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对困难企业制订紧急救助对策
劳动部等国家九部委最近对困难企业制订了紧急救助对策。即保障基本生活、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其中规定:
一、凡在一个时期内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在经过当地劳动、企业主管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开立工资预留户,由银行根据企业的委托,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优先保证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的发放。
二、对于长期亏损确又没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应实行财政补贴、企业主管调剂和银行贷款“三家抬”的办法,共同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
三、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经批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供一定期限的救济,凡符合民政救济标准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