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分类指导 发挥各类城镇集体企业的功能
邢逸初 吴法俊 朱 驎
一、城镇集体(合作)企业有多种功能,主要是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含服务功能)两种。
城镇集体(合作)企业不仅在发展生产、保值、增值、创汇、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有重要经济功能,而且对扩大劳动就业、维持社会稳定有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后一方面的功能是其他企业难以替代的。
城镇集体(合作)企业都同时具有两种功能,但有些企业以经济功能为主,有些企业则以社会功能为主。
有些企业初始阶段以社会功能为主,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可能转为以经济功能为主。
研究、区分城镇集体(合作)企业的两种功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区分城镇集体(合作)企业的两种功能,可以为不同企业选择适宜的企业组织形式,特别是为改革城镇集体(合作)经济管理体制,明确产权制度,为国家正确制定城镇集体(合作)经济发展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我国通过发展城镇集体(合作)企业解决城镇就业问题历来行之有效。建国初期帮助因长期战争造成的城镇失业人员办合作社,进行生产自救;1958年为解放家庭妇女劳动力,大规模组织安排家庭妇女就业,并发展成为城镇集体(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区街工业;1979年为安排回城知识青年,除了将一部分安置到原有城镇集体(合作)企业以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1年10月发出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各行各业扶持知识青年“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创办了大批“新集体(合作)”企业,对解决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目前,我国劳动就业面临着新的、十分严峻的形势,主要因为,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大量富余人员下岗待业,由隐性失业变为显性失业。有人估计,国有企业富余人约占职工总人数的30%,一些老集体企业也有大量富余人员。即使是一些大型、先进的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不断地、大量地精简人员。此外,人口增加,产生新的劳动力;农村经济改革、发展产生的剩余劳动力,除部分就地消化外,还会有部分要冲击城市。总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城市劳动就业的压力很大,形势十分严峻。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大力发展城乡集体经济”,作为扩大城镇就业和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城镇与农村情况不一样,在农村,除了发展乡镇企业外,农业深度广度开发有广阔余地,可以消化大量剩余劳动力;在城镇,除了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外,很大程度上要靠发展城镇集体(合作)经济来扩大就业。
四、安排城镇劳动就业组建城镇集体(合作)企业,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有的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有的也可以采取合作制。合作制这种形式可以发扬职工之间的互助合作精神。合作制可能是劳动就业者容易接受的一种形式。
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各有特色,两种企业组织形式是有区别的,又各有优越性。企业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民主选择。要研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企业制度,包括合作企业的产权制度、分配制度等。制定合作企业法很有必要。
五、对城镇集体(合作)企业扩大劳动就业、维持社会稳定,应有适当的优惠政策,如对组建以社会功能为主的城镇集体(合作)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开业以后一定时期内给予税收减免等。
六、当前,国家要切实加强对城镇集体(合作)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联社)的管理和保护。
侵犯城镇集体(合作)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各种形式的“平调”屡禁不止,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因此,要加强和发挥各部门、各地方城镇集体(合作)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联社)对集体企业“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的职责,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益。
国家经贸委是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全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城镇集体(合作)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迫切期望国家经贸委能拿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统筹管理,克服目前存在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法规、政策诸多方面的矛盾。同时希望省市政府尽快建立统筹管理城镇集体(合作)企业的机构,加强联合经济组织(联社)的建设,对各类城镇集体(合作)企业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充分发挥集体企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积极作用。
七、城镇集体(合作)企业中,还有一种集体性质的“三产”企业,这些三产企业可以包含在社会功能类型中,但也有其一定特点。这些企业是指离退休组织举办的企业、工会系统举办的企业、各部门和各大中型企业举办的企业等。这类企业在现有的城镇集体(合作)企业中占有很大比重。这种类型的城镇集体企业举办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稳定。具体地说,有的是为本企业、本系统服务的,如协作加工、生产零部件、产品装配、整理等;有的是为本企业职工生活服务;有的是通过组织生产经营,增加收益,供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之用。
上述两种(或是三种)类型的城镇集体(合作)企业中,以经济功能为主的,轻工集体企业有代表性;以社会功能为主的,劳动部门的劳动服务企业有代表性;以服务功能为主的,区、街集体企业和各部门新举办的三产企业有代表性。这几种类型的城镇集体(合作)企业举办的要求不同功能不同,如实行一种政策,一种管理体甜,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一种投资主体和产权关系,可能会顾此失彼。因此,除了要求国家城镇集体(合作)经济主管部门制定共性的政策、管理体制、企业形式等外,也要求各类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联合经济组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实施细则,以充分发挥各类企业的各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