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样建立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
马希锵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所有权是基本的,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他对财产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体一点说,他就可以以各种方式使用财产,可以改变财产的形态和内容,可以从财产中取得利益,也可以采取租赁或出售的方式,把自己财产的收益或者所有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别人。
财产所有权又是与社会经济形态相联系的。我国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是反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法律制度。何谓财产所有权制度?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财产所有权及其各项权能,并确定它们的法律地位。作为一项制度,还应以财产所有权为中心,建立起包括财产的经营决策、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审计或评估的确认,以及承包、租赁或转让方面的制度,同时制定相应的损害所有权人利益或侵犯所有权人权益的处罚办法。建立这样的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有助于保障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有助于巩固集体所有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集体企业怎样建立产权制度呢?从试点企业的实践看,一般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企业财产进行界定。产权界定工作,政策性很强,要遵循三个指导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维护财产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侵犯国有财产和其他经济成份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要注意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要因产权界定而引起企业生产的波动;(3)追溯企业初始投资,按照各种经济成份“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界定产权归属。
“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是我国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而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确定这条原则,有利于吸收外资,激发各类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投资,除投入的初始资本金外,还包括投资收益(包括财产增值)形成的财产。界定投资各方在现有企业财产总额(经评估)中的份额,即产权归属。在一些企业里,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致使在企业财产中无法确定各方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时,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宜粗不宜细,合情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精神,协商处理。
对于国家给集体企业的减免税及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财产,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3)028号文件的规定,全部转入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归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既不能确定为“企业集体所有”,更不能说成为“国家所有”。
有的部门提出,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财产中“属于国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财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均界定为国有财产。粗略地看,似乎很有道理,但从财政、税务理论去认真地思考,这个“理”则成立不了。
第一、减免税不是债权关系。马克思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国家作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和作为财产权力的主体,其地位和职能是不同的。作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国家是国民经济的管理机关,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和引导经济活动,体现宏观管理经济职能,集体企业和其它各类性质不同的企业,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所以,国家与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政治权力基础上的经济管理关系,是非财产性质的关系,虽然运用经济杠杆(如税收、价格、信贷等)必然引起集体企业的部分财产向国家转移,但这种转移,并不形成债权关系,或借贷关系。
第二,税收关系不同于产权关系。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方式。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特征。税收的无偿性,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国家向纳税人课征税赋是无偿的。对纳税人来讲,照章纳税是一种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交换和偿还,更不具有向国家追索物质的或其它代价的权利;二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目的在于培育税源,因此给予减免税和税前还贷也是无偿的。如果集体企业按国家规定由减免税和税前还贷获得的留利,国家要追索所有权,那么,国家就根本否定了税收的无偿性原则。
第三,减免税不是投资行为。税收作为国家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手段,就要完成税金收缴和再分配过程,收缴的税金,除用于消费和社会公共事业开支外,作为建设资金投入企业,才成为投资。因为,只有完成税金的收缴过程,也就完成了资金所有权的转移,当所有权转移的资金再投入,就是国家投资。这种行为,称为投资行为。现在的问题在于,减免税和税前还贷不属于投资行为,仅仅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一种政策优惠行为,只是按规定允许减少或免去上交国家的资金,而减少或免去部分资金的所有权没有实现上述的那种转移,这部分资金仍然留在企业,当然归企业所有。
第四,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是培植税源的主要手段。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对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或一定程度上给予减征或免征的照顾。这是税收作为一项经济杠杆具有灵活性的体现,也是对税率的补充,是调节经济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减免税和税前还贷规定,是对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进技术进步,扶持集体企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培植税源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手段。比如,浙江省二轻集体工业1989年比1980年工业总产值增长346.5%.平均年递增14.81%.上交国家税金(仅二税)增长265%,平均递增11.44%。萧山市二轻集体工业,从1979年至1989年期间,执行优惠政策使企业得益4950万元。因此,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发展了生产,多上交国家税收达12740万元。可见,实行优惠政策,使国家多得,地方增收,企业增强后劲,实际上是一项“养鸡下蛋”,培植税源的措施。退一步说,对减免税若采取向集体企业追索所有权的话,那么,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又该如何处理呢?
综上所述,减免税及税前还贷形成的财产,理应归属企业财产所有者共有。
对于由合作事业基金制度而形成的联社财产,归联社所有。众所周知,合作化时期建立起来的合作事业基金制度,体现了互助合作精神,经职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记入联社章程和企业章程。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件和国发(1984)163号文件,都强调合作事业基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也明确规定互助合作基金。这说明了合作事业基金制度具有法规性。按法定文件提交的合作事业基金,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由企业转移给了联社,即成为超出一个企业范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这部分基金形成的财产,无论在联社运营,还是在企业运营,其产权应归联社法人所有。在企业里运营的联社财产,也没有因为交了“资金占用费”而改变了它的投资性质。
对于联社“借款”形成的财产,应归联社所有。在改革中,国家对国有企业占有的财产,由上交全额利润改为上交“资金占用费”,税后利润留于企业发展生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改拨款投资为“借款”,使企业用好这部分资金。在联社范围内,也仿效这一办法,改上交合作事业基金为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同时,改拨款为“借款”。这种“借款”,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借款,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特殊意义的“借款”。这类“借款”,往往被企业长期占用,实际上是投资。所以,它所形成的财产也应归联社所有。
其次,确立以开放性为特征的产权结构。
从资本投入及产权归属,企业的产权分为两大类,即一类为以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联社和本企业集体等法人投资及收益形成和财产,其产权归各个法人所有。可称为法人产权。二类为自然人产权。其由本企业职工和社会个人,以其合法收入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财产,其产权归各自然人个人所有。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一般不能退,只能转让。在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同意,可以一次或分期退还。
当前,企业在确立多元化产权结构时,还需要统一几个问题:
1.关于国家财产权问题。建国初期,可能由于国家的经济力量比较薄弱,把有限的财力、物力集中用于新建、扩建国有企业,没有顾得上向集体企业投资。所以,在现在的集体企业里没有国有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求投资效益,对投入少、见效快的集体企业投资,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现在,应当冲破以所有制性质来确定投资方向的传统观念,树立起根据与国计民生的关系和投资回报率确定投资方向的新观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2.关于联社法人股问题。联社在企业的财产该不该形成联社法人股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为联社作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确定了法律地位,成为法人实体。它与其他企业法人一样,只要它的财产在企业存在,并进行运营,企业就应设立联社法人股,并且按照股权平等的原则,享有权利和义务。
在企业的联社财产,要不要形成联社法人股,以及作如何处置,是作为这部分财产所有者联社的事,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应干预。
3.关于企业集体股问题。我们知道,集体企业的集体财产,是历史上形成的,并且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基础。对此,应当遵照中央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思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法人财产权,并与终极财产权相分离,实现产权关系明晰。保持集体财产的完整性,设立企业集体股,使这部分集体财产继续为企业集体谋利益。对此,企业应建立集体财产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形式)并进行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作为终极产权的拥有者,对集体财产的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4.关于股权相对集中问题。我们既提倡职工人人入股,又主张股权相对集中。考虑到职工的经济条件不尽相同,有个别职工由于某种主客观原因而不参股,有些职工愿意以较多的股金投入;对于企业的决策者、经营者及业务骨干,可以拥有职工平均股权数的5倍至10倍。股权这样相对集中,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关切度大,承担的经营风险也大,也有利于企业经营者为适应市场需要行使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所以说,股权相对集中要比相对平均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
5.关于股权流动问题。这个问题尚未被认识,有的不赞成流动。我们认为可以流动,应该流动,且不应局限本企业内流动。因为,(1)按《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者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不让流动,如何实现处分权呢?(2)市场经济要求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如果不让流动,或只限在企业内部流动,又如何实现财产在经济参与者之间重新配置呢?(3)再说,股权的流动,也不是股份制的专利。这里,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的,则是采用何种方法来流动,在流动中如何管理的问题。
其三,抓好财产收益分配制度建设。这里要注意的,企业集体财产所得的利润如何分配?我们认为,既要考虑与各方投资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尤其还要考虑职工个人投资总额与企业集体财产总额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这个比例失调而影响集体利益和职工积极性。因此,可以拿出一部分利润,根据职工的工龄、贡献、技术分配给职工,或者以增资、配资的方式,追加职工个人资本。
其四,加强财产管理制度建设。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出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企业产权结构出发.一般的都以股东(代表)大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权力机构,并定期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制。
企业应印制产权证,作为财产证明和分配利润的依据,并建立产权档案,登记产权转让、财产收益和资本额变动的情况,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