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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企业初探
发行时间:1996-06-20
网站编辑:耿鸿福 于炜
来源:研究所

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企业初探

耿鸿福  于  炜

上海的国有小企业大部分有较长的发展历史,更新改造任务艰巨,各种负担沉重,资金匮乏,力口上受体制和环境的制约,因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步履维艰。为深化企业改革,搞活国有小企业,上海从1992年下半年起先在地区所属国有小企业中进行改制股份合作制试点,1994年又选择一些市属国有小企业试点。改制对象主要是:(1)列入结构调整范围的企业;(2)自身改革意识强烈,职工改制积极性高,且具备一次买断全部资产实力的企业;(3)有一定净资产的企业;(4)因经营不善而陷于微利或亏损境地的企业。改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根据评估值,在企业全部存量资产中扣除报废和损失的部分,并提取已退休职工今后的生活和医疗保障费用后,由本企业职工出资买断剩余的资产,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企业。二是职工出资认购70%的企业产权,其余30%的产权由国家持有,国家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生活和医疗保障费用,从国有股红利中分期扣除。目前上海全市已有10多家国有小企业改制完毕,从实践情况看,基本达到预期效果,改制企业初步显示出了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能力和活力。

一、国有小企业改制股份合作企业的意义和作用

(一)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重组,推动企业结构的调整。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一旦出现亏损,往往依靠国家信贷优惠政策的支持维持日常生产和经营,这不仅使国家的投资负担日益加重,而且企业的债务包袱也越背越重,对国家政策的依赖性也日趋强烈,难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通过产权置换,将国有小企业的产权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可以使企业中的国有存量资产转变为货币资本,投入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现优化配置和合理重组,发挥出应有的价值效应。上海完成改制的10多家国有小企业,原来基本上处于微利亏损状态,国家非但得不到企业的所得税,还要经常向企业注入资金以维持日常生产和经营。企业改制后,国家投资负担减轻,而且还收入一笔资产转让费。同时,企业改制后活力有所增强,生产和经营效益提高,上交国家的税赋也有所增力口。

(二)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处于政府附属物的地位,国家担负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职能;企业依赖国家投资维持生计,国家则必须向众多的企业“供血”,企业的活力也受到限制。将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解除企业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资产纽带关系,无疑为企业松了“绑”,企业独立地参与市场竞争,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可以增强自主经营的能力和实力,国家也不必再为企业“供血”。

(三)实行劳资结合,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形成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职工在自愿结合的原则下认购企业产权,并直接参与生产劳动,他们既是劳动者,也是所有者。企业内部在实行按劳分红的同时,还实行按资分红.衰工的切身利益(劳动报酬和投资收益)与他们自已的贡献(劳动业绩和出资额)密切相关.这种强有力的分配激励机制,促使职工关注企业的盛衰,为同一个目标而齐心协力地奋斗.产生一股强大的向心力,为企业的发展增添了动力。

(四)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职工牧人水平的提高。

国有小企业改制后,企业活力增强,生产经营效益也明显提高,上海的10多家改制企业实现利润都比改制前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提高最多的达一倍以上,最少的也有15%左右。上海灯具厂1994年在市属国有小企业中率先改制后,当年实现利润比1993年自了一番。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带动了职工收入的增长,上海10多家改制企业职工曲牧人普遍增长20%以上。

二、国有小企业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对改制的认识不一致。企业主管部门从调整结构的角度出发选择改制对象,往往把一些负担重,效益差,基础弱,发展困难的国有小企业作为改制首选对象,但这类企业的职工却缺乏改制积极性;而经营状况尚好的企业,职工有改制积极性,愿意出资认购产权,企业主管部门却不愿转让。能符合双方意愿,可以顺利改制的企业较少,从而影响了改制的总体进展速度。

(二)改制企业的性质有待明确。上海一些改制企业反映,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后,有些部门把他们视为私营企业。如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更改登记手续时,就把企业归入私营经济范畴,既伤害了职工的思想情绪,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对改制企业要不要设置国有股的问题认识尚不统一。上海目前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不设国有股:另一种是设国有股,但不得超出企业股本总额的30%。采用后一种方式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企业职工的财力不足以一次买断全部企业产权,剩余的产权就作为国有股权留在企业;二是企业原主管部门想在改制企业保留控股地位,在向职工出售产权时,为自己保留了一部份股权,并以法人名义参股。但是,从实践情况看,设国有股的企业矛盾较多,主要因为国有股参股比例尽管受到限制,但却仍以最大股取得控股地位,其持有者原企业主管部门藉此介入并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从而挫伤企业及其职工改制的积极性。

(四)国有小企业改制前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未妥善解决。根据有关规定,国有小企业改制后,不必继续负担已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费用。那么,这些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费用由谁承担?始终是—遭难题.目前上海已实行职工养老金全市统筹,但退休职工的医疗费,以及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后的遗属补偿费仍由企业负担,企业社会性负担仍很沉重。对改制企业,上海采取返还部份产权转让费的办法予以补偿。但这种补偿是一次性的,而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开支却是持续而分散性的,必然会受到通货膨胀、企业经营风险等不可预测的因素的影响,企业管理行为不规范也易造成资金流失,从而给退休人员的实际保障水平带来不利。

(五)对改制企业能否享受优惠税赋的问题异议较多。鉴于上海改制企业大部分是微利或亏损企业,为鼓励他们通过改制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上海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其中包括允许改制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但是有关部门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为鼓励国有企业兴办“三产”安置富余人员就业而制定的,不适用于国有小企业改制。这影响了政策的执行。

(六)改制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关系不落实。目前上海改制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关系仍挂靠原主管部门。但原主管部门认为,企业改制后行政关系已不再隶属于本部门,其党、团、工会组织应由区、县相应部门管理,而各区、县认为市属国有小企业改制后,企业内党、团、工会组织应由市有关部门管理。两方面相互推诿,给企业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规范。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应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上海推动企业改制过程中,按土地级差等级向企业征收土地开发费,由企业在支付产权转让费时一并支付,这一做法不够规范.一是土地开发费的高低不是由市场形成的,容易产生随意性;二是企业使用土地没有年限限制,也未同有关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转让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是土地开发费没有与产权转让费分帐处理,容易在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之间造成利益混淆。

三、推动国有小企业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主要措施

1.明确股份合作企业的性质。股份合作企业是什么性质的企业?目前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从合作经营的角度定论,认为企业应纳入集体经济范畴;另一种意见从股权私有的角度定论,认为企业属于私有经济范畴。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不是私有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首先,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具有劳动者和出资人双重身份,劳资合一,目标一致,人与人之间不存在雇用关系。这与私有企业劳资分离,老板与雇工目标各异的特点有很大差别。再次,股份合作企业的资本虽然来自个人,但出资人没有支配企业资产的权利,企业产权由集体支配。而私有企业的产权,企业主既是所有者又是支配者。根据上述两方面的比较,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劳资合一,个人投资,财产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均沾的特殊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形式。

2.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股份合作制劳资合一的特征,决定企业股东必须具有劳动者和出资人双重身份,而国家到企业参股,只能取得出资人单一身份,不符合股权平等原则,因而不宜介入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但鉴于一些改制企业确实难以一次买断企业的全部产权,上海允许在试点企业中以法人股名义保留部份国有股份,这只能是一项过渡性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劳资合一,股权平等的原则,今后在国有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企业职工难以一次买断的剩余产权,应采取租赁使用的办法,即由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国有资产租赁使用合同;也可由企业分期买断。企业占用这部份国有资产,除必须支付租赁费甩或分期支付产权出让金外,还要支付资产占用利息。

3.强化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功能。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性极强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也应由专门从事保险事业管理和服务的社会性机构担任。但在目前相关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机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这些工作只能暂由企业继续承担。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并制定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具体办法,把这些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入专门的社会机构。此外,改制企业中在改制前退休的职工,其生活保障费用应完全由国家负担,国家除从企业产权转让收益中拨出一部分资金返还企业用于这些职工的生活保障外,还应从其他渠道补充资金,以帮助企业消化由不可测因素造成的费用增长。

4。纠正改制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和经营性房屋的现象。目前上海少数改制企业仍无偿占用国有土地和经营性房屋,这虽然不影响改制工作,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有小企业改制的原则,国有经营性房屋应随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有偿转让给企业,企业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收购,应按房产的评估值向原主管部门缴纳房产占用费和利息。土地归国家所有,改制企业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以国家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企业必须支付土地出让金。在合同期限内,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可转让、转租和作价入股。鉴于少数改制企业确实困难重重,有关部门可适当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

5.完善改制配套政策。为鼓励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税收、信贷、外贸出口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将改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给予相同的政策,为改制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6.尽快制定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属地化办法。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属地化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先在国有小企业改制过程中试点,将改制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划归地区管理。企业原主管部门的党、团、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地区相应组织做好移交工作,以使企业党、团、工会的工作保持正常的秩序。

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企业初探
发行时间:1996-06-20
网站编辑:耿鸿福 于炜
  
来源:研究所

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企业初探

耿鸿福  于  炜

上海的国有小企业大部分有较长的发展历史,更新改造任务艰巨,各种负担沉重,资金匮乏,力口上受体制和环境的制约,因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步履维艰。为深化企业改革,搞活国有小企业,上海从1992年下半年起先在地区所属国有小企业中进行改制股份合作制试点,1994年又选择一些市属国有小企业试点。改制对象主要是:(1)列入结构调整范围的企业;(2)自身改革意识强烈,职工改制积极性高,且具备一次买断全部资产实力的企业;(3)有一定净资产的企业;(4)因经营不善而陷于微利或亏损境地的企业。改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根据评估值,在企业全部存量资产中扣除报废和损失的部分,并提取已退休职工今后的生活和医疗保障费用后,由本企业职工出资买断剩余的资产,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企业。二是职工出资认购70%的企业产权,其余30%的产权由国家持有,国家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生活和医疗保障费用,从国有股红利中分期扣除。目前上海全市已有10多家国有小企业改制完毕,从实践情况看,基本达到预期效果,改制企业初步显示出了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能力和活力。

一、国有小企业改制股份合作企业的意义和作用

(一)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重组,推动企业结构的调整。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一旦出现亏损,往往依靠国家信贷优惠政策的支持维持日常生产和经营,这不仅使国家的投资负担日益加重,而且企业的债务包袱也越背越重,对国家政策的依赖性也日趋强烈,难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通过产权置换,将国有小企业的产权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可以使企业中的国有存量资产转变为货币资本,投入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现优化配置和合理重组,发挥出应有的价值效应。上海完成改制的10多家国有小企业,原来基本上处于微利亏损状态,国家非但得不到企业的所得税,还要经常向企业注入资金以维持日常生产和经营。企业改制后,国家投资负担减轻,而且还收入一笔资产转让费。同时,企业改制后活力有所增强,生产和经营效益提高,上交国家的税赋也有所增力口。

(二)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处于政府附属物的地位,国家担负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职能;企业依赖国家投资维持生计,国家则必须向众多的企业“供血”,企业的活力也受到限制。将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解除企业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资产纽带关系,无疑为企业松了“绑”,企业独立地参与市场竞争,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可以增强自主经营的能力和实力,国家也不必再为企业“供血”。

(三)实行劳资结合,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形成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职工在自愿结合的原则下认购企业产权,并直接参与生产劳动,他们既是劳动者,也是所有者。企业内部在实行按劳分红的同时,还实行按资分红.衰工的切身利益(劳动报酬和投资收益)与他们自已的贡献(劳动业绩和出资额)密切相关.这种强有力的分配激励机制,促使职工关注企业的盛衰,为同一个目标而齐心协力地奋斗.产生一股强大的向心力,为企业的发展增添了动力。

(四)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职工牧人水平的提高。

国有小企业改制后,企业活力增强,生产经营效益也明显提高,上海的10多家改制企业实现利润都比改制前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提高最多的达一倍以上,最少的也有15%左右。上海灯具厂1994年在市属国有小企业中率先改制后,当年实现利润比1993年自了一番。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带动了职工收入的增长,上海10多家改制企业职工曲牧人普遍增长20%以上。

二、国有小企业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对改制的认识不一致。企业主管部门从调整结构的角度出发选择改制对象,往往把一些负担重,效益差,基础弱,发展困难的国有小企业作为改制首选对象,但这类企业的职工却缺乏改制积极性;而经营状况尚好的企业,职工有改制积极性,愿意出资认购产权,企业主管部门却不愿转让。能符合双方意愿,可以顺利改制的企业较少,从而影响了改制的总体进展速度。

(二)改制企业的性质有待明确。上海一些改制企业反映,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后,有些部门把他们视为私营企业。如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更改登记手续时,就把企业归入私营经济范畴,既伤害了职工的思想情绪,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对改制企业要不要设置国有股的问题认识尚不统一。上海目前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不设国有股:另一种是设国有股,但不得超出企业股本总额的30%。采用后一种方式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企业职工的财力不足以一次买断全部企业产权,剩余的产权就作为国有股权留在企业;二是企业原主管部门想在改制企业保留控股地位,在向职工出售产权时,为自己保留了一部份股权,并以法人名义参股。但是,从实践情况看,设国有股的企业矛盾较多,主要因为国有股参股比例尽管受到限制,但却仍以最大股取得控股地位,其持有者原企业主管部门藉此介入并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从而挫伤企业及其职工改制的积极性。

(四)国有小企业改制前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未妥善解决。根据有关规定,国有小企业改制后,不必继续负担已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费用。那么,这些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费用由谁承担?始终是—遭难题.目前上海已实行职工养老金全市统筹,但退休职工的医疗费,以及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后的遗属补偿费仍由企业负担,企业社会性负担仍很沉重。对改制企业,上海采取返还部份产权转让费的办法予以补偿。但这种补偿是一次性的,而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开支却是持续而分散性的,必然会受到通货膨胀、企业经营风险等不可预测的因素的影响,企业管理行为不规范也易造成资金流失,从而给退休人员的实际保障水平带来不利。

(五)对改制企业能否享受优惠税赋的问题异议较多。鉴于上海改制企业大部分是微利或亏损企业,为鼓励他们通过改制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上海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其中包括允许改制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但是有关部门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为鼓励国有企业兴办“三产”安置富余人员就业而制定的,不适用于国有小企业改制。这影响了政策的执行。

(六)改制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关系不落实。目前上海改制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关系仍挂靠原主管部门。但原主管部门认为,企业改制后行政关系已不再隶属于本部门,其党、团、工会组织应由区、县相应部门管理,而各区、县认为市属国有小企业改制后,企业内党、团、工会组织应由市有关部门管理。两方面相互推诿,给企业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规范。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应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上海推动企业改制过程中,按土地级差等级向企业征收土地开发费,由企业在支付产权转让费时一并支付,这一做法不够规范.一是土地开发费的高低不是由市场形成的,容易产生随意性;二是企业使用土地没有年限限制,也未同有关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转让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是土地开发费没有与产权转让费分帐处理,容易在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之间造成利益混淆。

三、推动国有小企业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主要措施

1.明确股份合作企业的性质。股份合作企业是什么性质的企业?目前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从合作经营的角度定论,认为企业应纳入集体经济范畴;另一种意见从股权私有的角度定论,认为企业属于私有经济范畴。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不是私有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首先,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具有劳动者和出资人双重身份,劳资合一,目标一致,人与人之间不存在雇用关系。这与私有企业劳资分离,老板与雇工目标各异的特点有很大差别。再次,股份合作企业的资本虽然来自个人,但出资人没有支配企业资产的权利,企业产权由集体支配。而私有企业的产权,企业主既是所有者又是支配者。根据上述两方面的比较,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劳资合一,个人投资,财产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均沾的特殊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形式。

2.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股份合作制劳资合一的特征,决定企业股东必须具有劳动者和出资人双重身份,而国家到企业参股,只能取得出资人单一身份,不符合股权平等原则,因而不宜介入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权结构。但鉴于一些改制企业确实难以一次买断企业的全部产权,上海允许在试点企业中以法人股名义保留部份国有股份,这只能是一项过渡性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劳资合一,股权平等的原则,今后在国有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企业职工难以一次买断的剩余产权,应采取租赁使用的办法,即由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国有资产租赁使用合同;也可由企业分期买断。企业占用这部份国有资产,除必须支付租赁费甩或分期支付产权出让金外,还要支付资产占用利息。

3.强化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功能。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性极强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密切配合,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也应由专门从事保险事业管理和服务的社会性机构担任。但在目前相关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机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这些工作只能暂由企业继续承担。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并制定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具体办法,把这些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入专门的社会机构。此外,改制企业中在改制前退休的职工,其生活保障费用应完全由国家负担,国家除从企业产权转让收益中拨出一部分资金返还企业用于这些职工的生活保障外,还应从其他渠道补充资金,以帮助企业消化由不可测因素造成的费用增长。

4。纠正改制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和经营性房屋的现象。目前上海少数改制企业仍无偿占用国有土地和经营性房屋,这虽然不影响改制工作,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有小企业改制的原则,国有经营性房屋应随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有偿转让给企业,企业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收购,应按房产的评估值向原主管部门缴纳房产占用费和利息。土地归国家所有,改制企业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以国家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企业必须支付土地出让金。在合同期限内,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可转让、转租和作价入股。鉴于少数改制企业确实困难重重,有关部门可适当减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

5.完善改制配套政策。为鼓励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税收、信贷、外贸出口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将改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给予相同的政策,为改制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6.尽快制定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属地化办法。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属地化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先在国有小企业改制过程中试点,将改制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划归地区管理。企业原主管部门的党、团、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地区相应组织做好移交工作,以使企业党、团、工会的工作保持正常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