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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沿革和存在的问题
发行时间:1996-02-20
网站编辑:卫集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讲座

编者按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集体企业要“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为此,本刊从1996年第1期起,举办“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讲座”,系统阐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推动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地、有步骤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一讲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沿革和存在的问题

卫  集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宏观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微观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不仅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内容很多,包括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有限责任制度、领导制度、组织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分配制度以及其他具体的管理制度等。其中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统称为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我们主要探讨城镇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问题。

一、什么是产权制度

1.什么是“产权”

对“产权”的涵义说法不一,比较有代表性的有:(1)产权就是所有权;(2)产权是资产的所有者对资产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3)无论是终极所有权(出资人产权)还是法人产权,都拥有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4)产权是以对财产为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合。

我们认为,所有权与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有权主体对客体(物和对象)拥有最高的、排他的占有关系和权利,这种关系和权利表现为法定归属关系,它说明这个物或对象“属于谁”,所以把它称为所有权。由于所有权是最高的、排他的占有关系和权利,因而主体拥有对客体的各种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以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系列财产权利。

2.什么是企业产权制度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先说什么是制度、企业制度。制度是一系列用来规范和约束主体行为的权利义务规程或标准。企业制度就是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为的权利义务的规程和准则。企业制度为企业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企业与外部环境系统之间的相互活动规定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在企业内部,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企业制度要规定各自的责权制关系;对企业外部,也要规定企业在市场中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制度组成的内容很多,但可概括为两个方向:一是企业产权制度;二是企业运行制度。

企业产权制度主要是企业产权结构制度,包括企业资产的来源属性和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按企业资产的来源属性,企业产权制度可分为私有产权制度、公有产权制度和混合产权制度。财产组织形式,按照历史发展顺序,有单业主制度、合伙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

(1)单业主制度。财产关系及其财产组织形式是由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在生产力水平低、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企业生产建立在手工工具和手工操作的基础上,生产规模小,大都是个人或家庭生产。业主拥有资本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全部产权,所有权与产权是统一的、同一的。所有权就是产权,马克思把这种所有权称为“完全的所有权”。

单业主制企业由于全部产权归业主个人,业主享受全部收益,也承担企业的全部损失,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经营亏损时,业主不仅要将企业的所有资产用于抵债,如不足,还要以业主用于生活的财产抵偿。企业的这种产权关系不具备企业应有的企业资本必须独立运动的本质特征,严格地说,单业主企业算不上是真正的企业,只是小工商业户或个体户。

(2)合伙制度。单业主制企业资本小,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受限制,为了在商品经济竞争中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增强竞争力,就必须吸收更多的资本,因此出现了多个资本所有者共同出资组建的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中,资本的所有权与产权也是统一的、完整的。合伙企业的资本来自多个出资者,产权行使必须由这多个出资者共同协商,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出资者对企业都负有连带无限责任,根据合伙制“相互代理”的原则,当其他合伙人无力还债时,余下的某个合伙人,即使他的出资额只占企业1%的股份,也必须以他的全部家产承担企业100%的债务。这样,合伙企业内由资本所有权决定的权责利关系很不平衡,造成企业资本经营很不稳定,甚至导致散伙。此外,企业资本规模也受到出资人资本的限制,企业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3)法人财产制度。生产力高度发展,生产规模空前扩大,生产社会化和商品交换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加剧,要求资本由分散趋向集中,联合起来进行大规模经营,增强竞争力。由于信用制度普遍建立,资本演生出货币资本与产业资本。通过信贷关系和证券关系,资本所有权与部分产权发生了大规模的分离,同时由于经营风险越来越大,经营管理越来越复杂,要获得资本收益必须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资本运营能力,企业的众多出资者只能在保持资本所有权的前提下,将部分产权如占有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直接处置处等委托给代表或职业经理人员来行使由出资者让出的部分产权所组成的特殊产权——股权。

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必须是凭其财产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建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

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沿革和存在的问窟

根据上海的情况,城镇集体企业按产生的历史背景、财产来源、管理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三类。

一类是在手工业合作化过程中形成的。解放初,为安置失业人员,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由市总工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了一批合作社,政府低价租给简易厂房和场地,社员自己出资购买一些简单的生产工具,以手工劳动为主,进行“生产自救”,艰苦创业。当时这些合作社的规章虽然不很完备,但产权关系很明晰。

1956年合作化过程中,由手工业独立劳动者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包括手工业生产小组、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三种组织形式)都有自己的企业章程,按章程规定,每个社员都要缴纳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股金,以及相当于股金10%的入社费;手工业者入社时必须把全部生产资料(包括房屋、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折价入社,折价入社资金在2000元以内的,在合作社发展以后全额归还给本人,超过2000元的部分只付息不还本。合作社章程还规定,社员向合作社缴纳的股金属社员个人所有;入社费作为合作社的开办费,归合作社所有;折价入社的资金属借贷关系,资金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国家对手工业合作组织给予减免税和低息贷款等帮助,但不向合作组织投资。在此期间,合作组织的产权关系也是十分明晰的。

第二类是1958年为解放城市家庭妇女劳动力而组织起来的街道工厂和里弄生产组,这是在“大跃进”的背景下产生的。一般都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提供生产场所,让街道工厂或里弄生产组租用,劳动者自带工具(如家用缝纫机等),或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简单的生产工具,形成协作加工或产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的资产都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及集体所有组成,产权简单明白。

以上第一、第二类企业通常称为“老集体”。

第三类是所谓“新集体”,是在1979年前后为安排回城知识青年就业,各系统创办起来的一批企业。这些企业一般都由某个部门或单位扶办起来的,在经济上,这些集体企业与扶办单位关系密切,组织形式多样。在工业系统,国有工业企业扶办的集体企业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国有企业“脱壳”办企业,即有些小型国有企业除留下少数扶助集体企业上马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外,其余职工全部调到其他国有企业,留下厂房和生产设备,安置待业青年组织生产,企业的性质改为集体所有制。二是国有企业拿出一个车间,派出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织待业青年生产,形成一个以协作加工为主的集体企业。三是名义上由扶办厂组建一个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实际上没有形成企业,知青都被分散安排在扶办厂的生产线上,与国有企业职工混岗。这三种组织形式,第三种只是提供劳动服务,不涉及资产问题,前两种都占用了国有企业资产。对占用国有企业资产的集体企业,当时市政府、市计委、市财政局都有明文规定,厂房都要办理使用权转让手续或向国有企业租用;生产设备作价调拨、分期偿还。这些都要订立协议,并备有审批文件。凡是作价调拨的资产,一般都已偿清,只有少数企业留有尾巴。也有设备是由集体企业租用的,产权归国有,集体企业按协议交租用费。因此,由国有企业扶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看上去似乎很复杂,实际上是清楚的。

以上三类城镇集体企业在初始阶段,可以说,产权关系都相当明确。可是,以后由于种种原因,使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变得复杂混乱,模糊不清。这里,只说几个比较突出的情况和问题。

1.政府对城镇集体企业的管理体制不稳定,政策多变,一时间以所有制为主,一时间以行业生产为主;管理机构建立、裁撤、恢复、合并、分开,变动频繁;行业划进划出,主观随意,领导组织关系常变。凡此种种,都不可避免地给城镇集体企业带来或多或少的财产损失,使产权关系混乱不清。

2.长时期“左”的思想影响,追求“一大二公”、所有制“升级过渡”,造成很大危害。“大跃进”时期,合作社升级变为合作工厂,大部分集体企业并入或转为国有企业,1961年以后,实行调整方针,从国有企业转向合作社的只是少数,多数实际上无偿给了国有企业。至于转回来的那部分合作社,按政策应把带到国有企业去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物或折价归还给合作社,实际执行中都是七折八扣,“文化大革命”时期,追求“一大二公”,城镇集体企业实行“统负盈亏”,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收益权全部丧失。

实际上,“左”的思想自50年代后期就已产生。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股金被退还;社员原有劳动分红被逐步取消,社员获得的是比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低工资”还要低的工资,全部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成为公共积累。表面看,集体企业产权简单明了,事实上,“集体所有,职工虚有”,“所有者缺位”。时间一长,这些公共积累归谁所有,往往难以说清楚,以致有人把集体企业的资产说成“无主财产”。

“左”的影响在思想观念上表现为“重全民、轻集体”,认为集体所有制是“低级形式”;行动上“保全民、挤集体”,用种种方式和手段平调集体企业的资财,侵犯了集体企业产权,也给集体企业产权关系造成混乱。

3.政企不分是造成城镇集体企业产权问题的体制因素。长期宋,城镇集体企业是由政府各级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在这一根本问题上,城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人们说它是“二全民”、“准国营”。政企不分是经济管理体制问题,同时又是政治管理体制问题,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而为其服务的,从实质上说,这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政企分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一环,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包括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必要条件。

目前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现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必须按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要求加以改革,理顷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产权,明确权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沿革和存在的问题
发行时间:1996-02-20
网站编辑:卫集
  
来源:研究所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讲座

编者按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集体企业要“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为此,本刊从1996年第1期起,举办“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讲座”,系统阐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推动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地、有步骤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一讲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沿革和存在的问题

卫  集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宏观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微观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不仅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体企业也要不断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内容很多,包括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有限责任制度、领导制度、组织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分配制度以及其他具体的管理制度等。其中企业法人产权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统称为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我们主要探讨城镇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问题。

一、什么是产权制度

1.什么是“产权”

对“产权”的涵义说法不一,比较有代表性的有:(1)产权就是所有权;(2)产权是资产的所有者对资产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3)无论是终极所有权(出资人产权)还是法人产权,都拥有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4)产权是以对财产为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合。

我们认为,所有权与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有权主体对客体(物和对象)拥有最高的、排他的占有关系和权利,这种关系和权利表现为法定归属关系,它说明这个物或对象“属于谁”,所以把它称为所有权。由于所有权是最高的、排他的占有关系和权利,因而主体拥有对客体的各种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以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系列财产权利。

2.什么是企业产权制度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先说什么是制度、企业制度。制度是一系列用来规范和约束主体行为的权利义务规程或标准。企业制度就是规范和约束企业行为的权利义务的规程和准则。企业制度为企业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企业与外部环境系统之间的相互活动规定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在企业内部,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企业制度要规定各自的责权制关系;对企业外部,也要规定企业在市场中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制度组成的内容很多,但可概括为两个方向:一是企业产权制度;二是企业运行制度。

企业产权制度主要是企业产权结构制度,包括企业资产的来源属性和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按企业资产的来源属性,企业产权制度可分为私有产权制度、公有产权制度和混合产权制度。财产组织形式,按照历史发展顺序,有单业主制度、合伙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

(1)单业主制度。财产关系及其财产组织形式是由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在生产力水平低、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企业生产建立在手工工具和手工操作的基础上,生产规模小,大都是个人或家庭生产。业主拥有资本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全部产权,所有权与产权是统一的、同一的。所有权就是产权,马克思把这种所有权称为“完全的所有权”。

单业主制企业由于全部产权归业主个人,业主享受全部收益,也承担企业的全部损失,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经营亏损时,业主不仅要将企业的所有资产用于抵债,如不足,还要以业主用于生活的财产抵偿。企业的这种产权关系不具备企业应有的企业资本必须独立运动的本质特征,严格地说,单业主企业算不上是真正的企业,只是小工商业户或个体户。

(2)合伙制度。单业主制企业资本小,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受限制,为了在商品经济竞争中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增强竞争力,就必须吸收更多的资本,因此出现了多个资本所有者共同出资组建的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中,资本的所有权与产权也是统一的、完整的。合伙企业的资本来自多个出资者,产权行使必须由这多个出资者共同协商,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的出资者对企业都负有连带无限责任,根据合伙制“相互代理”的原则,当其他合伙人无力还债时,余下的某个合伙人,即使他的出资额只占企业1%的股份,也必须以他的全部家产承担企业100%的债务。这样,合伙企业内由资本所有权决定的权责利关系很不平衡,造成企业资本经营很不稳定,甚至导致散伙。此外,企业资本规模也受到出资人资本的限制,企业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3)法人财产制度。生产力高度发展,生产规模空前扩大,生产社会化和商品交换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加剧,要求资本由分散趋向集中,联合起来进行大规模经营,增强竞争力。由于信用制度普遍建立,资本演生出货币资本与产业资本。通过信贷关系和证券关系,资本所有权与部分产权发生了大规模的分离,同时由于经营风险越来越大,经营管理越来越复杂,要获得资本收益必须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资本运营能力,企业的众多出资者只能在保持资本所有权的前提下,将部分产权如占有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直接处置处等委托给代表或职业经理人员来行使由出资者让出的部分产权所组成的特殊产权——股权。

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必须是凭其财产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建立企业法人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

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沿革和存在的问窟

根据上海的情况,城镇集体企业按产生的历史背景、财产来源、管理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三类。

一类是在手工业合作化过程中形成的。解放初,为安置失业人员,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由市总工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了一批合作社,政府低价租给简易厂房和场地,社员自己出资购买一些简单的生产工具,以手工劳动为主,进行“生产自救”,艰苦创业。当时这些合作社的规章虽然不很完备,但产权关系很明晰。

1956年合作化过程中,由手工业独立劳动者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包括手工业生产小组、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三种组织形式)都有自己的企业章程,按章程规定,每个社员都要缴纳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股金,以及相当于股金10%的入社费;手工业者入社时必须把全部生产资料(包括房屋、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折价入社,折价入社资金在2000元以内的,在合作社发展以后全额归还给本人,超过2000元的部分只付息不还本。合作社章程还规定,社员向合作社缴纳的股金属社员个人所有;入社费作为合作社的开办费,归合作社所有;折价入社的资金属借贷关系,资金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国家对手工业合作组织给予减免税和低息贷款等帮助,但不向合作组织投资。在此期间,合作组织的产权关系也是十分明晰的。

第二类是1958年为解放城市家庭妇女劳动力而组织起来的街道工厂和里弄生产组,这是在“大跃进”的背景下产生的。一般都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提供生产场所,让街道工厂或里弄生产组租用,劳动者自带工具(如家用缝纫机等),或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简单的生产工具,形成协作加工或产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的资产都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及集体所有组成,产权简单明白。

以上第一、第二类企业通常称为“老集体”。

第三类是所谓“新集体”,是在1979年前后为安排回城知识青年就业,各系统创办起来的一批企业。这些企业一般都由某个部门或单位扶办起来的,在经济上,这些集体企业与扶办单位关系密切,组织形式多样。在工业系统,国有工业企业扶办的集体企业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国有企业“脱壳”办企业,即有些小型国有企业除留下少数扶助集体企业上马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外,其余职工全部调到其他国有企业,留下厂房和生产设备,安置待业青年组织生产,企业的性质改为集体所有制。二是国有企业拿出一个车间,派出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织待业青年生产,形成一个以协作加工为主的集体企业。三是名义上由扶办厂组建一个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实际上没有形成企业,知青都被分散安排在扶办厂的生产线上,与国有企业职工混岗。这三种组织形式,第三种只是提供劳动服务,不涉及资产问题,前两种都占用了国有企业资产。对占用国有企业资产的集体企业,当时市政府、市计委、市财政局都有明文规定,厂房都要办理使用权转让手续或向国有企业租用;生产设备作价调拨、分期偿还。这些都要订立协议,并备有审批文件。凡是作价调拨的资产,一般都已偿清,只有少数企业留有尾巴。也有设备是由集体企业租用的,产权归国有,集体企业按协议交租用费。因此,由国有企业扶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看上去似乎很复杂,实际上是清楚的。

以上三类城镇集体企业在初始阶段,可以说,产权关系都相当明确。可是,以后由于种种原因,使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变得复杂混乱,模糊不清。这里,只说几个比较突出的情况和问题。

1.政府对城镇集体企业的管理体制不稳定,政策多变,一时间以所有制为主,一时间以行业生产为主;管理机构建立、裁撤、恢复、合并、分开,变动频繁;行业划进划出,主观随意,领导组织关系常变。凡此种种,都不可避免地给城镇集体企业带来或多或少的财产损失,使产权关系混乱不清。

2.长时期“左”的思想影响,追求“一大二公”、所有制“升级过渡”,造成很大危害。“大跃进”时期,合作社升级变为合作工厂,大部分集体企业并入或转为国有企业,1961年以后,实行调整方针,从国有企业转向合作社的只是少数,多数实际上无偿给了国有企业。至于转回来的那部分合作社,按政策应把带到国有企业去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物或折价归还给合作社,实际执行中都是七折八扣,“文化大革命”时期,追求“一大二公”,城镇集体企业实行“统负盈亏”,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收益权全部丧失。

实际上,“左”的思想自50年代后期就已产生。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股金被退还;社员原有劳动分红被逐步取消,社员获得的是比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低工资”还要低的工资,全部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成为公共积累。表面看,集体企业产权简单明了,事实上,“集体所有,职工虚有”,“所有者缺位”。时间一长,这些公共积累归谁所有,往往难以说清楚,以致有人把集体企业的资产说成“无主财产”。

“左”的影响在思想观念上表现为“重全民、轻集体”,认为集体所有制是“低级形式”;行动上“保全民、挤集体”,用种种方式和手段平调集体企业的资财,侵犯了集体企业产权,也给集体企业产权关系造成混乱。

3.政企不分是造成城镇集体企业产权问题的体制因素。长期宋,城镇集体企业是由政府各级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在这一根本问题上,城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人们说它是“二全民”、“准国营”。政企不分是经济管理体制问题,同时又是政治管理体制问题,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而为其服务的,从实质上说,这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政企分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一环,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包括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必要条件。

目前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现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必须按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要求加以改革,理顷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产权,明确权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