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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关系研究
发行时间:1995-06-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关系研究

一、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是在社会主义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在国家支持下,主要依靠劳动者自筹资金组织和发展起来的。大体经历以下几个发展时期。

一是在手工业合作化过程中形成的。由手工业独立劳动者(包括手工业工人,手工业独立劳动者和手工业小业主)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包括手工业生产小组,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三种组织形式),都有自己的企业章程。按章程规定,每个社员都要缴纳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股金,以及相当于股金10%的入社费;手工业者在入社时必须把全部生产资料(包括房屋、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折价进社;折价进社资金在2000元以内的,在合作社经济发展后全额归还给本人,超过2000元的部分只付息不还本。合作社章程还规定,社员向合作社缴纳的股金属于社员个人所有,入社费作为合作社的开办费,归合作社所有,折价进社资金属借贷关系,资金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债权人是原来的资产所有者。

二是1958年为解放家庭妇女劳动力而组织起来的街道工厂和里弄生产组,是在“大跃进”的背景下产生的。一般都由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居民委员会提供生产场地,让街道工厂或里弄生产组租用,劳动者自带工具(如家用缝纫机等)或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简单的生产工具,形成协作加工或产品生产企业。这些合作企业的资产都是本企业劳动者个人所有及集体所有组成,产权关系简单明确。

三是1979年前后,为安排回城知青劳动就业,各系统都办起了一批集体企业。这些集体企业的明显特点,一般都是某个部门或单位扶持办起来的,在经济上集体企业与扶办单位关系密切,组织形式多样。在工业系统,国有工业企业扶办的集体企业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国有企业“脱壳”办集体企业,即有些小型国有企业,除少数要扶持集体企业上马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外,其余职工全部调入其他国有企业,留下厂房和生产设备,安置待业青年组织生产,企业性质改为集体所有制;二是国有企业拿出一个车间(有的在厂区外),派出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织安置待业青年,形成一个以协作加工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三是名义上由扶办厂组建一个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实际上没有形成企业,知青都被分散安排在扶办厂的生产线上,与国有企业职工“混岗”。在这三种组织形式中,第三种只是提供劳动服务不涉及资产问题。前二种形式都占用了国有企业的资产。对于占用国有企业资产的集体企业,当时市政府、市计委、市财政局都有明文规定,厂房都要办理转让使用权或向国有企业租用,生产设备作价调拨、分期归还,并备有审批文书。凡是作价调拨的国有资产,一般都已偿付完毕,少数企业还留有尾巴。也有的设备是由集体企业租用的,产权归国有,集体企业按协议出租用费。因此,由国有企业扶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看上去很复杂,实际上也是很清楚的。

上述各个时期形成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其初始资产及其构成,由于缺乏统计,很难讲得精确。根据现有资料,对五十年代组建的集体工业企业,只能用手工业合作组织的数据来说明,全市城镇集体工业的资产变化,只能用1980年与1990年的对比数据来说明。

上海手工业的合作化从1950年起步,至1957年基本结束。在这8年中,手工业合作企业从5户发展到1632户,社员从394人增加到119133人,累计吸收社员股金351.5万元,入社费35.2万元,社员折价进社资金估计1000万元,合计约1386万元。其构成为:属于社员个人所有的占25.4%,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的占74.6%。社员的股金实际上在这个时期内已大部退还给社员,折价进社资金也多数还清,因此,这1386万元的原始资金,到1957年已经基本成为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1957年,手工业合作企业已积累资金4285万元,为原始资金1386万元的309.2%,8年中增加了两倍。

1957年上海市手工业管理局撤销,1600多个合作企业分别划给纺织、轻工、商业等局,其中有1400多个企业先后并入或转为地方国营企业。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恢复手工业局建制,按中央文件规定,管理14个行业的国有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组织(手工业合作组织仅存200个企业,17639人),同时把各区、县的集体工业企业的生产业务划归市手工业局管辖。在1962年至1964年的三年中,在手工业局管辖的原由合作企业转为国营企业中,有91个企业、11113个,又重新改变为合作企业。根据财政部、手工业合作总社、人民银行总行等4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手工业调整所有制中资财退赔和处理办法》精神,凡是手工业合作组织带进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都要原物或折价归还给合作社,在转为国营企业时期用企业基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偿拨给合作企业。至于1000多个没有转回来的合作组织的资产,当然就无偿贡献给国家了。虽然如此,六十年代以前组织起来的合作组织经济实力仍有惊人的壮大。1965年市、区(不包括里弄生产组)、县所属合作组织(包括街道工厂)有固定资产净值4847万元,到1971年增加到15970万元,比1965年增加229.5%,平均每年递增22%。到1979年,这些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又增加到44310万元,比1971年增加180%,比1965年增加822.9%。这一年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24621万元,两者合计为69352万元。可见,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虽历经挫折,但“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1980年起全市统计工作加强,集体工业的经济指标有了较全面的反映。据1991年出版的《上海工业统计年鉴》揭示,本市独立核算集体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如下:

上述统计资料显示,八十年代前5年集体工业有迅猛发展。1985年同1980年相比,企业增加46.2%,职工人数增加37.6%、工业总产值增长111.4%,工业净产值增长111.8%、固定资产净值增加101.5%,流动资金平均余额增加131.8%,利税总额增长77.5%,其中利润增长86%。以后5年,即1985年至1990年数据看,生产力仍有较大发展,经济实力增加。1990年同1985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28.6%,固定资产净值增加98.8%,流动资金平均余额增长107%。应该说,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是上海工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理顺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关系

(一)理顺联合经济组织与集体企业的关系。根据国际合作联盟的原则,每个集体企业都要参加一个按地区或按行业组织起来的联合经济组织。这是一百多年来国际合作运动的经验总结,也是集体企业特点所要求。一般说,集体企业规模较小,在市场竞争中势单力薄,因此需要联合起来相互间开展互助合作,借助群体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跟,并得到不断壮大。目前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一般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这种互助合作是通过联合经济组织实现的。企业按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向联合经济组织交纳一定的费用;联合经济组织则对企业以有形投入(如资金投入)和无形投入(如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培训、选派干部等)帮助企业的发展壮大。通过这样的互助合作,形成了联合经济组织与所属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这是“一家人”内部的资产关系,很难也没有必要算得很清楚,只能粗线条的划分,大体能把双方的利益兼顾到就行,而且应该给企业多一点。一般说,企业所得应占2/3左右,经济联合体组织占1/3左右为宜。

(二)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在明确了联合经济组织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以后,属于企业的资产还有个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只有法人资本金,而不应该有企业的财产;这就要求集体企业把现有的集体资产进一步明晰化,真正落实到劳动者所有,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

把企业集体资产真正落实到劳动者所有,同“私分集体财产”完全是两码事。其一,这些财产本来就属于本企业劳动者所有,不应说成是“私分”;其二,把集体资产进一步明晰为劳动者所有,只是把模糊的所有权关系搞清楚,并不是分掉。其三,明确这部分资产属劳动者所有,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他们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关切度,强化监督机制。因此,把企业集体资产明晰为劳动者所有,实行按份共有,是集体资产的有效实现形式,而不是搞“私有化”。

(三)集体企业与扶办的国有企业的关系。这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企业关系。1979年前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数以万计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回上海。回城后如何安置他们的就业,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确保社会稳定,市政府要求系统各单位大办集体企业,作为解决知青就业的一个主要途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这些集体企业中,有的已完全独立,与扶办的国有企业已经没有直接的财产关系,但多数单位仍与国有企业保持着一定的经济联系,有的依附性还很大,甚至可以说集体企业的“命运”仍掌握在国有企业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要明确,但又不能不兼顾与国有企业的利益关系。能否采取这样的办法:根据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经济密切程度,由集体企业支付给国有企业技术咨询费,技术咨询费的标准,可以按销售产值或企业利润额计算,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也可以给国有企业不超过法人资本金总额10%股权的办法,作为红利分配的依据。(四)集体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在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中,是没有国家投资的。但是有些人坚持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要归国家所有,这于理于情都讲不通。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纳税人不依法纳税是要受到惩罚的。同样,如果国家明文规定给予纳税人的某些减免税金,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表明国家对这部分税金征收权的放弃。对于放弃了征收权的税金,国家不能出而反尔,再重新把它划为国有资产,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极为有害的。值得庆幸的是,1994年11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了2号令,明确“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仍然拖一个尾巴。所谓“扶持性国有资产”,在确定资产权益时还会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据此,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需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点有两个,一是联合经济组织在企业中的资产如何运行;二是企业中属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如何进一步明晰产权。

(一)联合经济组织在企业中的资产运行问题。五十年代组建和发展起来的城镇集体企业中,一般都有联合经济组织(联社)的资产,多则占企业总资产的60~70%,少则也有30~40%。在以后组建和发展起来的集体中一般也或多或少有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目前,联合经济组织在企业中的资产运行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是资金得益问题。现有一般采取收取资金占用费方法,作为联社资金的回报,而这种回报是极少的,连银行年存款利率也达不到。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有的没有把联社资金折股分红,仍然采取交纳资金占用费办法。有的虽然折股但不参加分红,同股不同利。从联合经济组织来说,采取这种方法,就不仅无法保证联合经济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会削弱联合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第二个问题,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投资者的风险、利益应是平等的,但联合经济组织资产占企业总资金的比例过高,企业劳动者辛劳一年,利润过多的被联合经济组织拿去,也会影响企业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看来应把联合经济组织在企业中的资产分成两块,一块作为投资者的投入,进入企业资本金,风险共担,利益同享。作为投资的联合经济组织的资金,一般以不超过企业总资本的20%为宜。另一块作为借贷关系,在一定的年限内由企业使用,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回报。

(二)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进一步明晰产权问题。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存量资产。这些存量资产,不仅是企业几代人劳动创造的,而且还包括这些劳动者投入资金的增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要有法人资本金,现有的集体资产要进一步明晰产权。根据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八个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规定,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集体资产划分为三块:一块是企业公积金,属出资者共有;一块划分给已经退休的职工共同共有;一块给在职职工按份共有。这三块资金都是企业资本金的组成部分,划分给职工按份共有的,不能退股,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我们认为,对这三块资金的比例分配,要看集体资产多少和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来确定,不能搞一刀切。在确定职工按份共有股时,还必须有职工的现金投入,而且现金股与按份共有股要有一定的比例,凡有现金入股者才能享受按份共有股。

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关系研究
发行时间:199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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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所

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关系研究

一、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是在社会主义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在国家支持下,主要依靠劳动者自筹资金组织和发展起来的。大体经历以下几个发展时期。

一是在手工业合作化过程中形成的。由手工业独立劳动者(包括手工业工人,手工业独立劳动者和手工业小业主)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包括手工业生产小组,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三种组织形式),都有自己的企业章程。按章程规定,每个社员都要缴纳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股金,以及相当于股金10%的入社费;手工业者在入社时必须把全部生产资料(包括房屋、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折价进社;折价进社资金在2000元以内的,在合作社经济发展后全额归还给本人,超过2000元的部分只付息不还本。合作社章程还规定,社员向合作社缴纳的股金属于社员个人所有,入社费作为合作社的开办费,归合作社所有,折价进社资金属借贷关系,资金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债权人是原来的资产所有者。

二是1958年为解放家庭妇女劳动力而组织起来的街道工厂和里弄生产组,是在“大跃进”的背景下产生的。一般都由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居民委员会提供生产场地,让街道工厂或里弄生产组租用,劳动者自带工具(如家用缝纫机等)或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简单的生产工具,形成协作加工或产品生产企业。这些合作企业的资产都是本企业劳动者个人所有及集体所有组成,产权关系简单明确。

三是1979年前后,为安排回城知青劳动就业,各系统都办起了一批集体企业。这些集体企业的明显特点,一般都是某个部门或单位扶持办起来的,在经济上集体企业与扶办单位关系密切,组织形式多样。在工业系统,国有工业企业扶办的集体企业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国有企业“脱壳”办集体企业,即有些小型国有企业,除少数要扶持集体企业上马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外,其余职工全部调入其他国有企业,留下厂房和生产设备,安置待业青年组织生产,企业性质改为集体所有制;二是国有企业拿出一个车间(有的在厂区外),派出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织安置待业青年,形成一个以协作加工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三是名义上由扶办厂组建一个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实际上没有形成企业,知青都被分散安排在扶办厂的生产线上,与国有企业职工“混岗”。在这三种组织形式中,第三种只是提供劳动服务不涉及资产问题。前二种形式都占用了国有企业的资产。对于占用国有企业资产的集体企业,当时市政府、市计委、市财政局都有明文规定,厂房都要办理转让使用权或向国有企业租用,生产设备作价调拨、分期归还,并备有审批文书。凡是作价调拨的国有资产,一般都已偿付完毕,少数企业还留有尾巴。也有的设备是由集体企业租用的,产权归国有,集体企业按协议出租用费。因此,由国有企业扶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看上去很复杂,实际上也是很清楚的。

上述各个时期形成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其初始资产及其构成,由于缺乏统计,很难讲得精确。根据现有资料,对五十年代组建的集体工业企业,只能用手工业合作组织的数据来说明,全市城镇集体工业的资产变化,只能用1980年与1990年的对比数据来说明。

上海手工业的合作化从1950年起步,至1957年基本结束。在这8年中,手工业合作企业从5户发展到1632户,社员从394人增加到119133人,累计吸收社员股金351.5万元,入社费35.2万元,社员折价进社资金估计1000万元,合计约1386万元。其构成为:属于社员个人所有的占25.4%,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的占74.6%。社员的股金实际上在这个时期内已大部退还给社员,折价进社资金也多数还清,因此,这1386万元的原始资金,到1957年已经基本成为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1957年,手工业合作企业已积累资金4285万元,为原始资金1386万元的309.2%,8年中增加了两倍。

1957年上海市手工业管理局撤销,1600多个合作企业分别划给纺织、轻工、商业等局,其中有1400多个企业先后并入或转为地方国营企业。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恢复手工业局建制,按中央文件规定,管理14个行业的国有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组织(手工业合作组织仅存200个企业,17639人),同时把各区、县的集体工业企业的生产业务划归市手工业局管辖。在1962年至1964年的三年中,在手工业局管辖的原由合作企业转为国营企业中,有91个企业、11113个,又重新改变为合作企业。根据财政部、手工业合作总社、人民银行总行等4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手工业调整所有制中资财退赔和处理办法》精神,凡是手工业合作组织带进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都要原物或折价归还给合作社,在转为国营企业时期用企业基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偿拨给合作企业。至于1000多个没有转回来的合作组织的资产,当然就无偿贡献给国家了。虽然如此,六十年代以前组织起来的合作组织经济实力仍有惊人的壮大。1965年市、区(不包括里弄生产组)、县所属合作组织(包括街道工厂)有固定资产净值4847万元,到1971年增加到15970万元,比1965年增加229.5%,平均每年递增22%。到1979年,这些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又增加到44310万元,比1971年增加180%,比1965年增加822.9%。这一年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24621万元,两者合计为69352万元。可见,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虽历经挫折,但“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1980年起全市统计工作加强,集体工业的经济指标有了较全面的反映。据1991年出版的《上海工业统计年鉴》揭示,本市独立核算集体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如下:

上述统计资料显示,八十年代前5年集体工业有迅猛发展。1985年同1980年相比,企业增加46.2%,职工人数增加37.6%、工业总产值增长111.4%,工业净产值增长111.8%、固定资产净值增加101.5%,流动资金平均余额增加131.8%,利税总额增长77.5%,其中利润增长86%。以后5年,即1985年至1990年数据看,生产力仍有较大发展,经济实力增加。1990年同1985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28.6%,固定资产净值增加98.8%,流动资金平均余额增长107%。应该说,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是上海工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理顺集体工业企业产权关系

(一)理顺联合经济组织与集体企业的关系。根据国际合作联盟的原则,每个集体企业都要参加一个按地区或按行业组织起来的联合经济组织。这是一百多年来国际合作运动的经验总结,也是集体企业特点所要求。一般说,集体企业规模较小,在市场竞争中势单力薄,因此需要联合起来相互间开展互助合作,借助群体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跟,并得到不断壮大。目前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一般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这种互助合作是通过联合经济组织实现的。企业按联合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向联合经济组织交纳一定的费用;联合经济组织则对企业以有形投入(如资金投入)和无形投入(如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培训、选派干部等)帮助企业的发展壮大。通过这样的互助合作,形成了联合经济组织与所属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这是“一家人”内部的资产关系,很难也没有必要算得很清楚,只能粗线条的划分,大体能把双方的利益兼顾到就行,而且应该给企业多一点。一般说,企业所得应占2/3左右,经济联合体组织占1/3左右为宜。

(二)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在明确了联合经济组织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以后,属于企业的资产还有个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只有法人资本金,而不应该有企业的财产;这就要求集体企业把现有的集体资产进一步明晰化,真正落实到劳动者所有,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

把企业集体资产真正落实到劳动者所有,同“私分集体财产”完全是两码事。其一,这些财产本来就属于本企业劳动者所有,不应说成是“私分”;其二,把集体资产进一步明晰为劳动者所有,只是把模糊的所有权关系搞清楚,并不是分掉。其三,明确这部分资产属劳动者所有,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提高他们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关切度,强化监督机制。因此,把企业集体资产明晰为劳动者所有,实行按份共有,是集体资产的有效实现形式,而不是搞“私有化”。

(三)集体企业与扶办的国有企业的关系。这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企业关系。1979年前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数以万计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回上海。回城后如何安置他们的就业,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确保社会稳定,市政府要求系统各单位大办集体企业,作为解决知青就业的一个主要途径。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这些集体企业中,有的已完全独立,与扶办的国有企业已经没有直接的财产关系,但多数单位仍与国有企业保持着一定的经济联系,有的依附性还很大,甚至可以说集体企业的“命运”仍掌握在国有企业的手中。在这种情况下,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要明确,但又不能不兼顾与国有企业的利益关系。能否采取这样的办法:根据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经济密切程度,由集体企业支付给国有企业技术咨询费,技术咨询费的标准,可以按销售产值或企业利润额计算,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也可以给国有企业不超过法人资本金总额10%股权的办法,作为红利分配的依据。(四)集体企业与国家的关系。在上海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中,是没有国家投资的。但是有些人坚持国家对集体企业实行减免税和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要归国家所有,这于理于情都讲不通。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纳税人不依法纳税是要受到惩罚的。同样,如果国家明文规定给予纳税人的某些减免税金,也是一种法律行为,表明国家对这部分税金征收权的放弃。对于放弃了征收权的税金,国家不能出而反尔,再重新把它划为国有资产,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极为有害的。值得庆幸的是,1994年11月2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了2号令,明确“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仍然拖一个尾巴。所谓“扶持性国有资产”,在确定资产权益时还会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据此,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需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点有两个,一是联合经济组织在企业中的资产如何运行;二是企业中属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如何进一步明晰产权。

(一)联合经济组织在企业中的资产运行问题。五十年代组建和发展起来的城镇集体企业中,一般都有联合经济组织(联社)的资产,多则占企业总资产的60~70%,少则也有30~40%。在以后组建和发展起来的集体中一般也或多或少有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目前,联合经济组织在企业中的资产运行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是资金得益问题。现有一般采取收取资金占用费方法,作为联社资金的回报,而这种回报是极少的,连银行年存款利率也达不到。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有的没有把联社资金折股分红,仍然采取交纳资金占用费办法。有的虽然折股但不参加分红,同股不同利。从联合经济组织来说,采取这种方法,就不仅无法保证联合经济组织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会削弱联合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第二个问题,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投资者的风险、利益应是平等的,但联合经济组织资产占企业总资金的比例过高,企业劳动者辛劳一年,利润过多的被联合经济组织拿去,也会影响企业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看来应把联合经济组织在企业中的资产分成两块,一块作为投资者的投入,进入企业资本金,风险共担,利益同享。作为投资的联合经济组织的资金,一般以不超过企业总资本的20%为宜。另一块作为借贷关系,在一定的年限内由企业使用,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回报。

(二)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进一步明晰产权问题。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存量资产。这些存量资产,不仅是企业几代人劳动创造的,而且还包括这些劳动者投入资金的增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要有法人资本金,现有的集体资产要进一步明晰产权。根据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八个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规定,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集体资产划分为三块:一块是企业公积金,属出资者共有;一块划分给已经退休的职工共同共有;一块给在职职工按份共有。这三块资金都是企业资本金的组成部分,划分给职工按份共有的,不能退股,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我们认为,对这三块资金的比例分配,要看集体资产多少和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来确定,不能搞一刀切。在确定职工按份共有股时,还必须有职工的现金投入,而且现金股与按份共有股要有一定的比例,凡有现金入股者才能享受按份共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