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集体经济的一种良好形式
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会长 何 光
1.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形式。合作制的特征是劳动控制资本,股份制的特征是资本控制劳动。股份合作制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历史条件,引入股份制的某些成分和做法。既不能把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混同起来,否定股份合作制,从而在实际上否定合作经济的独立地位;也不能把合作制的原则绝对化,排除股份制某些因素的合理渗透。不应当排除某些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实行“纯粹”合作制的可能性,但是要求一律的“纯”是不可能的。
要正确地划分股份合作与个体合伙的界限。绝不应当把名实相符的合作经济划入私营经济的范围。对于确属个体合伙的经济成分也要正确引导。
2.股份合作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实践证明,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轻型为主、中小为主的集体企业,即使在尚待深化改革的条件下,也对市场竞争显示了较好的适应能力,有其独具的优势。通过深化改革中的产权落实,通过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并在此基础上改革和调整企业内外的关系,将使劳动者中蕴蓄着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出来,使集体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一个充满活力的、举足轻重的因素。
3.在集体企业深化改革中推行股份合作制,是一个带有方向性的措施。如果指导得当,可能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逐步得到推行,并取得良好成效。在老集体企业中,如何在所有制方面深化改革,是一个需要下功夫试验研究,认真对待的重要课题。在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时,各类集体企业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它们情况各异,在具体作法上需要有所区别。总的说来,是老的要改革,新事要新办。根据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和初步的实践经验,预计现有集体企业改革的前景可能是:大部分改革为股份合作制,一部分改为合伙制或混合所有制,少数单位改为股份制。究竟如何,还要看实践发展。从全局说,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的做法都应当得到赞同和支持,而不要拿一个固定的框子不加分析地到处去套。
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在深化改革,其富余人员的辅助部门(“企业办社会”)势将逐步分流或分离出来;相当一部分国有小企业将要改制,同时,社会上大量人员需要就业。一些地区的试点证明,采取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形式,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如能因势利导,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城镇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将有一个新的大发展。这既有利于集聚民间财力,创造就业岗位,缓解人浮于事的尖锐矛盾,又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4.明确指导思想至关重要。在这方面,相当一部分领导者对所有制、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合作制这类问题注意不够,或者不大清楚;一部分同志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看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较多,而考虑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较少。另方面,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也确实存在,例如:主办单位和集体企业在经营效益、财务关系、职工分配收入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或者矛盾;城市区、街政府同它们扶持兴办的集体企业,在财务关系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老集体企业清理资产、落实产权上困难颇多;在亏损企业中推行这种改革的阻力较大,等等.关于以上几类问题,已经出现了一些解决得比较好的单拉和经验。因此,可以说,指导思想的明确坚定与否,是能不能克服困难,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前提。
5.正确地界定集体企业资产中确属国有的部分,是一个重要问题。原则应该是:既不能损害全民,也不能损害集体。这里有两点需要着重说明:第一,企业中由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一是税率减免,二是税前还贷)必须明确归集体所有。把这部分资产收归国有的意见是不正确的。如果这样办,将使人民政府失信于民;与其他领域由于类似的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属相比,也是不公平的。第二,在全民单位扶持举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中,其扶持资金的余额,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作为借款或投资处理;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既需要承认扶持资金的增值,又必须承认劳动和积累,不能只讲“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至于两者的比重,须因单位的情况而异。在全民办集体(或称厂办集体、一厂两制)的主办单位和集体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经济关系已经清楚,目前实行的是平等互惠的办法,这种情况是正常的,但只占少数;第二种,经济关系虽已清楚,主办单位仍然继续从集体企业无偿调用资财,这种情况占有相当比重;第三种,经济关系还没有划清,集体企业对主办单位仍有一定的依附性,这种情况也有一部分。如何合理地处理主办单位和集体企业的经济关系,实行等价交换、平等互利,以兼顾和发挥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更好发展,值得认真研究。
在集体经济内部,需要从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出发,处理好联社同基层单位的产权关系。
6.对股份合作制试点中的具体政箍,是否在量度上规定一种统一的模式,值得研究。由于情况复杂,各地对这方面的若干政策有不同的意见和做法。例如,在存量资产处理(或暂时搁置、或全部作为集体积累,或在不同程度上量化到人等等)、股权结构设置、个人股金差别、税后留利分配,以至是否吸收外部资金、技术智力可否入股等问题上,都有不同意见和做法。目前,各地工作的进展很不平衡,从制定具体政策的要求说来,实践还不够充分,因此,在若干政策性问题上,以把问题看得比较准确、全面时,再区别情况,分类适当定夺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