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溯资金源头 维护集体资产
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政研室
(一)
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筹建于1980年,分市、区(局)、街道(公司)三级联社建制。系统内各类企业大都是80年代为安置返城知青而陆续兴办的,故又称之谓上海新一代合作经济。1994年底,全系统有企业4000余户,从业人员11.8万,全年营销收入112亿,创利7亿,上缴税金4.4亿。
这些企业在兴办之初,是按照“自筹资金(职工带资入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的。由于“国家不包企业,企业不包职工”,所以,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在市场经济中挣扎、拼搏,浮沉存亡,均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能量。10多年来,在不断调整、重组和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过程中,企业的经营场所、生产条件和经济基础有了较大改善,少数企业奇迹般地步入大中型企业行列,但更多的企业依然是规模较小,底子单薄的小型企业。
1994年底,各级联社和基层企业的资产共有10.8亿,其中企业历年积存公积金6.6亿,占61%;减免税得益款1.9亿,占17.4%;国家拨给的安置费和商业技术措施基金1900万,占1.7%;职工个人入股4300万,占4%,法人投入1.7亿占16%。
(二)
近三年,联社系统对理顺产权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作了初步尝试,一般是结合企业的改制、改组进行的。先后组建和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312户,改制为集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各一户。这些企业都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作为改制、改组的前提条件,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对待。少数规模较小,产权单一,组建时间不长的,为了节省开支,未曾评估。
对产权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追溯资金源头,强调七个区分。这就是:(1)投入还是借入;(2)有偿使用还是无偿扶持;(3)原属国有企业闲置资产,还是非闲置资产;(4)法规性优惠,还是特殊优惠;(5)一般性经济担保,还是承担过连带责任的担保;(6)是拨给,还是赠予;(7)有协议的,还是没有协议的。
在作出区分之后分别遵照有关政策界定产权:
1.职工股金。职工对企业投资入股,是向企业注入资本金,形成法人财产权,按其投资入股的份额,享有企业权益,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凡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和减免税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集体所有,列入企业集体资本金。属于特殊照顾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持有。两者之间掌握界限:国家、市府定的作企业集体所有,区、县有关部门“一事一议”的归联合经济组织持有。
3.国有企业扶持资产。在被扶持企业开办初期或企业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或安置富余人员而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界定为集体企业资产;非闲置设备等实物,有协议的照协议办,无协议的经协商,一般有偿使用或作价转让,经双方同意也可在评估作价后作法人资本投入。
4.企业兴办之初财政拨给的“知青安置费”,以及“征地工安置费”按照“谁安置,谁收入”的原则,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
5.资助资产。无偿资助和捐赠形成的资产,作价后界定为企业集体所有。
6.贷款担保。担保单位履行连带责任的,担保单位可追索清偿,并界定为担保单位所有;被担保企业确实无力偿还的,可转为担保单位投资。
7.经营场地。凡占用扶办单位的经营场地,其产权属扶办单位,集体企业支付使用费。凡无偿占用城镇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继续有偿使用。
8.在企业创办之初,用市财政拨给的商业技术措施基金所造调网用房,使用权归企业的,或已转化为价值形态的,产权归联社持有。使用权流出联社系统,除划给房管部门的外,产权亦归联社持有。
9.企业历年积累,凡产权不清晰的,按下列几个部分划分归属:(l)部分资产作为投资回报,股权由原出资者持有;(2)部分资产归企业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其股权由退管会代表离退休职工持有,分红收入作为离退休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3)部分资产由在职职工按份共有。根据职务(岗位)、工龄、贡献和现金投入等因素界定。享有按份共有股份的职工,必须以有现金入股为前提。由公积金转化的股金只作分红依据,不得退股,不得上市,离退休、调出、辞退必须内部转让。
(三)
产权界定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作为联合经济组织的联社,理应抓早抓紧,积极推进,并在工作中,以高度负责精神,维护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的有:
1.行政改革滞后,企业产权难定。联社系统的集体企业大多分散在各个街道,属地区管理已成定势。第一,企业是街道的财源,是维持街道行政开支,精神文明建设费用的“主渠道”。据了解,财政拨给街道的经费,仅占开支的20%左右,经费严重不足,需要企业给予补充。第二,企业是街道的税源。税收按街道包干,超收返回,为了多返回,有些街道连企业的减免税也不同意享受。第三,企业是街道安置失业、下岗人员的场所。安置一批,稳定一方。经济从属行政,必然是政企不分,从而也就为企业改制和理顺产权关系增加了难度。
2.资产性质认识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集体企业的财产属“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对这个“集体所有”有各不相同的理解。最近,上海市区有个区政府讨论决定“街道企业的存量资产(或评估后的净资产)一般界定为街道经济公有资产”。“各街道应建立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领导……街道经济科是本街道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按照这个决定界定企业产权,势必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界定为概念更加模糊的“公有资产”。实际上这个“公有资产”既非国有,也非集体所有,而是部门主宰的诸侯经济。
由于认识上不一致,侵权行为经常发生。有个街道行政领导不仅到企业报销出国等费用,而且还干预企业经营,致而矛盾激化。一方以权行事,一方以“法”抗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引起舆论界的重视,报纸“跟踪报导”。这场权与法的争论,直接关系到政企关系和企业的地位作用,是个值得研究的突破口。但最后还是以人事调整而告终。
3.平调之风,屡禁不止。平调、摊派、报销、巧立名目收费,以及要求企业赞助、“进贡”等等,屡禁不止,企业苦不堪言,甚至在国有资产界定过程中,占有集体资产的情况也有发现。有个国有大厂,以多种名义将集体企业的大部分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这事,尽管集体厂长已在协议书上签字,但经联社提出意见,在局领导的干预下,最后还是作了纠正。
在市政动迁、土地批租,集体企业营业用房被拆除,以及国有大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集体企业的过程中,集体资产大都由扶办单位“收缴”。这样处理,职工从“大局出发”,自谋出路,但也有诉之法律的。
(四)
根据联社系统的现状,我们认为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与企业改制有机结合起来,成熟一个搞一个,成熟一片搞一片,逐步推进的构思是比较实在的。今年年初召开的市联社第二届第五次理事会通过的工作报告中,把推进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革,作为新三年的一个“跨越”。根据这个决议,我们一方面通过各种会议布置、交流、推广企业改制的经验;另一方面把现代企业制度、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政策规定和操作原则编印成册,组织培训,积极指导、引导各级联社和基层企业加深对包括明晰产权在内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加大改革的力度,建立法人财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实现制度创新,增强企业活力。与此同时,我们正在争取成立系统内集体企业资产管理、认定部门,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