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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关于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发行时间:1995-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关于建立集体资产

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四届七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中国轻工总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在一九九三年三月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中指出:“联合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联合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监督。”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系统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的完整和增值,提高运行效益,决定建立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一、机构设置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市联社系统集体资产的维护、监管机构。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为体现联社的执行和监管两种职能适当分开,委员会成员由市联社现任理事和非现任理事两部分人组成,前者人数不超过委员会全部委员的半数;为体现集体资产管理的连续性,增强权威性,可适当安排市联社历任理事会主要领导参加委员会。

市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职工(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议或其他适当会议选举产生,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确认。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与理事会是市联社所属的同级机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对象是市联社系统范围内的全部集体资产。

二、工作职责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对市联社系统集体资产进行“维护、协调、审议、监管”:

1.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维护集体权益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维护市联社及其所属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及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的侵犯。

2.对市联社系统内有关集体资产纠纷进行调处;对国家有关部门在进行产权界定中涉及市联社所属集体企业利益的问题,进行协商对话,意见不能一致时,报上级有关部门裁定。

3.行使原市联社监事会的部分职能,如审核市联社、各专业联社的财务预决算,对集体资产的运行效益进行评价等。

4.市联社理事会在作出有关管理体制改革、产权转移变化等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关系变更的重大决定时,应事先提交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

三、组织关系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市联社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形势而设立的工作机构,它和联社其他工作机构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1.市联社按照《章程》开展社务活动。职工(社员)代表大会是市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2.市联社兴办的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即上海二轻实业总公司)接受市联社的委托,经营授权范围内的集体资产,确保保值增值;对市联社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上海二轻实业总公司直接对市联社负责。

3.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联社系统内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界定、经营运行、保值增值等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并执行原市联社监事会的部分职能,但不参与联社和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具体业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职工(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4.市联社资产部是市联社掌管财务、资金的具体工作部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暂不另设办事机构,在市联社资产部内明确若干人员对口从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关于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发行时间:1995-04-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关于建立集体资产

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四届七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中国轻工总会、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在一九九三年三月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中指出:“联合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联合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监督。”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系统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的完整和增值,提高运行效益,决定建立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一、机构设置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市联社系统集体资产的维护、监管机构。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常务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为体现联社的执行和监管两种职能适当分开,委员会成员由市联社现任理事和非现任理事两部分人组成,前者人数不超过委员会全部委员的半数;为体现集体资产管理的连续性,增强权威性,可适当安排市联社历任理事会主要领导参加委员会。

市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职工(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议或其他适当会议选举产生,提请下一次代表大会确认。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与理事会是市联社所属的同级机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对象是市联社系统范围内的全部集体资产。

二、工作职责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对市联社系统集体资产进行“维护、协调、审议、监管”:

1.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维护集体权益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维护市联社及其所属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及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的侵犯。

2.对市联社系统内有关集体资产纠纷进行调处;对国家有关部门在进行产权界定中涉及市联社所属集体企业利益的问题,进行协商对话,意见不能一致时,报上级有关部门裁定。

3.行使原市联社监事会的部分职能,如审核市联社、各专业联社的财务预决算,对集体资产的运行效益进行评价等。

4.市联社理事会在作出有关管理体制改革、产权转移变化等重大决策,特别是涉及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关系变更的重大决定时,应事先提交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

三、组织关系

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市联社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形势而设立的工作机构,它和联社其他工作机构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1.市联社按照《章程》开展社务活动。职工(社员)代表大会是市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2.市联社兴办的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即上海二轻实业总公司)接受市联社的委托,经营授权范围内的集体资产,确保保值增值;对市联社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上海二轻实业总公司直接对市联社负责。

3.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联社系统内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界定、经营运行、保值增值等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并执行原市联社监事会的部分职能,但不参与联社和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具体业务。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职工(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4.市联社资产部是市联社掌管财务、资金的具体工作部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暂不另设办事机构,在市联社资产部内明确若干人员对口从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