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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总体设想
发行时间:1995-06-20
网站编辑: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
来源:研究所

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总体设想

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

一、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其成因

广西二轻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分布的面比较广,全区七市七地中的大部分地区都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有些地区甚至已在全行业推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在产权制度改革中选择了不同的形式。各地在界定产权,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分别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公有民营、集团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兼并、租赁、拍卖等多种形式的改革。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概括地讲,就是企业内部以及企业外部两种关系尚未理顺。

(一)从企业内部看,所有者、经营代理者、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

第一,所有者相互之间的产权边界仍很模糊,产权界定难以进行。首先,原始投资的来源及归属不清。一方面,二轻系统在历史上管理模式频繁变更,资产随意平调,使得财产关系模糊不清。另一方面,在历年对企业的投入中,哪些属于投资?是谁投资?哪些属于债权?哪些属于对企业的政策性扶持?有关各方意见不统一。尤其是企业的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有的部门认为应属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有的认为应属国家对企业的政策性扶持,不应视为投资。其次.在产权界定中如何处理原始投资和资产增值关系,资产增值部分的权属应当如何划分,有关各方的意见很不一致。有的认为资产增值应全部归投资者所有,要按各方的投资比例对资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有的认为资产增值属于劳动积累,应归企业及其职工所有,投资者只对其原始投资拥有所有权;有的人认为资产增值应由投资者和劳动者分享。由于所有者相互之间的产权边界比较模糊,有关各方意见难以统一,给产权界定带来很大的困难。

第二,产权界定之后,企业资产主体部分的最终所有者仍然不明确,产权人格化仍未实现。不少地方在进行产权界定的时候,仍然把企业资产的主体部分划分为国有资产、联社资产、集体资产三大块,每一块资产的最终所有权没有进一步落实到具体的法人和自然人身上。

第三,所有者、经营代理者、生产者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和不够合理,企业的经营机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存在着产权被虚化的倾向。企业资产最终所有者的产权是通过在企业内部构造明确合理的责、权、利关系,建立有效的经营机制来实现的。但是,一些地方在股份划分、股权设置、机制转换过程中却暴露出如下问题。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过于集中在国家、联社、集体手中,职工股过小过于分散,股东大会、董事会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形同虚设,职工个人股的股权实际上演变为收益权。二是企业内部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还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基本上还是由旧的班子按旧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经营代理者的权责不明,所有者对经营代理者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所有者的权益很容易被经营代理者侵犯。

(二)从企业外部看,国家、联社与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国家、联社与企业三者之间原有两种维系纽带,一种是产权关系,即国家对企业、联社对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则向国家、联社交纳资产收益。另一种是行政关系,即国家与二轻管理部门(管理局和联社)及企业之间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产权制度改革应该解决好产权关系及政企关系这两个问题。

第一,国家、联社、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明晰。从国家与联社的产权关系看,近几年各地通过合并、兼并、组建企业集团进行资产重组,发生了二轻集体企业被划走,联社资产被平调的问题,在当前的改革中,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联社与企业的关系看,现有的改革只着重于企业资产中界定联社产权,没有注意到也应在联社资产中界定企业的产权。此外,联社作为所有者应该得到的资产收益缺乏保障。在产权制度改革之前,联社尚可以通过收取合作事业基金,在改革完成之后,联社既收取不到合作事业基金,也无法参与分红。

第二,政府及二轻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仍未切断。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既可以发文把企业从联社划走,义可以发文把企业划回联社。另一方面二轻管理部门仍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企业的人事任命权和经营决策权。许多地方二轻集体企业的经营代理者仍是由二轻管理部门任命的,企业承包、租赁、兼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由二轻管理部门决定的。

上述问题的成因是复杂的,既有观念的障碍,也有操作上的原因,还有外部环境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有关产权制度改革一些观念尚未澄清,对于二轻系统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还缺乏清楚的认识。

第一,改革的指导思想还不够明确。有的地方,有的部门,有的单位,有的个人把产权制度的改革当作一次权力的再分配,利益的再调整,害怕在改革中失权、失位、失利,没有真正把三个有利于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

第二,在对公有制的认识上,还没有突破传统观念,把公有制的某些形式和公有制划等号,担心产权制度改革会改变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其结果就是在产权界定中不敢突破把企业资产划为几大块的框框,不敢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联社资产、集体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不敢对产权结构进行改组。

第三,对资产增值的来源认识不清,还没有突破单纯的资本所有权的观念,即把剩余劳动成果(资产增值部分)看成是资本的产物。其结果是产权界定中单纯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划分资产增值的归属,企业干部和职工没有得到资产增值中应属劳动者所有的那一部分,导致企业干部和职工对产权制度改革持消极的态度。

第四,对产权制度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联系缺乏充分的认识。把产权制度改革简单地理解为就是产权界定、股份划分。对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管理制度的改革不够重视。其结果是产权界定后,企业内部却没有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来保证所有者产权的实现,从而导致产权虚化。

第五,对管理模式的认识跳不出收权放权,管多管少的旧框框,老是围绕企业划给哪个部门管这个问题做文章,其结果是国家、二轻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难以切断。

二、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在微观层次上重建股份联合劳动集体所有制,把原有的无差别平均占有形式的集体企业转变为职工按份共有,职工民主管理的集体企业,在中观层次上组建股份制集团公司,把原有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二轻管理部门转变为以产权联结为纽带,以资产经营为目标的中观经济组织。

1.改组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让职工持有企业的大部分股权。其做法是:第一,在产权界定时突破单纯的资本所有权观念,把企业资产增值(剩余劳动成果)中应属劳动者所有的部分划归企业职工所有,并且落实到职工个人身上,由职工个人持股。第二,把国有资产、联社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折股出售给职工。职工认购之后,这一部分股权便由职工个人持有。第三,企业向职工发行新股,以扩股的方式扩大职工个人持股在企业股权中所占的比重。这样,企业的资产就会大部分甚至全部为企业职工按股份共有,从而为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奠定了产权基础。

2.重建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让职工真正享有民主管理的权利。其做法是:第一,以职工按份共有为基础,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健全权力机构,如在企业内部设立股东大会或持股会等。这些权力机构成为职工对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第二,职工通过企业内部的权力机构,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经营方式。同时按所有者(主要是职工)的意志建立起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例如,如果是实行股份制经营,就要由职工通过企业内部的权力机构制定公司章程,建立企业内部的经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决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第三,职工既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履行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又作为所有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3.在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明晰联社资产的总量及其投向,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以联社为母公司,把整个联社系统内的企业联结为一个企业集团。其做法是:第一,通过产权界定,明晰联社的产权。同时,对联社资产(法人资产)也要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其最终所有权的归宿。可按各企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的比例,把联社资产落实到企业身上,企业成为联社资产的最终所有者。第二,对联社进行股份制改造。联社资产量化到企业身上之后,按各企业所占的份额设置股权,企业成为股东。同时联社还可以招募新股,吸收联社系统内部的企业及职工入股,也可以吸收社会法人入股。把联社改造为由法人(主要是联社系统内的集体企业)和个人(主要是联社系统内的职工)多方持股的股份制有限(集团)公司。第三,按股份公司的规范构造联社(集团公司)内部的领导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即召开股东大会制订公司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并由董事会选聘经营者。同时相应地在集团公司内部建立起高效运转的管理体制。按照上述做法,可以把联社改组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以资产经营为目标的股份制集团公司。第四,联社被改组为股份制集团公司之后,以集团公司为母公司,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把整个联社系统内的企业联结为一个企业集团。联社控股的企业成为集团的紧密层企业,联社参股的企业成为半紧密层企业,联社没有参股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生产技术及其他纽带成为企业集团的松散层企业。各个企业又都保持其法人地位,自主经营。这样既保持集团企业经营灵活的优势,又获得了集团规模经营的优势。

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总体设想
发行时间:1995-06-20
网站编辑: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
  
来源:研究所

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总体设想

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课题组

一、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其成因

广西二轻系统产权制度改革分布的面比较广,全区七市七地中的大部分地区都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有些地区甚至已在全行业推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在产权制度改革中选择了不同的形式。各地在界定产权,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分别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公有民营、集团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兼并、租赁、拍卖等多种形式的改革。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概括地讲,就是企业内部以及企业外部两种关系尚未理顺。

(一)从企业内部看,所有者、经营代理者、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

第一,所有者相互之间的产权边界仍很模糊,产权界定难以进行。首先,原始投资的来源及归属不清。一方面,二轻系统在历史上管理模式频繁变更,资产随意平调,使得财产关系模糊不清。另一方面,在历年对企业的投入中,哪些属于投资?是谁投资?哪些属于债权?哪些属于对企业的政策性扶持?有关各方意见不统一。尤其是企业的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有的部门认为应属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有的认为应属国家对企业的政策性扶持,不应视为投资。其次.在产权界定中如何处理原始投资和资产增值关系,资产增值部分的权属应当如何划分,有关各方的意见很不一致。有的认为资产增值应全部归投资者所有,要按各方的投资比例对资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有的认为资产增值属于劳动积累,应归企业及其职工所有,投资者只对其原始投资拥有所有权;有的人认为资产增值应由投资者和劳动者分享。由于所有者相互之间的产权边界比较模糊,有关各方意见难以统一,给产权界定带来很大的困难。

第二,产权界定之后,企业资产主体部分的最终所有者仍然不明确,产权人格化仍未实现。不少地方在进行产权界定的时候,仍然把企业资产的主体部分划分为国有资产、联社资产、集体资产三大块,每一块资产的最终所有权没有进一步落实到具体的法人和自然人身上。

第三,所有者、经营代理者、生产者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和不够合理,企业的经营机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存在着产权被虚化的倾向。企业资产最终所有者的产权是通过在企业内部构造明确合理的责、权、利关系,建立有效的经营机制来实现的。但是,一些地方在股份划分、股权设置、机制转换过程中却暴露出如下问题。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过于集中在国家、联社、集体手中,职工股过小过于分散,股东大会、董事会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形同虚设,职工个人股的股权实际上演变为收益权。二是企业内部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还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基本上还是由旧的班子按旧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经营代理者的权责不明,所有者对经营代理者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所有者的权益很容易被经营代理者侵犯。

(二)从企业外部看,国家、联社与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国家、联社与企业三者之间原有两种维系纽带,一种是产权关系,即国家对企业、联社对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则向国家、联社交纳资产收益。另一种是行政关系,即国家与二轻管理部门(管理局和联社)及企业之间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产权制度改革应该解决好产权关系及政企关系这两个问题。

第一,国家、联社、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明晰。从国家与联社的产权关系看,近几年各地通过合并、兼并、组建企业集团进行资产重组,发生了二轻集体企业被划走,联社资产被平调的问题,在当前的改革中,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联社与企业的关系看,现有的改革只着重于企业资产中界定联社产权,没有注意到也应在联社资产中界定企业的产权。此外,联社作为所有者应该得到的资产收益缺乏保障。在产权制度改革之前,联社尚可以通过收取合作事业基金,在改革完成之后,联社既收取不到合作事业基金,也无法参与分红。

第二,政府及二轻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仍未切断。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既可以发文把企业从联社划走,义可以发文把企业划回联社。另一方面二轻管理部门仍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企业的人事任命权和经营决策权。许多地方二轻集体企业的经营代理者仍是由二轻管理部门任命的,企业承包、租赁、兼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由二轻管理部门决定的。

上述问题的成因是复杂的,既有观念的障碍,也有操作上的原因,还有外部环境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有关产权制度改革一些观念尚未澄清,对于二轻系统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还缺乏清楚的认识。

第一,改革的指导思想还不够明确。有的地方,有的部门,有的单位,有的个人把产权制度的改革当作一次权力的再分配,利益的再调整,害怕在改革中失权、失位、失利,没有真正把三个有利于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

第二,在对公有制的认识上,还没有突破传统观念,把公有制的某些形式和公有制划等号,担心产权制度改革会改变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其结果就是在产权界定中不敢突破把企业资产划为几大块的框框,不敢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联社资产、集体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不敢对产权结构进行改组。

第三,对资产增值的来源认识不清,还没有突破单纯的资本所有权的观念,即把剩余劳动成果(资产增值部分)看成是资本的产物。其结果是产权界定中单纯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划分资产增值的归属,企业干部和职工没有得到资产增值中应属劳动者所有的那一部分,导致企业干部和职工对产权制度改革持消极的态度。

第四,对产权制度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间的联系缺乏充分的认识。把产权制度改革简单地理解为就是产权界定、股份划分。对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管理制度的改革不够重视。其结果是产权界定后,企业内部却没有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来保证所有者产权的实现,从而导致产权虚化。

第五,对管理模式的认识跳不出收权放权,管多管少的旧框框,老是围绕企业划给哪个部门管这个问题做文章,其结果是国家、二轻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难以切断。

二、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广西二轻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在微观层次上重建股份联合劳动集体所有制,把原有的无差别平均占有形式的集体企业转变为职工按份共有,职工民主管理的集体企业,在中观层次上组建股份制集团公司,把原有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二轻管理部门转变为以产权联结为纽带,以资产经营为目标的中观经济组织。

1.改组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让职工持有企业的大部分股权。其做法是:第一,在产权界定时突破单纯的资本所有权观念,把企业资产增值(剩余劳动成果)中应属劳动者所有的部分划归企业职工所有,并且落实到职工个人身上,由职工个人持股。第二,把国有资产、联社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折股出售给职工。职工认购之后,这一部分股权便由职工个人持有。第三,企业向职工发行新股,以扩股的方式扩大职工个人持股在企业股权中所占的比重。这样,企业的资产就会大部分甚至全部为企业职工按股份共有,从而为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奠定了产权基础。

2.重建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让职工真正享有民主管理的权利。其做法是:第一,以职工按份共有为基础,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健全权力机构,如在企业内部设立股东大会或持股会等。这些权力机构成为职工对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第二,职工通过企业内部的权力机构,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经营方式。同时按所有者(主要是职工)的意志建立起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例如,如果是实行股份制经营,就要由职工通过企业内部的权力机构制定公司章程,建立企业内部的经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决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第三,职工既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履行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又作为所有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3.在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的基础上,明晰联社资产的总量及其投向,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以联社为母公司,把整个联社系统内的企业联结为一个企业集团。其做法是:第一,通过产权界定,明晰联社的产权。同时,对联社资产(法人资产)也要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其最终所有权的归宿。可按各企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的比例,把联社资产落实到企业身上,企业成为联社资产的最终所有者。第二,对联社进行股份制改造。联社资产量化到企业身上之后,按各企业所占的份额设置股权,企业成为股东。同时联社还可以招募新股,吸收联社系统内部的企业及职工入股,也可以吸收社会法人入股。把联社改造为由法人(主要是联社系统内的集体企业)和个人(主要是联社系统内的职工)多方持股的股份制有限(集团)公司。第三,按股份公司的规范构造联社(集团公司)内部的领导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即召开股东大会制订公司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并由董事会选聘经营者。同时相应地在集团公司内部建立起高效运转的管理体制。按照上述做法,可以把联社改组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以资产经营为目标的股份制集团公司。第四,联社被改组为股份制集团公司之后,以集团公司为母公司,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把整个联社系统内的企业联结为一个企业集团。联社控股的企业成为集团的紧密层企业,联社参股的企业成为半紧密层企业,联社没有参股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生产技术及其他纽带成为企业集团的松散层企业。各个企业又都保持其法人地位,自主经营。这样既保持集团企业经营灵活的优势,又获得了集团规模经营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