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同意建立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复函
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局、工业合作联社:
你局、社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建立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请示》(沪二轻[94]合字第749号)收悉。根据原轻工业部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组建和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联社和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的完整和增值,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联社四届七次理事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关于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该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的民主程序自行确定,并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以发挥对市联社系统集体资产的维护、协调、审议、监管作用。
中 国 轻 工 总 会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