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
陶洪猷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原则。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对正确处理公有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成份的关系作了深刻的阐述,我们集体经济工作者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切实贯彻,为进一步推动公有制经济,特别是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改革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必须正确理解“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既定方针。前些时候,有的同志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片面理解为“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忽视与之同处主体地位的集体经济;有的同志片面夸大集体经济的主体地位,错误地认为它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将日益起主导作用;有的同志把方针中所指的“多种经济成份”仅是指非公有制经济,并认为已“从有益的补充转变为共同发展”,等等。此类论点都是需要加以澄清的。我认为:方针所指的多种经济成份,不仅指非公有制经济,而且包括公有、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所有经济成份。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要坚持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在发展中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并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多种经济成份的地位、作用和关系十分明确,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任何动摇,放弃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做法,都会脱离社会主义的方向。”
其次,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范围、就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而言的。在公有制产权制度改革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中,只把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视为主体经济是不够的。应该把公有制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如以公有股为主的股份制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股份合作制经济包括在内。只要坚持国有经济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即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有所下降,也不会削弱和影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再次,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既要集中力量抓好大中型国有企业,也不能忽视大量存在、遍及城乡的小型公有制企业。当前,有的地方抓大丢小,重国有、轻集体,重乡村、轻城镇的现象仍严重存在。这是不符合党的方针的。特别是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多的地方,更应把小型国有企业进一步放开放活,大力发展城乡集体经济。在推进小型公有制企业改革方面要大胆探索,扩大试点,总结新鲜经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创造条件。
最后,为了使国有经济更有效地保持和巩固其在国民经济命脉,如重要基础、国防和支柱产业部门中的支配地位,某些第二、第三产业中许多加工、服务行业的中小国有企业,尤其是经济效益不高、长期亏损的企业,还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通过资产置换和重组,从国有经济领域退换出来,改组为新的公有制经济形式,有些还可让位于非公有制经济,以盘活国有资产,使之能在今后国有经济的整体发展和宏观布局中更好地发挥保值增值的作用。这也是克服和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一个方面。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当然,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是就全国来说的,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
(作者为安徽省集体经济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