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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颁布企业十条所得税新政策
发行时间:1996-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家颁布企业十条所得税新政策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二、对第二产业企业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暂免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征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厂、农民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九、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国家颁布企业十条所得税新政策
发行时间:1996-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国家颁布企业十条所得税新政策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二、对第二产业企业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暂免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征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厂、农民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九、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