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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社改革
发行时间:1995-06-20
网站编辑:吴向阳
来源:研究所

联社改革

论联社改革

广东省二轻集体企业联社  吴向阳

编者按:这篇论文是广东省二轻集体企业联社政策研究室主任、高级经济师吴向阳同志在中南地区第五次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他在发言中,论述了在新形势下联社的性质、职能,特别是联社直接举办的企业和成员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如何理顺联社和直属企业、成员单位之间的产权关系,提出了很好的见解,对各级联社领导和关心联社改革的专家、学者,有一定参考价值,值得一读。

联社的性质、地位

长期以来,各级联社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二轻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政社合一”体制,在当时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曾起过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以政代社把联社当作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属物,不仅限制了联社经济职能的发挥,也造成了联社性质的模糊,使联社没有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是联社集体资财屡被侵占、平调而又无法制止的根本原因,因此,现在是到了必须明确联社的性质和法人资格的时候了。我们认为,联社是群众性的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主要依据是:

(一)各级联社都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并且都有联社组织章程,有些地方的联社还经当地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联社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创业,积累了相当数量的集体资财,并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联社在为成员企业服务的同时,和用自有资金或贷款,投资兴办实业、开拓贸易、组织生产联营和协作等经济活动,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照章纳税。

(四)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早已明文肯定联社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独立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更进一步明确规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组织形式之一。同时强调指出:“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联社,是我国劳动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在手工业合作化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联合组织,它代表着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联社的根本宗旨是:在保持成员企业各自的自主权基础上开展互助合作,促进共同发展;联社是拥有资产的联合经济组织,并运用自有资财开发新兴行业或扶持成员企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关系,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和伸延;联社还有一整套民主管理制度。各级联社都要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章程,审查联社财务收支情况,逐级民主选举联社的理事会、监事会,保证成员企业对联社的民主监督权利。以上事实证明,联社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其他社会团体或协会。

联社的改革

联社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它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及一切“参照国营企业”的做法。在“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下,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坎坷之路,后来又接受改革开放的洗礼。一方面证明了联社具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又暴露了联社在体制、机构和工作方法等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冷静地通过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真探索联社在新时期改革和发展的路子。我们的基本思路是;

(一)实行政社分开。历史上所形成的政社合一体制,曾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客观形势发展,这种体制已到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因为政社合一混淆了政府部门与群众性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尤其是以政代社使联社处于附属地位,不能自主地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其次,随着进一步贯彻“小政府、大社会”的方针,政府机构将有步骤地实行“精兵简政”,联社也将不断受到震动。因此,实行政社分开是推进联社深化改革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操作上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条件,逐步实施。

(二)实行两权分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使联社经营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衔接创造条件。在操作上,我们首先根据《集体企业条例》和轻工业部、全国总社关于《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的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二轻集体企业和各级联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清理、界定。其次,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联社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深圳市撤销二轻局后,将联社集体资产分为两个公司,联社的牌子也不要了。其中的五金家用工业公司发展较快,以原联社集体资产为依托,改组为华乐集团公司。顺德市二轻局撤销后,也以联社集体资产为基础组建为万家乐集团公司,联社也随着偃旗息鼓,停止了活动。但是,当这两个集团公司进入到实施股份制改造时,便无法进行下去,原因是原属联社的资产成为无主资产。要收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则违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要分散给基层企业不仅由于情况复杂难以操作,且属化大公为小公,也是不妥做法。因此,只好回过头来重建联社组织,恢复联社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格,集团公司是联社资产的经营者。国内外驰名的广州万宝集团公司,是由二轻集体企业发展起来的,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广州市政府讨论决定,也建立万宝集体企业联社。

(三)实行统一领导下的三个分开。在联社主任(同时兼任集团公司董事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如下三个分开:(1)联社与集团公司的职能分开。联社是以为成员企业服务为宗旨,兴办实业,增强实力,目的也是为充实和更好发挥联社的服务功能。集团公司则是以争取最佳效益为目标。两者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同,不可混淆;(2)联社与集团公司的办事机构相对分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合署办公必然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3)联社与集团公司的财务收支要分开。联社财务收入除直属企业上交利润外,还有成员企业交纳的管理费以及物业租赁的租金。集团公司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四)转变观念,调整职能,明确服务方向。联社过去要担负为成员企业组织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串换物资、推销产品以及帮助有困难的企业“找米下锅”等的职能将淡化甚至消失,但是,历史上形成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关系不会改变。因此,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联社必须从传统观念中解脱出来,调整职能,明确服务方向,保持与成员企业的密切联系。在新形势下,联社应着重在三个方面发挥其作为联合经济组织的作用。第一,管好。用好联社集体资产,使其得到保值、增值。目前联社的集体资产有三个层次,即:(1)是联社直接投资兴办实业形成的资产;(2)是联社在联营企业中所占份额的资产;(3)是成员企业历年借用联社的资金。第二,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在60年代实行联社统负盈亏开始,便由联社统筹成员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包括统一安排由一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职工住宿,统一安排在职职工休养,统一开办托儿所,统一解决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现在应采取新的形式和新办法,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第三,努力开拓资金合作的新形式,帮助成员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过去实行的合作事业基金制度,在促进集体工业发展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后来被停止执行。《集体企业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按此精神,联社在新时期仍应积极地开展资金方面的互助合作。在集体工业中大部分是小型企业,厂房陈旧、设备落后、产品老化,在剧烈的竞争环境中,步履艰难。要向银行贷款都无资产可作抵押,如联社袖手不管,这些小企业将更难生存和发展。因此,应当把加强资金融通服务列为联社的一项重要任务。关键是采取什么样的新形式和新办法。可采用组织信用合作社的形式,办法是既不能沿袭过去成员企业向联社无偿借用资金的做法,也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正常贷款利息。资金的来源可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来解决,即各级联社划出一点资金,成员企业以股份形式出一点资金,请银行参股出一点资金,发动职工参加储蓄吸收一点闲散资金。用于扶持成员企业发展生产和解决临时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

联社在我国产生已有相当长期的历史。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各级联社已经逐步形成多元化、多功能、多层次的群众性集体经济联合组织,为建立以资产为纽带、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要善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遵循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不断深化改革,联社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一定能创造出更光辉的业绩。

论联社改革
发行时间:1995-06-20
网站编辑:吴向阳
  
来源:研究所

联社改革

论联社改革

广东省二轻集体企业联社  吴向阳

编者按:这篇论文是广东省二轻集体企业联社政策研究室主任、高级经济师吴向阳同志在中南地区第五次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他在发言中,论述了在新形势下联社的性质、职能,特别是联社直接举办的企业和成员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如何理顺联社和直属企业、成员单位之间的产权关系,提出了很好的见解,对各级联社领导和关心联社改革的专家、学者,有一定参考价值,值得一读。

联社的性质、地位

长期以来,各级联社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二轻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政社合一”体制,在当时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曾起过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以政代社把联社当作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属物,不仅限制了联社经济职能的发挥,也造成了联社性质的模糊,使联社没有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是联社集体资财屡被侵占、平调而又无法制止的根本原因,因此,现在是到了必须明确联社的性质和法人资格的时候了。我们认为,联社是群众性的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主要依据是:

(一)各级联社都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并且都有联社组织章程,有些地方的联社还经当地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联社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创业,积累了相当数量的集体资财,并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联社在为成员企业服务的同时,和用自有资金或贷款,投资兴办实业、开拓贸易、组织生产联营和协作等经济活动,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照章纳税。

(四)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早已明文肯定联社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独立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更进一步明确规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组织形式之一。同时强调指出:“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联社,是我国劳动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在手工业合作化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联合组织,它代表着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联社的根本宗旨是:在保持成员企业各自的自主权基础上开展互助合作,促进共同发展;联社是拥有资产的联合经济组织,并运用自有资财开发新兴行业或扶持成员企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关系,这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和伸延;联社还有一整套民主管理制度。各级联社都要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章程,审查联社财务收支情况,逐级民主选举联社的理事会、监事会,保证成员企业对联社的民主监督权利。以上事实证明,联社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其他社会团体或协会。

联社的改革

联社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它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实行“政社合一”的体制及一切“参照国营企业”的做法。在“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下,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坎坷之路,后来又接受改革开放的洗礼。一方面证明了联社具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又暴露了联社在体制、机构和工作方法等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冷静地通过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真探索联社在新时期改革和发展的路子。我们的基本思路是;

(一)实行政社分开。历史上所形成的政社合一体制,曾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客观形势发展,这种体制已到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因为政社合一混淆了政府部门与群众性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尤其是以政代社使联社处于附属地位,不能自主地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其次,随着进一步贯彻“小政府、大社会”的方针,政府机构将有步骤地实行“精兵简政”,联社也将不断受到震动。因此,实行政社分开是推进联社深化改革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但是在操作上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条件,逐步实施。

(二)实行两权分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使联社经营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衔接创造条件。在操作上,我们首先根据《集体企业条例》和轻工业部、全国总社关于《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的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二轻集体企业和各级联社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清理、界定。其次,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联社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深圳市撤销二轻局后,将联社集体资产分为两个公司,联社的牌子也不要了。其中的五金家用工业公司发展较快,以原联社集体资产为依托,改组为华乐集团公司。顺德市二轻局撤销后,也以联社集体资产为基础组建为万家乐集团公司,联社也随着偃旗息鼓,停止了活动。但是,当这两个集团公司进入到实施股份制改造时,便无法进行下去,原因是原属联社的资产成为无主资产。要收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则违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要分散给基层企业不仅由于情况复杂难以操作,且属化大公为小公,也是不妥做法。因此,只好回过头来重建联社组织,恢复联社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格,集团公司是联社资产的经营者。国内外驰名的广州万宝集团公司,是由二轻集体企业发展起来的,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广州市政府讨论决定,也建立万宝集体企业联社。

(三)实行统一领导下的三个分开。在联社主任(同时兼任集团公司董事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如下三个分开:(1)联社与集团公司的职能分开。联社是以为成员企业服务为宗旨,兴办实业,增强实力,目的也是为充实和更好发挥联社的服务功能。集团公司则是以争取最佳效益为目标。两者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同,不可混淆;(2)联社与集团公司的办事机构相对分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合署办公必然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3)联社与集团公司的财务收支要分开。联社财务收入除直属企业上交利润外,还有成员企业交纳的管理费以及物业租赁的租金。集团公司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四)转变观念,调整职能,明确服务方向。联社过去要担负为成员企业组织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串换物资、推销产品以及帮助有困难的企业“找米下锅”等的职能将淡化甚至消失,但是,历史上形成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关系不会改变。因此,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联社必须从传统观念中解脱出来,调整职能,明确服务方向,保持与成员企业的密切联系。在新形势下,联社应着重在三个方面发挥其作为联合经济组织的作用。第一,管好。用好联社集体资产,使其得到保值、增值。目前联社的集体资产有三个层次,即:(1)是联社直接投资兴办实业形成的资产;(2)是联社在联营企业中所占份额的资产;(3)是成员企业历年借用联社的资金。第二,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在60年代实行联社统负盈亏开始,便由联社统筹成员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包括统一安排由一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职工住宿,统一安排在职职工休养,统一开办托儿所,统一解决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现在应采取新的形式和新办法,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第三,努力开拓资金合作的新形式,帮助成员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过去实行的合作事业基金制度,在促进集体工业发展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后来被停止执行。《集体企业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按此精神,联社在新时期仍应积极地开展资金方面的互助合作。在集体工业中大部分是小型企业,厂房陈旧、设备落后、产品老化,在剧烈的竞争环境中,步履艰难。要向银行贷款都无资产可作抵押,如联社袖手不管,这些小企业将更难生存和发展。因此,应当把加强资金融通服务列为联社的一项重要任务。关键是采取什么样的新形式和新办法。可采用组织信用合作社的形式,办法是既不能沿袭过去成员企业向联社无偿借用资金的做法,也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正常贷款利息。资金的来源可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来解决,即各级联社划出一点资金,成员企业以股份形式出一点资金,请银行参股出一点资金,发动职工参加储蓄吸收一点闲散资金。用于扶持成员企业发展生产和解决临时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

联社在我国产生已有相当长期的历史。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各级联社已经逐步形成多元化、多功能、多层次的群众性集体经济联合组织,为建立以资产为纽带、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要善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遵循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不断深化改革,联社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一定能创造出更光辉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