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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集体经济改革与探索
发行时间:1996-04-20
网站编辑:张铁诚
来源:研究所

轻工集体经济改革与探索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副主任  张铁诚

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人们认为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搞升级过渡,甚至作为私有制看待。在轻工集体企业中,“割资本主义尾巴”,退还职工股本,取消劳动者入股分红,变自负盈亏为统负盈亏。这样使本来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轻工集体企业变成了产权模糊、责权不清、政企不分、机制不灵的“二国营”企业。近几年来,我们主要围绕恢复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在企业制度、产权关系和联社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和探索,收到一定效果。

一、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形式多样,深化企业改革

轻工集体企业分布地域广、行业跨度大、中小型企业多、生产要素构成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企业改革的复杂性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性。股份合作制在轻工集体企业中已试行十多年,实践证明,它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机制灵活、适应范围广的特点,将是轻工集体企业制度改革所采取的主要形式之一。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探索,要提倡大胆实践、创新,逐步形成共识,达到规范。

第一,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内涵的认识形成共识。股份合作制刚一出现,人们对它有各种不同认识,只有正确认识它的性质,明确它的内涵,才能指导股份合作制的试行,使之逐步规范化。我们轻工系统边实践,边研究,逐步统一了认识。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是:(1)在联合形式上,实行劳动联合与资金联合相结合,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2)在产权制度上,实行职工集体共同所有与职工个人按份所有相结合,企业内部资产与外部投资按股所有相结合;(3)在经营制度上,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4)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5)在管理制度上,既保证股东利益,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又坚持职工参与,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打破资产单一的界限,实行投资多元化,股权设置不搞一种固定模式。轻工集体企业基本上沿用合作社时期形成的资产共有的产权制度。这种封闭式的产权制度,显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达国家的合作企业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打破传统观念和合作社的规定,吸收外部投资(不超过总资产中的10%),增强发展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纳了股份制的做法,吸收外部投资。因此股权设置上从实际出发,不搞一种固定模式。没有外部投资的,设职工集体股、职工个人股;有外部投资的,增设联社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有国家投资的,还增设国家股。有的同志担心外部投资进入,会不会改变集体企业的性质,提出对外部投资比例作出限制,或外部投资做为优先股。我们没有采用这种办法,而是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愿,投资的股份数额不限,可以做为普通股,也可以做为优先股。据调查,试点企业股份结构和比例大体是;职工集体股约占60—70%、联社股约占20—38%、职工个人股约占10%、社会法人股约占5%、国家股约占1%。不同的企业有所不同。

第三,明晰存量资产,相应扩大增量。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是职工股金增值和劳动创造积累起来的,其所有权属于他们。为了使集体资产所有者落到实处,体现集体企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存量资产集体共有与职工按份所有相结合的处理办法,将历年积累形成的存量资产划出一部分,其量不等,一般不超过50%,按职工工龄长短,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落实到职工名下,只做为分红的依据,其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职工共同所有,不能转让,不能继承。这就是所说的虚量化。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企业产权趋向明晰化,有利于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意识;二是把企业存量资产与职工个人利益直接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三是调动了职工集资入股,扩大增量的积极性,优化企业产权结构。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是私分集体财产,更不是搞什么私有化。坚持入股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是改制的或是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必须集资或再投入,对改制企业职工投入的股金一般不低于虚量化存量的50%,为了增强主要经营者的责任和风险,他们投入的股金还要高。

第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和权力机构根据企业股份构成情况决定。一是企业有外部股份的设立股东(代表)大会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表决议案实行一股一票制。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本企业职工利益,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选派职工集体股代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设立董事会为常设权力机构,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出任,也可以由厂长(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二是没有外部股的企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为一体,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两会的双重职权。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既要体现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又要做到有利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灵活经营。

在轻工企业中除推行股份合作制外,对少数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集体企业,依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集团。对为数众多的“小穷亏”企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公有民营、引资嫁接等多种形式进行改组,对少数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解体重组、分块搞活、拍卖、破产等多种途径,促使企业整体或局部活起来,这些改革措施也都收到一定效果。

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全会要求,在轻工企业中逐步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已确定了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试点。首先在这批企业中抓好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

二、清产核资,理顺产权关系,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近几年来,我们在轻工系统逐步开展丁集体资产清理、产权界定和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一系列工作。

1.清产核资、理顺产权关系

对轻工集体企业和各级联社清产核资工作很早就做了布置。经过几年的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基本上搞清了家底。1994年全国轻工系统近3万个独立核算集体企业统计,资产总额2151亿元,负债总额1613亿元,负债率为75%。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37亿元。这些资产是轻工集体企业的劳动者创造积累起来的,是轻工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在清产核资中被平调的资产也进行清理,历年被子调的集体资产18.55亿元,其中各级联社资产11亿元,平调是轻工集体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之一。尽管国家曾多次下发过制止或解决平调集体资产的文件,但屡禁不止,追索困难。

清产核资的同时要做好产权界定,以理顺产权关系。1992年原轻工业部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印发了《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各地轻工主管部门和联社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轻工集体企业经历时间长、变迁大,产权关系复杂,界定归属难度很大。根据各地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掌握好四条基本原则,一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既要维护集体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侵犯国有财产和其它经济成份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尊重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要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三是产权多元化的企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各方按照原始投资同比例增减;四是难以确定各方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宜粗不宜细、兼顾各方利益的精神协商处理。

轻工集体企业明晰产权关系,主要是理顺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集体企业与国家的资产关系,凡是国家投资和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对集体企业减免税和税前还贷,不属于投资行为,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转为城镇集体资奉金。二是集体企业与联社的资产关系,联社资产来自所属企业上交的合作事业基金,属于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联社作为代表进行运营。据此,凡是联社独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资产(包括增值)届联社所有;联社投资于企业形成资产,仍属联社所有。但由于投入时间、比例差别很大,增值减值变化不一,因此,要兼顾双方利益,适当处理,协商解决。三是集体企业与扶办单位的资产关系。情况也比较复杂,原则是先理清扶办单位投入的设备、资金、技术等,可做为借贷,也可做为投资,利益分配协商处理。四是集体企业与职工的资产关系。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归该企业劳动集体所有。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资产,实行“共同共有”与“按份所有”结合,职工相应投入,扩大增量。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

2.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归属、集体资产产权转让、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等。同时拟组建轻工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保护轻工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对轻工集体资产进行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实现轻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还加强了轻工集体经济的法律队伍建设。总社成立法律顾问组,各地轻工主管部门、联社、企业陆续建立了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所等,据统计共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约1000多个;配备专职、兼职法律工作者5000余名,外聘律师2000余名,形成总社系统的法律工作网,在解决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民主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务,发挥一定作用。

三、深化联社改革,加强联社建设,发挥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作用。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是全国轻工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其成员有各省、市(地)、县(市)联社2500多个。这些联社分别为该地区的轻工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总社和各级联社是五十年代创建的,四十多年来,领导我国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组织成员单位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大力发展生产,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社和联社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选举产生理事会主持处理日常工作,实行民主管理,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总社和各级联社的根本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社会生产力,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它的职能是“指导、维护、协调、服务”,按照这“八字”方针对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成为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在过去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联社受这种管理模式的制约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经济联合组织的特点和作用。联社一直沿袭与同级轻工主管部门合署办公体制,造成政社不分,增加行政色彩,采用了某些行政管理手段;联社作为联合经济组织,“经济性”淡化,大量的合作事业基金沉淀,不能增值保值,经济实力下降;合署办公的结果,联社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被削弱,开展工作不那么理直气壮,甚至资产被行政干预而平调。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联社越来越不适应形势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确立了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根据《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联社的地位作用;在党政机构改革中,力争恢复和稳定各级联社机构,加强联社建设;把“兴办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做为各级联社的改革方向,并加快实施。这些措施收到一定效果。我们认为轻工集体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实力弱、基础差,人才缺乏、信息闭塞,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仍需要发挥互助合作精神,仍需要联合经济组织发挥作用。各级联社从历史上就同轻工集体企业形成密切关系,联社合作事业基金大约120多亿元,在轻工集体企业中占净资产的20%以上,经济上把联社和企业联系在一起。多年来,联社还办了供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公共福利企事业单位和设施,可充分发挥为企业服务功能。全国各级联社培养形成一批大约7万多人的干部队伍,这些干部具有一定的集体经济理论、政策水平、管理能力、技术特长等,是轻工集体经济的宝贵财富。各级联社只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改革,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在轻工集体经济中将更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

轻工集体经济改革与探索
发行时间:1996-04-20
网站编辑:张铁诚
  
来源:研究所

轻工集体经济改革与探索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副主任  张铁诚

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人们认为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搞升级过渡,甚至作为私有制看待。在轻工集体企业中,“割资本主义尾巴”,退还职工股本,取消劳动者入股分红,变自负盈亏为统负盈亏。这样使本来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轻工集体企业变成了产权模糊、责权不清、政企不分、机制不灵的“二国营”企业。近几年来,我们主要围绕恢复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在企业制度、产权关系和联社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和探索,收到一定效果。

一、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形式多样,深化企业改革

轻工集体企业分布地域广、行业跨度大、中小型企业多、生产要素构成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企业改革的复杂性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性。股份合作制在轻工集体企业中已试行十多年,实践证明,它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机制灵活、适应范围广的特点,将是轻工集体企业制度改革所采取的主要形式之一。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探索,要提倡大胆实践、创新,逐步形成共识,达到规范。

第一,对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内涵的认识形成共识。股份合作制刚一出现,人们对它有各种不同认识,只有正确认识它的性质,明确它的内涵,才能指导股份合作制的试行,使之逐步规范化。我们轻工系统边实践,边研究,逐步统一了认识。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是:(1)在联合形式上,实行劳动联合与资金联合相结合,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2)在产权制度上,实行职工集体共同所有与职工个人按份所有相结合,企业内部资产与外部投资按股所有相结合;(3)在经营制度上,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4)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5)在管理制度上,既保证股东利益,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又坚持职工参与,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打破资产单一的界限,实行投资多元化,股权设置不搞一种固定模式。轻工集体企业基本上沿用合作社时期形成的资产共有的产权制度。这种封闭式的产权制度,显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达国家的合作企业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打破传统观念和合作社的规定,吸收外部投资(不超过总资产中的10%),增强发展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纳了股份制的做法,吸收外部投资。因此股权设置上从实际出发,不搞一种固定模式。没有外部投资的,设职工集体股、职工个人股;有外部投资的,增设联社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有国家投资的,还增设国家股。有的同志担心外部投资进入,会不会改变集体企业的性质,提出对外部投资比例作出限制,或外部投资做为优先股。我们没有采用这种办法,而是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愿,投资的股份数额不限,可以做为普通股,也可以做为优先股。据调查,试点企业股份结构和比例大体是;职工集体股约占60—70%、联社股约占20—38%、职工个人股约占10%、社会法人股约占5%、国家股约占1%。不同的企业有所不同。

第三,明晰存量资产,相应扩大增量。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是职工股金增值和劳动创造积累起来的,其所有权属于他们。为了使集体资产所有者落到实处,体现集体企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采取存量资产集体共有与职工按份所有相结合的处理办法,将历年积累形成的存量资产划出一部分,其量不等,一般不超过50%,按职工工龄长短,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落实到职工名下,只做为分红的依据,其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职工共同所有,不能转让,不能继承。这就是所说的虚量化。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企业产权趋向明晰化,有利于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意识;二是把企业存量资产与职工个人利益直接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三是调动了职工集资入股,扩大增量的积极性,优化企业产权结构。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是私分集体财产,更不是搞什么私有化。坚持入股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是改制的或是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必须集资或再投入,对改制企业职工投入的股金一般不低于虚量化存量的50%,为了增强主要经营者的责任和风险,他们投入的股金还要高。

第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和权力机构根据企业股份构成情况决定。一是企业有外部股份的设立股东(代表)大会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表决议案实行一股一票制。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本企业职工利益,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选派职工集体股代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设立董事会为常设权力机构,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出任,也可以由厂长(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二是没有外部股的企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为一体,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两会的双重职权。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既要体现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又要做到有利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灵活经营。

在轻工企业中除推行股份合作制外,对少数规模较大、基础较好、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集体企业,依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集团。对为数众多的“小穷亏”企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公有民营、引资嫁接等多种形式进行改组,对少数扭亏无望的企业采取解体重组、分块搞活、拍卖、破产等多种途径,促使企业整体或局部活起来,这些改革措施也都收到一定效果。

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全会要求,在轻工企业中逐步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已确定了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试点。首先在这批企业中抓好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

二、清产核资,理顺产权关系,加强集体资产管理

近几年来,我们在轻工系统逐步开展丁集体资产清理、产权界定和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一系列工作。

1.清产核资、理顺产权关系

对轻工集体企业和各级联社清产核资工作很早就做了布置。经过几年的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基本上搞清了家底。1994年全国轻工系统近3万个独立核算集体企业统计,资产总额2151亿元,负债总额1613亿元,负债率为75%。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37亿元。这些资产是轻工集体企业的劳动者创造积累起来的,是轻工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在清产核资中被平调的资产也进行清理,历年被子调的集体资产18.55亿元,其中各级联社资产11亿元,平调是轻工集体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之一。尽管国家曾多次下发过制止或解决平调集体资产的文件,但屡禁不止,追索困难。

清产核资的同时要做好产权界定,以理顺产权关系。1992年原轻工业部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印发了《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各地轻工主管部门和联社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办法。轻工集体企业经历时间长、变迁大,产权关系复杂,界定归属难度很大。根据各地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掌握好四条基本原则,一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既要维护集体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侵犯国有财产和其它经济成份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充分尊重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要有利于企业生产的发展;三是产权多元化的企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各方按照原始投资同比例增减;四是难以确定各方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宜粗不宜细、兼顾各方利益的精神协商处理。

轻工集体企业明晰产权关系,主要是理顺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集体企业与国家的资产关系,凡是国家投资和投资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对集体企业减免税和税前还贷,不属于投资行为,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转为城镇集体资奉金。二是集体企业与联社的资产关系,联社资产来自所属企业上交的合作事业基金,属于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联社作为代表进行运营。据此,凡是联社独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资产(包括增值)届联社所有;联社投资于企业形成资产,仍属联社所有。但由于投入时间、比例差别很大,增值减值变化不一,因此,要兼顾双方利益,适当处理,协商解决。三是集体企业与扶办单位的资产关系。情况也比较复杂,原则是先理清扶办单位投入的设备、资金、技术等,可做为借贷,也可做为投资,利益分配协商处理。四是集体企业与职工的资产关系。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归该企业劳动集体所有。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资产,实行“共同共有”与“按份所有”结合,职工相应投入,扩大增量。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

2.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归属、集体资产产权转让、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等。同时拟组建轻工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保护轻工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对轻工集体资产进行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实现轻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还加强了轻工集体经济的法律队伍建设。总社成立法律顾问组,各地轻工主管部门、联社、企业陆续建立了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所等,据统计共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约1000多个;配备专职、兼职法律工作者5000余名,外聘律师2000余名,形成总社系统的法律工作网,在解决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民主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务,发挥一定作用。

三、深化联社改革,加强联社建设,发挥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作用。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是全国轻工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其成员有各省、市(地)、县(市)联社2500多个。这些联社分别为该地区的轻工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总社和各级联社是五十年代创建的,四十多年来,领导我国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组织成员单位发挥互助合作精神,大力发展生产,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社和联社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选举产生理事会主持处理日常工作,实行民主管理,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总社和各级联社的根本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社会生产力,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它的职能是“指导、维护、协调、服务”,按照这“八字”方针对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成为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在过去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联社受这种管理模式的制约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经济联合组织的特点和作用。联社一直沿袭与同级轻工主管部门合署办公体制,造成政社不分,增加行政色彩,采用了某些行政管理手段;联社作为联合经济组织,“经济性”淡化,大量的合作事业基金沉淀,不能增值保值,经济实力下降;合署办公的结果,联社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被削弱,开展工作不那么理直气壮,甚至资产被行政干预而平调。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联社越来越不适应形势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确立了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根据《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以此为契机,大力宣传联社的地位作用;在党政机构改革中,力争恢复和稳定各级联社机构,加强联社建设;把“兴办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做为各级联社的改革方向,并加快实施。这些措施收到一定效果。我们认为轻工集体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实力弱、基础差,人才缺乏、信息闭塞,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仍需要发挥互助合作精神,仍需要联合经济组织发挥作用。各级联社从历史上就同轻工集体企业形成密切关系,联社合作事业基金大约120多亿元,在轻工集体企业中占净资产的20%以上,经济上把联社和企业联系在一起。多年来,联社还办了供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公共福利企事业单位和设施,可充分发挥为企业服务功能。全国各级联社培养形成一批大约7万多人的干部队伍,这些干部具有一定的集体经济理论、政策水平、管理能力、技术特长等,是轻工集体经济的宝贵财富。各级联社只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改革,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在轻工集体经济中将更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