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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产权市场的思路和建议
发行时间:1995-10-20
网站编辑:刘小勇
来源:研究所

建立我国产权市场的思路和建议

刘小勇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产权高度明晰化的企业现代组织形式。要想建立这样的企业制度,就必须对产权关系模糊不清的所有制进行改革,就必须建立高效、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也就是说,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提出了建立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进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任务。产权交易市场是中国全面走向市场体制的必要条件。

一、我国产权市场的状况

企业产权交易,是指企业以各种产权客体为交易对象,以各种产权形式为交易方式,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经济活动。

产权客体,大致可分为资产性产权,如房屋、汽车等;资源性产权,如矿产、土地等;知识性产权,如商标、专利等。企业产权,如企业部分产权、股权以及整体产权等。

目前除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因种种原因进入产权市场外,主要有五种企业进入产权市场:(1)重复建设的企业;(2)无规模效益的企业;(3)资产闲置的企业;(4)抵押拍卖的企业;(5)资不抵债的企业。我国产权市场建立时间不长,但已转移存量资产近百亿元,减少亏损近10亿元。与过去政府对企业行政性的关停并转相比,显然企业自主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实现资源重组,更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更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生成。产权市场对于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具有积极的意义。

国际上以前尚没有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一个创举,由于无经验可循,在这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从量上看,我国产权市场还刚刚起步,同商品市场、金融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相比发育比较落后,还远远未达到产权交易的规模,国内急需流通的资产数量数以万亿元计,而当前的交易额还不到进入市场的1%。

(二)发展不平衡。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发展较快,内陆边远地区相对落后,而且区域性强,缺乏全国性交易市场。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全国174家产权交易机构中,省级占14家,地市级108家,其余50家县级以下的普遍为企业闲置资产处理机构,不能算作产权市场。产权市场一般只限于本地区内部企业产权转让,彼此间缺乏信息交流与沟通。

(三)产权交易层次低,从我国目前企业产权交易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资产性和知识性产权交易。第二个层次是企业部分产权交易,如企业股权买卖,这类交易主要在股票市场进行。第三个层次是企业整体产权交易。目前在产权市场占主体地位的是第一个层次;从发展看,企业部分产权和整体产权交易将占市场主体地位。

(四)产权交易市场缺乏程序,管理不规范。在产权交易中,有的地方把国有企业当作包袱廉价出售产权;有的对国有资产不予评估,买卖双方私下进行产权交易,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地方没有把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改善内部管理、开发新产品作为振兴国有企业的着眼点,而是把成批出让产权作为“搞活”的捷径。有的地区为了获得城市建设资金,也从出让国有企业产权上找出路,把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产权卖掉,以“赎卖”为名,对亏损企业采取低价赊销、低股出让的办法,也使国有资产不同程度流失。

集体企业产权模糊是历史上遗留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将集体企业资产定为地方政府财产,并将其出卖的回收资金发展新的企业,并以此作为深化改革的“政绩”,使集体资产严重流失。

这些问题说明,有必要理一理产权交易的轨迹,对产权市场进行必要的规范,以免走弯路,甚至误入歧途,影响产权市场的发展进程。

二、规范和发展我国产权市场的建设

要保证产权市场正常地、有序地进行,最为重要的是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产权交易主体的界定。产权交易既然是一种买卖行为,那就必须解决谁卖,谁买的问题。这就要求在产权关系上进行比较深刻的体制改革。应当看到,产权模糊、家底不清是我国现有企业的主要弊端。由于产权关系不清,产权边界不明,因而企业缺乏促使资产增值的内在约束机制,而各级行政部门也从不同侧面插手干预企业生产、经营。

国有企业,国家是国有资产的主体,对国有企业资产享有处置权。如果国有企业资产要出售、只能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企业不能擅自出售。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地方出售有中央投资的由地方管理的企业产权时,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地方不能自行出让产权。中央下放给地方管理的企业,出售产权的批准权仍在中央。

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应当以企业初始投资为依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由多方投资的集体企业,其产权出售权在于多方投资者及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各级联社投资的集体企业其产权出售时须经各级联社批准。由联社控股或联社全资企业,其产权出售权在于各级联社。

2、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置。实物形态的产权交易不同于股票交易,它对中介组织有比较高的要求。这种中介组织大致包括五个方面,即资产评估机构、财务审计机构、社会公证机构、企业重整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在发展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方面,应突出强调二方面的问题,一是产权交易的各种中介机构都是服务机构,而不是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单位;二是进入产权交易的企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价格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评估不完全相同,评估的价格只能作为交易双方的参考价,而不能作为底价,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而且,在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时不仅考虑评估对象的价值,更要考虑评估对象的使用价值。生产要素的等价交换与产权的等价交换并不是一回事,产权价格的形成可用协价或竞价两种形式。

建议像组建期货、股票交易所那样,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建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中心,各地产权交易所作为“二级单位”与之联网,并在交易中心取得席位。这样,一方面各地产权交易所与中心市场相互作用,另一方面各交易所之间也彼此联系,从而在全国形成一个产权网络体系。

产权交易所应当是具有法人一般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不经营产权,其职能为:(1)制定交易所的交易规则;(2)审批产权交易报告和批件;(3)协助组织资产评估;(4)收集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确定交易价格;(5)协调上下关系,为买卖双方牵线;(6)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咨询。产权交易要进场交易,在交易所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交易所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促进各种形式的产权交易更快发展。

3、统一政策、法规。目前一些省市从各自实际出发,制定了不少地方性产权交易办法和规则,这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推动地方产权市场的发育。但是随着全国产权市场的发展,急迫需要制定全国统一性政策法规,建议各有关部门加紧制定《产权交易法》以及相应配套政策和法规,以规范产权买卖行为,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规范产权市场宏观管理行为。目前我国产权市场的宏观管理较乱,政出多门,条块分割严重。国家体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计经委等都以各种形式管理产权市场。如何协调这些部门的关系,从宏观上明确一个权威机构,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我国产权市场的发展,看来是当务之急。否则各部门争利,人人负责,谁都不真正负责,势必造成宏观管理上的混乱,最终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5、交易程序要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凡是产权交易,必须经过产权市场,严格履行手续。私下成交的价格很难保证公平,还可能出现以损害国有资产为代价的行为,这是不能允许的。

正当交易的审批手续不能忽略。按照要求,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由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所有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管理)产权转让报国务院审批。

集体企业凡产权交易,应当由产权所有者及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能实施。

三、值得探讨的问题

1、卖方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应由买方企业还是应由卖方来负责,合并后如何克服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难以改变的刚性。从实际情况出发,卖方企业的职工安置最好由双方结合起来协商解决比较合理。一方面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卖方可要求买方尽量解决一部分职工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卖方可将产权转让收入中的部分用于再投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同时,尽早建立全国性的医疗保健、养老、待业等保险,将以前由国有或集体企业全盘负担转为由社会统筹安排。这种情况下,基本可消除集体、全民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身份的区别。

2、关于产权转让收入的问题。目前产权收益由谁收取,国家尚未有明确规定。从产权角度看,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产权收益应由产权所有者收取。国有企业由中央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产权收益由中央财政部门收取。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按产权比例分别收取产权转让收益。

集体企业应严格执行轻工部颁发的《轻工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以原始投资为依据,确定产权所有比例,由产权所有者按产权比例收取产权转让的收益。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只能用于再投入,不得被地方政府收取,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平衡经常性预算或挪作奖金、福利开支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中属集体企业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部分,除用于解决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外,必须专项用于集体资本金的再投放,不得由企业现有职工瓜分或被地方政府平调使得集体资产流失。

建立我国产权市场的思路和建议
发行时间:199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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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所

建立我国产权市场的思路和建议

刘小勇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产权高度明晰化的企业现代组织形式。要想建立这样的企业制度,就必须对产权关系模糊不清的所有制进行改革,就必须建立高效、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也就是说,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提出了建立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进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任务。产权交易市场是中国全面走向市场体制的必要条件。

一、我国产权市场的状况

企业产权交易,是指企业以各种产权客体为交易对象,以各种产权形式为交易方式,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经济活动。

产权客体,大致可分为资产性产权,如房屋、汽车等;资源性产权,如矿产、土地等;知识性产权,如商标、专利等。企业产权,如企业部分产权、股权以及整体产权等。

目前除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因种种原因进入产权市场外,主要有五种企业进入产权市场:(1)重复建设的企业;(2)无规模效益的企业;(3)资产闲置的企业;(4)抵押拍卖的企业;(5)资不抵债的企业。我国产权市场建立时间不长,但已转移存量资产近百亿元,减少亏损近10亿元。与过去政府对企业行政性的关停并转相比,显然企业自主在产权交易市场上实现资源重组,更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更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生成。产权市场对于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具有积极的意义。

国际上以前尚没有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一个创举,由于无经验可循,在这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从量上看,我国产权市场还刚刚起步,同商品市场、金融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相比发育比较落后,还远远未达到产权交易的规模,国内急需流通的资产数量数以万亿元计,而当前的交易额还不到进入市场的1%。

(二)发展不平衡。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发展较快,内陆边远地区相对落后,而且区域性强,缺乏全国性交易市场。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全国174家产权交易机构中,省级占14家,地市级108家,其余50家县级以下的普遍为企业闲置资产处理机构,不能算作产权市场。产权市场一般只限于本地区内部企业产权转让,彼此间缺乏信息交流与沟通。

(三)产权交易层次低,从我国目前企业产权交易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资产性和知识性产权交易。第二个层次是企业部分产权交易,如企业股权买卖,这类交易主要在股票市场进行。第三个层次是企业整体产权交易。目前在产权市场占主体地位的是第一个层次;从发展看,企业部分产权和整体产权交易将占市场主体地位。

(四)产权交易市场缺乏程序,管理不规范。在产权交易中,有的地方把国有企业当作包袱廉价出售产权;有的对国有资产不予评估,买卖双方私下进行产权交易,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有的地方没有把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改善内部管理、开发新产品作为振兴国有企业的着眼点,而是把成批出让产权作为“搞活”的捷径。有的地区为了获得城市建设资金,也从出让国有企业产权上找出路,把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产权卖掉,以“赎卖”为名,对亏损企业采取低价赊销、低股出让的办法,也使国有资产不同程度流失。

集体企业产权模糊是历史上遗留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将集体企业资产定为地方政府财产,并将其出卖的回收资金发展新的企业,并以此作为深化改革的“政绩”,使集体资产严重流失。

这些问题说明,有必要理一理产权交易的轨迹,对产权市场进行必要的规范,以免走弯路,甚至误入歧途,影响产权市场的发展进程。

二、规范和发展我国产权市场的建设

要保证产权市场正常地、有序地进行,最为重要的是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产权交易主体的界定。产权交易既然是一种买卖行为,那就必须解决谁卖,谁买的问题。这就要求在产权关系上进行比较深刻的体制改革。应当看到,产权模糊、家底不清是我国现有企业的主要弊端。由于产权关系不清,产权边界不明,因而企业缺乏促使资产增值的内在约束机制,而各级行政部门也从不同侧面插手干预企业生产、经营。

国有企业,国家是国有资产的主体,对国有企业资产享有处置权。如果国有企业资产要出售、只能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企业不能擅自出售。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地方出售有中央投资的由地方管理的企业产权时,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地方不能自行出让产权。中央下放给地方管理的企业,出售产权的批准权仍在中央。

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应当以企业初始投资为依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由多方投资的集体企业,其产权出售权在于多方投资者及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各级联社投资的集体企业其产权出售时须经各级联社批准。由联社控股或联社全资企业,其产权出售权在于各级联社。

2、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置。实物形态的产权交易不同于股票交易,它对中介组织有比较高的要求。这种中介组织大致包括五个方面,即资产评估机构、财务审计机构、社会公证机构、企业重整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在发展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方面,应突出强调二方面的问题,一是产权交易的各种中介机构都是服务机构,而不是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单位;二是进入产权交易的企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价格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评估不完全相同,评估的价格只能作为交易双方的参考价,而不能作为底价,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而且,在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时不仅考虑评估对象的价值,更要考虑评估对象的使用价值。生产要素的等价交换与产权的等价交换并不是一回事,产权价格的形成可用协价或竞价两种形式。

建议像组建期货、股票交易所那样,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建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中心,各地产权交易所作为“二级单位”与之联网,并在交易中心取得席位。这样,一方面各地产权交易所与中心市场相互作用,另一方面各交易所之间也彼此联系,从而在全国形成一个产权网络体系。

产权交易所应当是具有法人一般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不经营产权,其职能为:(1)制定交易所的交易规则;(2)审批产权交易报告和批件;(3)协助组织资产评估;(4)收集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确定交易价格;(5)协调上下关系,为买卖双方牵线;(6)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咨询。产权交易要进场交易,在交易所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交易所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促进各种形式的产权交易更快发展。

3、统一政策、法规。目前一些省市从各自实际出发,制定了不少地方性产权交易办法和规则,这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推动地方产权市场的发育。但是随着全国产权市场的发展,急迫需要制定全国统一性政策法规,建议各有关部门加紧制定《产权交易法》以及相应配套政策和法规,以规范产权买卖行为,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4、规范产权市场宏观管理行为。目前我国产权市场的宏观管理较乱,政出多门,条块分割严重。国家体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计经委等都以各种形式管理产权市场。如何协调这些部门的关系,从宏观上明确一个权威机构,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我国产权市场的发展,看来是当务之急。否则各部门争利,人人负责,谁都不真正负责,势必造成宏观管理上的混乱,最终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5、交易程序要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凡是产权交易,必须经过产权市场,严格履行手续。私下成交的价格很难保证公平,还可能出现以损害国有资产为代价的行为,这是不能允许的。

正当交易的审批手续不能忽略。按照要求,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由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所有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管理)产权转让报国务院审批。

集体企业凡产权交易,应当由产权所有者及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能实施。

三、值得探讨的问题

1、卖方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应由买方企业还是应由卖方来负责,合并后如何克服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难以改变的刚性。从实际情况出发,卖方企业的职工安置最好由双方结合起来协商解决比较合理。一方面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卖方可要求买方尽量解决一部分职工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卖方可将产权转让收入中的部分用于再投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同时,尽早建立全国性的医疗保健、养老、待业等保险,将以前由国有或集体企业全盘负担转为由社会统筹安排。这种情况下,基本可消除集体、全民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身份的区别。

2、关于产权转让收入的问题。目前产权收益由谁收取,国家尚未有明确规定。从产权角度看,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产权收益应由产权所有者收取。国有企业由中央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产权收益由中央财政部门收取。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按产权比例分别收取产权转让收益。

集体企业应严格执行轻工部颁发的《轻工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以原始投资为依据,确定产权所有比例,由产权所有者按产权比例收取产权转让的收益。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只能用于再投入,不得被地方政府收取,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平衡经常性预算或挪作奖金、福利开支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中属集体企业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部分,除用于解决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外,必须专项用于集体资本金的再投放,不得由企业现有职工瓜分或被地方政府平调使得集体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