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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小企业改革取向
发行时间:1996-06-20
网站编辑:吴凯泰 王玉丛
来源:研究所

抓大放小

公有制小企业改革取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吴凯泰  王玉丛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部分地区加大了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力度,他们采用兼并、联合、拍卖、破产等办法,推动中小企业的改组,同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推动企业制度的创新。若干先行一步的地区,大幅度地实行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把许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成以下几种主要形式:一是国有资产部分作价参股、部分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同时吸引社会上法人或个人投资入股,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把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给企业全体员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把有的小企业出售给个人或几个合伙人,改为私营企业或合伙企业。这些地区改革的步子大、力度强,但引起一些意见分歧。分歧主要是在中小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问题上。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应当允许把部分国有小企业有偿转让出去。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目前确有必要适当调整国有资产的布局,逐步有偿转让一批国有小企业,让国有资本从部分低效的小企业退出来,转投到急需发展的产业。这样既有利于一些小企业转机搞活,又可以盘活这部分国有资产存量,优化国有资产组合,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种做法是当前加强国有小企业改革力度的一项可行办法。

第二,应允许把有的小企业出售给个人或几个合伙人。但是,凡是有条件转让给企业职工、由全体职工入股共同出资购买、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我们应予鼓励和优先支持。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利于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劳动者共同富裕。

第三,不能要求国有资产从所有中小企业全部退出。从地(市)县来看,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如果要求国有资产从所有中小企业全部退出,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政可能是不利的。特别是不少进入专业化协作体系的中小企业,保留或部分保留国有资产,作为促进联合的资产纽带,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我们认为,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和企业经营效益,只有那些不适合国有资本运行因经济效益低下的企业,国有资产才宜于转让。有的国有中小企业经营有方、效益良好,可以让它们继续发展壮大,逐步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必要使国有资产从这些企业中也全部退出,近年来有一种建议,要求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行业全部退出。我们不赞成这一建议。这是西方国家使国有经济处于为私营经济服务的从属地位的做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适用的。

第四,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资产继续运营的中小企业深化改革的主要形式。现在应当更多提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国有中小企业要努力吸引内部职工持股、吸引社会上法人单位、私人资本以至外商投资参股,使产权主体多元化,按《公司法》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不少中小企业不容易吸引社会资金参股,但是,吸引内部职工出资(包括把部分国有资产出售给职工),却是现实可行的。

集体工业企业中,少数大中型企业有条件进行公司制改革,部分陷于困境的小企业可以通过兼并、解体、重组、拍卖和个别破产等进行改组,至于绝大多数中小型集体企业,我们认为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纠正过去“左”倾错误,贯彻合作制原则。

恢复合作制的关键,在于重建社员入股制度。近年来,为恢复社员入股并使个人股金达到有效数量,许多企业探索了多种办法,包括:职工掏钱入股、企业增量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到人、以及把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资产存量“量化到人”作为分红依据。这些办法,原则上都是可以允许的。有的同志认为把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存量资产量化到人,是“化公为私”,股金归社员个人所有是“个体私有制”。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合作制企业内部职工个人股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但由集体共同占有和使用,谋求共同富裕。从法律上看这是劳动者“按份共有”的财产,同独立的个体私有制有原则区别。劳动者集体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是我国合作制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不是个体私有制。在恢复社员入股制度时;第一,不能要求所有企业把全部存量资产量化到现有职工。对存量资产中属于退休老职工劳动积累的部分,应采取适当方式,用于退休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投入企业的“联社资产”,属于参加联社的全体成员单位集体共有,应当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并妥善处理成员单位的收益权;至于社区性集体所有的资产,则属于创办该企业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如果仅仅量化给企业内部职工,会侵犯其他成员的权益。第二,不要闭门排斥任何外部社会资金的投入。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如可能适当吸引社会资金和技术的投入,非但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反而可以促进他们的发展。

根据以上情况,多数集体企业的改革,只能在劳动者合作制基础上,利用股份制某些形式或因素,推行股份合作制。建议尽快出台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促进股份合作制改组的规范化。

公有制小企业改革取向
发行时间:1996-06-20
网站编辑:吴凯泰 王玉丛
  
来源:研究所

抓大放小

公有制小企业改革取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吴凯泰  王玉丛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我国部分地区加大了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力度,他们采用兼并、联合、拍卖、破产等办法,推动中小企业的改组,同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推动企业制度的创新。若干先行一步的地区,大幅度地实行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把许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成以下几种主要形式:一是国有资产部分作价参股、部分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同时吸引社会上法人或个人投资入股,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把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给企业全体员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三是把有的小企业出售给个人或几个合伙人,改为私营企业或合伙企业。这些地区改革的步子大、力度强,但引起一些意见分歧。分歧主要是在中小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问题上。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应当允许把部分国有小企业有偿转让出去。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目前确有必要适当调整国有资产的布局,逐步有偿转让一批国有小企业,让国有资本从部分低效的小企业退出来,转投到急需发展的产业。这样既有利于一些小企业转机搞活,又可以盘活这部分国有资产存量,优化国有资产组合,加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种做法是当前加强国有小企业改革力度的一项可行办法。

第二,应允许把有的小企业出售给个人或几个合伙人。但是,凡是有条件转让给企业职工、由全体职工入股共同出资购买、改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我们应予鼓励和优先支持。国有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利于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劳动者共同富裕。

第三,不能要求国有资产从所有中小企业全部退出。从地(市)县来看,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如果要求国有资产从所有中小企业全部退出,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政可能是不利的。特别是不少进入专业化协作体系的中小企业,保留或部分保留国有资产,作为促进联合的资产纽带,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我们认为,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和企业经营效益,只有那些不适合国有资本运行因经济效益低下的企业,国有资产才宜于转让。有的国有中小企业经营有方、效益良好,可以让它们继续发展壮大,逐步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必要使国有资产从这些企业中也全部退出,近年来有一种建议,要求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行业全部退出。我们不赞成这一建议。这是西方国家使国有经济处于为私营经济服务的从属地位的做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适用的。

第四,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资产继续运营的中小企业深化改革的主要形式。现在应当更多提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国有中小企业要努力吸引内部职工持股、吸引社会上法人单位、私人资本以至外商投资参股,使产权主体多元化,按《公司法》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不少中小企业不容易吸引社会资金参股,但是,吸引内部职工出资(包括把部分国有资产出售给职工),却是现实可行的。

集体工业企业中,少数大中型企业有条件进行公司制改革,部分陷于困境的小企业可以通过兼并、解体、重组、拍卖和个别破产等进行改组,至于绝大多数中小型集体企业,我们认为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纠正过去“左”倾错误,贯彻合作制原则。

恢复合作制的关键,在于重建社员入股制度。近年来,为恢复社员入股并使个人股金达到有效数量,许多企业探索了多种办法,包括:职工掏钱入股、企业增量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到人、以及把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资产存量“量化到人”作为分红依据。这些办法,原则上都是可以允许的。有的同志认为把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存量资产量化到人,是“化公为私”,股金归社员个人所有是“个体私有制”。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合作制企业内部职工个人股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但由集体共同占有和使用,谋求共同富裕。从法律上看这是劳动者“按份共有”的财产,同独立的个体私有制有原则区别。劳动者集体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是我国合作制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不是个体私有制。在恢复社员入股制度时;第一,不能要求所有企业把全部存量资产量化到现有职工。对存量资产中属于退休老职工劳动积累的部分,应采取适当方式,用于退休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投入企业的“联社资产”,属于参加联社的全体成员单位集体共有,应当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并妥善处理成员单位的收益权;至于社区性集体所有的资产,则属于创办该企业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如果仅仅量化给企业内部职工,会侵犯其他成员的权益。第二,不要闭门排斥任何外部社会资金的投入。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如可能适当吸引社会资金和技术的投入,非但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反而可以促进他们的发展。

根据以上情况,多数集体企业的改革,只能在劳动者合作制基础上,利用股份制某些形式或因素,推行股份合作制。建议尽快出台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促进股份合作制改组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