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集体企业产权制度
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界定产权和资产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界定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搞好这项工作,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平调,保障集体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集体企业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集体资产运营效益,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就各地在轻工业集体企业界定产权和集体资产管理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清理集体资产,合理界定产权归属
1.界定集体企业产权归属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颁发的《轻工业企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从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用好联社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出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既要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其他经济成份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由劳动群众自筹资金(包括借贷)作为开办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或用自有资金兼并、购买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所形成的资产,均属于该企事业单位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集体资产。国家和单位及个人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用各种专项基金所形成的资产,均属于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集体资产。
3.联社是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联社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以及收取的互助合作事业基金和各项收入所形成的资产,均为集体资产,属于该联社范围内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由联社运作。
4.集体企业历年公共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其中属公积金部分应按不同历史时期资产来源和形成的具体情况划分和界定其份额。在合作社实行自负盈亏期间所形成的资产归集体企业所有;实行统负盈亏期间所形成的资产,按联社拨款与企业自有积累份额划归所有。税后利润三级分成期间,凡企业用自有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集体企业所有。
5.集体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各种减免税和税前还贷,是国家政策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其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属于企业投资者所有,按投资比例划分归属。
6.在清理界定集体资产中,对有关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占用集体企事业单位和联社集体资产的,经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作为集体股份,参与分红;二是实行集体与全民企业联营,按双方出资比例划分资产份额;三是实行租赁经营,由集体企业和联社收取租金;四是限期归还,并收取利息。
二、依法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一贯政策,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坚决制止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平调、侵占集体资产,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然而,一些地方、部门以各种理由通过各种形式,平调集体资产,尤其是近年来,在企业制度改革和轻工行政机构变动过程中,任意带走集体企业和联社资产日益严重,这些做法违背了党中央和国务院政策规定,严重影响了轻工集体经济发展,各地应按照国家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平调、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坚持“谁平调、谁退赔,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一次偿还,如有困难,可协定期限分期计息偿还,以维护联社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保护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1.集体资产经过清理、评估、界定以后,要进行确认登记。资产经营者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分门别类,建帐建制,明确记载资产的增值或变化,经联社确认以后,由公证机关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经营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协作,都应保持资产的性质和数额,不得以任何形式使集体资产流失和瓜分。
2.联社对独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开始,期中和期末联社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核实联社资产增减情况。对投资收益,可视其生产经营情况,决定采取收取利润或收缴资金占用费等不同办法。联社对其全部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资产经营者依法支配联社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产,对其全部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3.占有联社资产的集体企业,凡在实行承包、租赁、兼并、联营或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都应向联社报送可行性报告,在明确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并经确认后再行签约。
4.各级联社应分别建立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是对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指导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或平调。二是负责资产产权界定和调解处理产权纠纷。三是负责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实和确认工作。四是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的咨询与服务工作。
四、集体资产产权转让要规范有序
1.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和拍卖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首先是由转让产权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联社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二是经批准后,要组织资产清理小组对全部资产进行清查。三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四是评估、界定结果要经联社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证确认。
2.集体资产转让应实行公开竞价,统一结算,规范交割,既要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交易各方的经济利益。
3.集体资产产权转让的收入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联社独资兴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其产权转让收入上交联社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使用。
(2)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其产权转让收入按投资比例,划分给投资主体。
(3)靠自身积累发展起来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其产权转让收入上交联社代管,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使用。投资主体不清的,上交联社管理,专户储存。
(4)用联社资金兴建的职工宿舍,房改收回的房改基金归联社集体所有,由联社管理、支配。
(5)集体企业拍卖,其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就业和解决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以及按规定清偿债务和所欠税款。
4.集体企事业单位产权转让收入款项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再投入发展集体经济,不得用于福利设施的建设和行政经费的开支。
(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