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当前二轻企业集体资产改革
面临的难题与改革的思路
梧州市二轻局集体资产改革课题组
当前二轻企业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所面临的难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我们知道,二轻企业集体总资产是由企业资产和联社资产两大部分组成。从理论上讲,企业资产和联社资产,无论是从资本创造价值的角度,还是从劳动创造价值的角度,都属于联社全体职工所有。可是,由于目前集体资产产权关系尚未理顺,资产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致使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要比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复杂得多,艰难得多。从总的来看,二轻企业集体资产改革的难度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缺位,产权明晰难;二是产权关系复杂,具体界定、量化难。从具体分析来看,当前二轻企业集体资产改革的难点又主要表现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缺位,导致了使用权的错位。我们知道,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二轻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缺位是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来填补的。同时,这块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权也是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委派的厂长、经理们来代为行使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集体资产不能再由国家或政府来充当所有权的主体。在目前这种资产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这种行使权就很难受到有效的制约,势必会导致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将行使权变成为占有权,将厂长、经理负责制变成为厂长、经理所有制。
二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缺位,导致了资产占有权的错位。大家知道,所有权与占有权是两个最相关的权能。目前我们二轻系统大多数企业推行的是承包经营制,从形式上来看,资产所有权的占有主体已由国家政府占有转变为企业占有,但是从承包经营的具体情况来看,这种由企业占有的形式就有演变成为承包者占有的可能。特别是在当前制约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可能造成这部分资产受到侵害,严重的将会使一些企业的集体资产在承包经营中成为“空壳”。
三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缺位,导致了资产受益权与处置权的错位。从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来说,“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事实上目前在资产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要真正做到“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在实际上占有这部分资产的企业,甚至企业的法人代表,不仅可以在事实上对这些主体缺位的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而且在事实上可以拥有“最终所有权”。而谁拥有这部分资产的最终所有权,谁也就最终拥有了这部分资产的最终收益权和处置权。这样,就会使真正的所有者既无真正的收益权也无真正的处置权,甚至真正所有者的有关资产的权能被全部剥夺。
四是集体资产所有者的主体缺位,形成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障碍。目前由于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长期缺位,加上企业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在管理上不完善和不完备,以及企业人事的几经变易,使这部分资产的最终所有者相当一部分已经无法确认。这样,也就增加了这部分资产所有权主体复位的困难。如果不尽快对其主体进行重塑或复位,势必会影响和阻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
五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缺位,将会导致社会问题的不断增加。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人们的产权意识也正在不断增强。这是因为产权意识与法制意识是相辅相成的,人们已懂得运用掌握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尽管这部分资产中已有一部分原资产所有者难以确认或无法确认,从保护原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对这部分难以确认的资产的处置必须持稳重态度,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否则,处置不当就会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形成社会不稳定的动荡因素。
六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缺位,导致了资产增值额或亏损额部分的受益主体和责任主体错位。我们知道,当这部分资产在与其它生产要素合理结合时,它曾产生过增值额,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理所当然这个增值额中的一部分,应属于原所有者的利益。但由于历史原因,这部分应属于原所有者的利益,被作为追加的集体资产而积累下来。因此,对于这部分历年积累资产的增值额的界定和评估,以及量化,都将成为一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艰难的具体问题。同样,当这部分资产与其它生产要素结合不合理时,就可能产生企业亏损,造成资产的负增值,按“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原则,当这部分资产出现负增值时,原资产所有者具有共同承担这部分资产负增值的责任。然而,在资产所有权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这种责任对原资产所有者来说,既不可能承担,也无法承担。这样也就增加了明晰产权关系,界定量化资产的实际困难。
七是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缺位,从客观上增加了现存产权关系处置的复杂性。大家知道,目前企业现存的集体资产,既牵涉到国家,又牵涉到地方政府,同时更牵涉到企业与企业职工,以及资产的原所有者。因此,我们对现存资产的处置,必须兼顾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八是联社资产的全员化,形成了联社资产所有者主体的模糊化。我们知道,现存的联社资产大多数是由集体企业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合作事业基金上缴联社,联社将其主要用于系统内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创办新企业形成的。由此也就得出了联社的资产归联社全体成员所有的说法。但是长期以来,联社是以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身份成为资产所有权主体的,代表联社全体成员行使联社资产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置权。可是真正行使这块资产所有权的,却是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和委派人员。这样联社资产主体的模糊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联社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操作困难。
当前集体资产由于所有权的主体缺位,造成了产权制度改革的难度很大,要解决好二轻企业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所碰到的各种难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路来考虑:
第一,鉴于联社资产所有者主体模糊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将联社资产的一部分用于建立联社成员共同享有的社会保障基金。我们认为,联社资产是由联社成员企业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合作事业基金上交联社,联社又将其主要用于系统内集体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创办新企业而积累形成的。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联社资产归属联社全体成员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联社资产归属联社全体成员所有,并不等于“太公分猪肉,每人分一份”,将联社资产等份量化给联社的所有成员。我们认为联社资产的主体要复位,要真正实现联社资产归全体成员共有,将联社资产划出一块用来建立联社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社会保障基金,应该是一个上上之策,有利于稳定职工情绪,保障职工生活,有利于明晰产权主体,实现联社资产归联社成员共同享有。
第二,为了便于联社产权关系的明晰和联社资产的管理,对联社资产可以实行授权委托经营,即将联社资产所有权(股权)委托给企业(集团)经营管理。具体做法就是以二轻联社资产为纽带,联结下属全资、控资和参资企业组成企业集团公司或企业股份集团有限公司。这样,有利于联社资产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联社资产所有者主体的明晰和产权关系的明晰,有利于联社资产的正确处置和保值、增值。真正成为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的利益共同体。
第三,对二轻系统一批微利亏损企业,可将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债务总额,余下的净资产一部分量化给企业职工,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这样做既可以使一批微利亏损企业的产权关系得以明晰,又可以使一批微利亏损企业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重找出路。
第四,对二轻企业集体资产的产权改革,必须要以明确产权关系为基础,以产权主体复位为目的,更新观念,精心组织,先搞试点,逐步推进。对集体资产的具体量化,必须要建立在对集体资产形成进行全方位调查、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做到既尊重原资产所有者的产权权益,又兼顾现创造者的贡献权益,做到成熟一个,量化一个,不搞“一刀切”,不搞换汤不换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