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企业改革
关于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编者按: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二轻工业总公司于去年12月颁发了《关于深化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现摘要刊登,供参考。
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进一步深化城镇工业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为目标;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积极探索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促进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增进效益、健康发展。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正确引导。
2.理顺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政企分开,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3.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既要允许企业改制具体形式的多样化,又要注重操作程序和基本要求的规范化。
4.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配套和平稳过渡,先试点,后推广,稳步推进,不断完善。
二、企业改制的基本形式和必要程序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改制要按照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和与其相适应的改制形式。
经营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较好、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积极依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条件的还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发展与优势企业、商贸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横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促进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逐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坚持自愿入股,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股东的不同,分别设置股权,并印发股权证书,加强股权管理。为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调动厂长(经理)等企业骨干的积极性,要鼓励职工个人特别是企业骨干积极入股,适当增加职工个人股在企业股份总额中的比重,增加企业骨干的个人股,在职工个人股份额中的比重,但不强求职工人人入股。
量大面广的“小、微、亏”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分别采取“租、包、并、转、卖、破”等多种改革形式,努力搞活一批,逐步关停一批。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积极引进外资和技术,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法规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及其联合经济组织为了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集体资产配置,可以根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依法进行产权转让。既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转让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必须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原则上按照资产评估价值出售,防止集体资产损失;三是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提倡实行竞价拍卖,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界定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1.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国家所有;
2.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4.其它法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该投资法人所有;
5.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职工个人所有;
6.企业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或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
7.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
8.企业各项贷款增值的资产,其产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人共有;
9.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可继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费。
界定企业产权归属后,应办理法律公证。
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收益分配
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集体积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顺序,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企业应当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在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
在实行股份合作制和公司制的企业中,在不改变财产所有权和确保企业发展后劲的前提下,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股分得的股利,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合经济组织理事会的决议同意,可以划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依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其中厂长(经理)等主要经营者所得的份额一般控制在职工平均份额的十倍以内;对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合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同意,可再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倍,离职后原则上不再享受。分给职工的股利分配权不得继承、转让、赠与,职工离厂或者死亡即告终止。并应按一般不低于50%的比例,配购职工个人股,不以现金认购职工个人股的,也不得享受这部分股利分配权。
四、加强城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为了明确城镇集体资产的投资主体,实现政企分开,加强城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城镇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城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机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可以试行由该组织理事会建立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试行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职工持股会行使职工集体股的经营管理职责,并报经当地政府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依法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城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一是城镇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选择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向集体资产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选择城镇集体独资企业的经营者,并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城镇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选择集体资产的投资项目,决定集体产权转让,促进资产的优化配置,增加资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