择主要有四种:一是股份合作制,这是相当大部分集体企业的改革方向。二是重建合作社制,部分人主张恢复合作社。三是维持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现状,但实行真正的集体所有、职工民主管理,也有部分人持这种看法。四是公司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作此选择。四种企业组织制度形式,前三种是在集体(合作)经济范围内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第四种则超出集体(合作)经济范围,成为了混合经济。这四种形式,不管选择哪一种,都必须界定产权,理顺产权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1.集体企业与扶持单位关系。两者之间主要有三种关系:财产关系,生产经营关系,特殊社会关系。处理双方关系,首先必须明确几个认识前提。一是要遵循国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Z才双方的最基本关系都有明确规定,双方都应认真执行。二是要明确政策界限。主要是要区分“出资”与“投资”的界限,行政性扶持与经济性扶持的界限,一般经济性扶持与投资性扶持的界限。三是要实事求是认识双方的互助关系。既要看到国有扶持单位在人财物上对集体企业的支持,又要看到集体企业在承担就业安置以及各种形式利益回报上对扶持单位的贡献。四是要看到双方在新形势下建立新型的规范关系符合双方根本利益,目前的非规范关系首先对集体企业不利,最终对扶持单位也不利。有了以上认识前提,双方的三种关系就有了理顺的基础。

财产关系的处理。过去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划清财产归属关系者,双方要遵守原协议,除非原协议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未划清财产归属关系者,宜采取以下办法:扶持单位支援的工具、设备、物资等可折价或作价由集体企业偿还;厂房、场地由集体企业交纳租金或使用费;扶持单位的商标、品牌名等知识产权可有偿使用;非实物扶持资金(货币资金)作为借贷按期偿还。上述几项,也可作为扶持单位的投资,参与集体企业利润分配。

生产经营关系的处理。双方应以平等经济主体资格,按正常规范的市场规则处理生产经营协作关系。在产品协作、劳务合作、生产条件支持(如水、电、气等)上,既要制止集体企业变相侵占国有企业利益,又要制止国有企业强制侵占集体企业利益,同时,特别要制止双方共谋损害国家利益(如在作价做帐上造假、转移税款和财产、私设帐外资产等)。

特殊社会关系的处理。特殊社会关系是指扶持单位在行政、人事等方面对集体企业不同程度的实际控制关系。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这种控制关系严重阻碍了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处理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集体企业的自主权必须得到尊重,对集体企业人事管理的干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特别是随意撤换厂长、经理则完全是非法的,应当加以禁止。处理人事关系最好的办法是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采取聘用制办法,由扶持单位、集体企业和当事人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聘用合同制是处理双方关系的最佳选择,应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普遍推行。

2.集体企业与联社关系。这里主要指轻工联社(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以及商业、运输、街道联社等。联社与企业之间主要有两大关系:财产关系和管理关系。处理两者关系的最主要认识前提是必须对联社进行改革,使其由行政机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三位一体的组织彻底转变为真正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取消联社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有此认识前提,双方关系就有了理顺的基础。

财产关系的处理。联社的资产主要来自于所属企业上缴的利润、联社基金和管理费等,因此,从产权关系讲,联社的出资人或曰“老板”是联社范围内的各个集体企业。不过,联社一旦建立,它又是高于各个集体企业的独立组织,是各个集体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表。联社的资金除用于自身日常开支和为企业提供某些社会服务所需费用外,主要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投资。投资大致有三类:一是单独投资,直接创办企业;二是与一个或多个企业联合投资直接创办企业;三是投资于现有企业的基本建设或技改项目。第一类企业,产权完全归属联社;第二类企业,产权由联社与有关企业按投资份额分享;第三类企业,联社按投资额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享有部分产权.联社在所属集体企业中产权的存在与否、存在多少。完全依是否有真正的投资、投资额大小为转移,不应把联社对企业的无偿支助、借贷款和贷款担保等视为投资进而索要产权。

管理关系的处理。联社财产来源于企业又部分投资于企业,这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决定了管理关系的双向性,即企业要管联社,联社要管企业。企业管联社,主要指联社的章程、联社的领导人选、联社的主要决策等应由组成联社的各个企业共同决定。联社管企业,主要指联社依其对企业的投资额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以及作为所属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表,按照联社章程规定对企业拥有指导和监督权利。除此之外,联社不应拥有其它管理权利。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联社更多地不是作为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行使自己应有的职能,而是作为一级行政机构,代表政府对集体企业行使行政管理。行政与经济职能混在一起,构成了联社对企业自主权过多干预的基础。这种状况必须彻底改变。要恢复联社的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本来面目,逐步减少以至最终取消其行政职能,使联社与企业的相互关系完全建立在真正经济联系和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之上。

3.集体企业与职工个人关系。两者之间主要有两大关系:集体产权与个人产权关系,经营者权利与个人民主权利关系。处理两者关系必须解决的认识性前提是要彻底纠正一个根本性的极“左”的错误观念,即集体经济必须完全放弃个人财产所有权,实行完全的共同共有。将集体财产与个人产权完全割裂开来的这一观念,是集体职工缺乏企业主人翁责任感,难以从个人利益上真正关心集体利益的一个主要原因。纠正这一错误观念,代之以各国合作社共同遵循的原则:承认个人产权,在个人产权基础上实行平等、自由的合作。这不是搞私有制,而是恢复集体合作经济的本来面目。有此认识前提,两者的关系就有了理顺的基础。

集体产权与个人产权的处理。处理的主要原则和办法是:对于新办集体企业,一开始就应明确个人产权份额,实行按份共有,当前一种较好的形式选择是实行股份合作制。对于现有集体企业,首先要明确的是,集体财产是可以并且必须逐步量化给职工个人。由于集体产权来源历史演变的复杂性和现实政策的不明确及难以操作性,目前可采取设置集体股和允许部分量化到个人的办法。设置集体股时必须注意:要有明确的集体股持有主体;持股主体必须是原集体职工,不能是原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新职工不应分享集体股利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集体企业同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不宜设集体股,应尽量将集体资产量化给集体职工个人。因为,随着股份公司的建立,原集体企业职工已经改变集体制身份,这个集体已不复存在,再设集体股已毫无意义。财产量化到个人时必须注意:要依劳动贡献大小衡量;要充分考虑离退休职工的正当利益;要考虑虽已离开企业或死亡,但曾有较突出贡献的职工的合理利益。

经营者权利与职工(股东)民主权利关系的处理。在理顺集体产权与个人产权关系基础之上,经营者与职工个人的关系也就非常明确了:经营者的权利来自于职工集体,经营者应是集体利益的代表,要接受职工集体的监督;职工个人拥有平等的民主权利,拥有经营者任免的直接或间接的选择权,但同时必须接受合法当选的经营者的管理。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许多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是行政任免而非民主选举,因此,经营者往往是代表行政部门而非职工集体。这是相当一部分集体企业的经营者比较专断的根本原因。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要在恢复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本来面目的同时,恢复集体企业内部真正的民主管理。

4.集体企业与其他法人关系。这里的社会其他法人,主要指集体企业开办初期时,与企业有特殊经济联系的法人,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法人。如许多民办科技实体企业,往往是在社会法人支持下创办和发展起来的。两者之间由此形成某种意义的财产关系及其派生出来的某些特殊社会关系。处理双方关系的主要认识前提,以现行政策法律为基础,同时,尊重特殊历史原因,恰当考虑双方的利益要求。具体处理财产关系时,既要明确划分“出资”和“投资”界限,行政支持、政策扶持与投资界限,又要充分考虑有关社会法人的实际创业贡献。对于社会法人,不能因为在集体企业创办及初期发展过程中对其有经济和行政支持,而简单地认为企业产权应主要归自己;对于集体企业,不能忽视在特殊社会背景下有关单位的支持具有创业贡献性质,应当获得部分创业利润及其相应的产权。双方在明确了各自的产权份额和比例关系后,社会法人只能依其产权份额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利益,不能再依仗其行政与社会权力过多干预企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