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劳动群众联合经济组织的性质、组建和管理问题
程 敏 虞金伟
最近,徐汇区工业总公司关于组建企业集团、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有关领导部门原则批准实施,整个体制改革工作已开始启动。笔者在组织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一个已经有三十多年发展历史的集体企业系统如何按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作了一些探索。本文仅对“劳动群众联合经济组织”的性质、组建和管理谈谈我们的认识和做法。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体制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其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予51%,特殊情况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
这对现有集体企业中资产的归属划分提供了法规依据。但作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共有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组织形式——劳动群众联合经济组织如何组建和管理,《条例》中虽提及了,但至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在集体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对如何组建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业中哪一部分资产应该归其所有、联合经济组织如何以产权主体进行活动等一系列问题上,各地方各部门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组建为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有的称为合作联社,有些甚至以性质模糊不清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来代替,尽管名称不同,但一般由原行政主管部门“翻牌”改建或以政府行政命令方式组建。我们在改制实践中,也碰到了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不管叫什么名称,采取什么方式组建,联合经济组织均必须具备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属性;有对其所代表的资产进行处置的合法地位和权力;有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对资产所有者——系统内的劳动群众负责的责任和义务。下面,就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共有集体资产的客观存在和形成过程;集体企业中哪一部分资产应当界定为联合经济组织所有;联合经济组织组建方式和管理运作方式等问题结合我们的实践作一些深入的探讨。
二、劳动群众共有集体资产的客观存在和形成过程
众所周知,地区集体企业(各区集管局系统)的前身是里弄生产组,它诞生于1958年“大跃进”时期,是解放妇女劳动力的产物。建组初期,从事的是最简单的手工劳动,极少量的生产资料大多数是劳动妇女进组时带入的。很明显,生产组建立初期,其资产的归属是很明确的,是一个以生产组为范围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集体企业。
地区集体工业由里弄生产组演变而来,经过三、四十年的发展过程,其资产构成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异。长期以来,在“左”的思想影响和计划经济模式管理指导下,地区集体企业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管理体制。一方面,企业向行政主管部门不断上交全部或部分利润作为公共积累;另一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又不断将公共积累对下属企业进行无偿调拨。这部分资产在企业经营中有些不断滚动增值,有些亏损消耗掉。加上行政主管部门多次更换,企业结构不断调整,企业撤并分立,企业职工进退调动频繁,致使一个企业目前的资产已非全部属本企业职工所有了;在客观上形成了数量相当可观的一块主体模糊,归属难以划分的共有集体资产。以徐汇区地区集体企业系统为例,据最近对区工业总公司和下属三个分公司的初步资产评估界定,这一块共有集体资产占整个系统集体资产一半以上。
由于上述原因,这部分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已经相当模糊,不可能、也不应该将其量化给职工个人或分别给各个集体企业。这部分资产具有明显的“共有性”和“不可分割性”,应界定为系统范围内的全体劳动群众(包括退休职工)共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占有其中任何一部分,而代表系统范围内全体劳动群众来占有该部分资产的,就是劳动群众联合经济组织。
上述分析虽仅对地区集体企业系统而言,但笔者认为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形成的集体企业系统,都存在着相同的情况。
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精神,我们认为下述资产应界定为共有集体资产:
(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收缴公共积累和管理费所形成的资产。
(二)依政府命令组建的行政性公司(无论是总公司或是子公司、分公司)目前所掌握的全部资产(除有明确的出资人外)。
(三)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性公司对系统内外进行投资所形成的产权。
(四)属于国家特殊照顾享受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三、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方式
由于联合经济组织的组建办法国家至今未作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的集体企业系统因其不同的形成过程和不同的改制方案,在实践中做法不一,但一般均由政府部门“翻牌”或以行政命令方式组建而成。这种组建方式虽然在操作上较为简便,但不能充分体现所有者的权益,也不利于企业民主管理的实施。我们认为联合经济组织既然作为全系统劳动群众共有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宜采取通过在全系统劳动群众民主选举的方式来组建,这样更能体现联合经济组织的属性,也更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在实践中,我们的组建方式是:
1.采取民主选举办法产生资产代表。即在本系统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中按一定的民主程序和人数比例选举产生资产代表,组成本系统的集体资产代表大会。资产代表作为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实际上有股东代表的性质。但由于共有集体资产的“不可分割性”,不能量化到每个职工(包括退休职工),明确到每个职工持有若干股份,因此,称作股东代表也是不确切的。
2.召开资产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联合经济组织。它是资产代表大会的常务机构。由联合经济组织的成员再选举产生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资产代表大会具有股东代表大会的性质,而其选举产生的联合经济组织,具有董事会的性质。因此,资产代表大会是代表所有者利益的权力机构,而联合经济组织则对资产代表大会负责。
3.联合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集体事业法人资格。联合经济组织如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则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而本系统改制方案中的联合经济组织只是作为一个“出资者”,并不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因此,作为企业法人登记不适合工商和税务管理。曾经考虑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但现行的社团法人登记办法中还没有适合类似机构的条例。当然又不能作为行政法人。经与市体改委、市经委政策研究室和市工商局的有关领导一起探讨,结论是从我们的体改方案的实际出发,作为集体事业法人,在目前情况下比较适合。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组织对体改工作的领导,同时保证资产代表和联合会成员的素质,我们在选举产生资产代表和联合会委员过程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代表候选人一般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推荐,然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则由上级党组织推荐。
四、联合经济组织的职能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所有者的一个组织形式,它的职能定位应体现联合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无论在何种共有范围内设立的集体资产代表机构,都必须充分反映共有人的产权意志,接受全体共有人的监督,以高度的资产责任感为共有人的共同利益服务,为共有资产的不断增值奋斗。它是集体产权组织中代表所有者利益的唯一权力机构,它必须对共有集体资产的经营、分配和处分作最终审定,对资产经营者的选择及其机构设立作最终的审定等。基于这些基本认识,我们对联合经济组织——地区工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归结为四条:
(1)投资职能。联合经济组织以其持有的本系统全部劳动群众共有集体资产,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资产经营机构进行投资,以体现在资产共有形式内部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状态。目前,我区地区工业联合会持有的共有集体资产仅对改制后建立的有限责任集团公司进行投资,以使资产得以最大的增值。
(2)作为出资者向集团公司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这是共有集体资产产权主体明确后的必然结果,是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并对所有集体共有集体资产负责的重要特征之一,理应作为联合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这必然大大改变目前企业经营者由上级行政任命,一切对上级负责的不正常管理状态,将使集体企业从产权主体上找到一条真正自主、自立、自负和自营的发展之路。
(3)决定投资收益的使用、分配方案。
(4)根据需要召集本系统资产代表大会。
五、联合经济组织的管理
对联合经济组织的管理应该从下述三个方面来进行:
一是资产代表大会代表全系统劳动群众对联合经济组织的“决策管理”。资产代表大会是代表资产所有者的权力机构。联合经济组织所作出的有关投资、分配、出让资产等重大决策,须向资产代表大会作出报告,经资产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实施,对资产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联合经济组织必须忠实地执行。资产代表大会有权对联合经济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并有权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更换联合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是联合经济组织内部的“自我管理”。这种管理严格按照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来实施,章程中应包括联合经济组织的宗旨、职能、成员的产生办法及权利义务,机构的组织办法及议事、决策规则等。主任委员(或会长、理事长)是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召集和主持会议及对外代表联合经济组织的责任和权利,但在议事和决策中,他和其他成员是平等的,只有“一人一票”的权利。
三是政府部门对联合经济组织的“宏观管理”。政府按照有关法令和法规来规范和指导联合经济组织的行为。但这种“规范指导”不应是“行政干预”,对于联合经济组织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作出的决策和进行的活动,政府部门不应该也无权用行政命令来更改和制止,也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行指派或更换联合经济组织的组成人员,从而充分体现“政企分开”的原则。
总之,我们认为明确共有集体资产的客观存在,合理地界定共有集体资产,建立一个联合经济组织来代表和处置这块资产,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联合经济组织的行为,是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改革方向的关键,是形成集体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经营机制的前提,适合我国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良好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旺盛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