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集体工业联社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问题
湖南省轻工业集体联社袁南生
一、集体工业联社需不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
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讲,它综合体现了一种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的企业产权关系、企业组织运行机制、管理方式以及政企关系。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而且也是二轻集体企业努力的方向和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成为各界共识。那么,遍布于全国各地的各级联社,需不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呢?弄清这个问题,对于联社的存在和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笔者认为,各级联社完全有必要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
一是从联社的性质来说,联社确有必要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确定联社是否有必要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首先必须确定联社是否具有企业的性质,这是讨论这个问题的一个前提条件。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确立联社的法律地位。联社作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有着独立的资产和为其成员服务的职能。这是联社性质的一个基本方面。随着联社改革的深化,相当多的联社经过工商登记,已成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从而使这些联社又具有企业性质。可以肯定,按照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确定的“兴办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的联社改革方向,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联社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从而走向企业化的道路。因此,一方面,联社作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它具有社团的特征与功能;另一方面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它又具有企业的特点与职能。既然是企业,它就必须参与市场竞争,而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联社就必须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是从联社的历史来看,联社确有必要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我国的联社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历程,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在“大跃进”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多次被搞乱,以致联社被撤销,财产被平调,二轻集体经济多次陷入艰难的境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联社多年来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和经济实体而存在,而是作为政府机关的一个附庸而存在;与之相适应,联社活动中的政治色彩远远大于它本身应该具有的经济色彩;联社的人员既乐于也习惯于把自己看成是政府官员,这就决定了当时政府和联社不能政社分开,政府与联社的企业不能政企分开,政府拥有的国有资产与联社拥有的集体资产也常常不能分开,政治上大的波动总是给联社带来消极影响,从而严重制约了联社和二轻集体经济的发展。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已经证明,只有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一劳永逸地结束联社被反复折腾的不正常局面。联社一旦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联社便成为一个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如果在联社没有股权,对联社资产便不能随意处置与非法干预,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三是从联社的现状来看,联社确有必要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目前,省地市县党政机构的改革进入实施阶段,鉴于绝大部分联社同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政府主管部门的机构变动或多或少对联社会有影响。湖南省已有一些县级联社被撤销,他们的财产或被划走,或被冻结。上级联社借给成员单位和企业的资金,相当大一部分已无法收回或难以收回;向联社拖延交纳或干脆不交管理费、联社资金占有费及各项基金的情况已十分普遍,以致部分联社工作人员的工资都难以正常发放。造成这一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下级联社之间、联社与其企业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产权模糊、责任不明、账务不清等情况。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使联社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
二、集体工业联社能否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
笔者认为,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完全能够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其理由如下:
一是联社的独特传统决定了联社能够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联社本来是二轻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财产所有者,实行职工劳动合作和资金合作,这本来是一个比较适应市场经济的好体制。即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联社及其集体企业受计划调节的程度远远比不上国营企业,在受市场调节、主动适应市场需要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因此,可以说,从传统上来看,联社具有一定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与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一定的吻合性,而现代企业制度正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联社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这种一定的吻合性决定了联社能够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
二是联社的现状决定了联社能够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除少数联社外,大部分联社转为经济实体以后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由于自身的特点,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其突出的表现是规模小,“船小好调头”,具有灵活性;资产数额有限,产权关系易于理顺,组织结构调整便于操作,即使破产,也不会给社会造成太大的冲击和震动;在发展上,联社通过资产纽带或经营纽带关系,与所属企业密切合作,按照国家组建企业集团的规范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发展企业集团方面较为容易。
三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决定了联社能够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现代企业制度有多种形式,其中一种重要形式是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集体企业改革的重点,是集体企业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联社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主要形式之一。联社资产可以投入企业作为股金,成为企业的股东,参加企业经营,共担风险,分享红利。同时,联社也可成为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实体,吸收企业投资入股,使企业成为联社的股东,这样上下参股,必然增强联社的活力。
四是我国改革的整体环境有利于联社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并把城镇集体企业也纳入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轨道。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已经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这必然为联社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提供强大的推动力和有益的借鉴。
三、集体工业联社如何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
一是思想观念上接轨。要使联社广大工作人员认识到,联社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从而形成共识,造成舆论,自觉地为联社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献计出力。
二是政策导向上接轨。联社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不是一件小事,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政策性很强、涉及全局性的一件大事,需要党政领导部门的支持方能搞好。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机关汇报情况,提出建议,争取领导的重视,使联社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成为党和政府的一项决策,成为上级领导机关改革部署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湖南省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就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亲自关怀下转为经济实体的,这在全省各地形成了强有力的政策导向。因此,各地县联社转为经济实体的过程都比较顺利。
三是产权关系上接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上改革,做到产权明晰,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没有法人财产权,就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正确界定联社的产权是联社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的关键。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集体企业产权关系比较复杂,如集体资产所有者模糊,存量资产是实化不是量化,统负盈亏时期,联社和集体企业资产的划分问题等等,都有不同的争论和看法。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了,联社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才有可靠的基础。
四是管理体制上接轨。这就需要理顺政府与联社的关系,在联社注册为经济实体的情况下,政府与联社的关系既是政府与社团的关系,也是政企关系。长期以来,联社与政府轻工主管部门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政府对联社的管理基本上是直接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联社注册为经济实体后,政府对联社的管理就应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此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监督有力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形成相互激励和制约的管理机制。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新型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现代企业的组织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财务制度等,促进联社管理上水平。同时,还需要造就新型企业家队伍,形成职业化的企业家阶层。联社能否顺利地与现代企业制度接轨,从根本上看,关键是人的因素,主要取决于联社的带头人。因此,要加强对联社领导干部的培训,用市场经济意识、国内外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武装他们的头脑,提高他们的经营决策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