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制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形式
上海市工业合作经济研究所现代企业制度课题组
一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过两次变化,形成三种基本的企业制度,即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股份制)企业。
但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普遍存在另一种形式的企业制度,这就是合作制企业。合作制由来已久,是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而出现的,由于劳动者未取得政权,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并不顺利,而且“要承受竞争环境的压力,因此有蜕变为资产阶级股份公司的趋势”(《列宁全集》第19卷第305页)。不过在资本主义各国,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合作制企业,仍是大量存在的。从七十年代起,出现一些新的情况。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和劳资对立的矛盾,为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越来越重视职工对企业的财产参与和决策参与,这样,合作经济受到重视,在全世界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同时战后大量新的合作经济组织,显示出高度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如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制企业将社会公平原则和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恰当地结合起来,组建了工人合作银行和合作制企业集团,为发展合作经济提供了新的经验。如今,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存在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那种认为合作制不适应市场经济、合作制是封闭落后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
二
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是:(1)产权关系明晰,大部分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小部分归职工集体所有。两种财产都由企业占有、支配和使用,使企业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2)企业以其占有的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为职工谋利益,实现共同富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3)职工以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活动,享有资本的收益、劳动的收益,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享有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企业中,职工处于主人翁地位。企业破产时,职工只以所缴股金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4)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5)建立科学的和民主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同步建设。努力建设经济民主,实行一人一票制,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正是由于合作制企业具有这些基本特征,它就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一种形式。
三
合作制企业是劳动群众自助、互助的经济组织。它倡导团结、互助合作精神,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它实行联合劳动.限制雇佣劳动。在实行劳动联合的同时,实行资金联合,但资本从属于劳动。其产权制度是职工个人所有与少量的集体所有相结合,无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还是集体所有的财产,都有劳动者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其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对股金分红采取资本收益有限原则。按劳分配有两部分,一是工资,一是劳动分红。劳动分红是职工创造的剩余价值中返还给职工的部分。在合作制企业中,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不过,合作经济的上层组织,如联社直接举办的企业,也可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经职工同意,原则上不马上支付给职工,而是记在职工的个人资产账户上,留在企业里集中使用,在职工离开企业或退休时才支付,平时职工可提取利息。这样做,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职工积累个人财产,符合职工的长远利益。职工平时如急需资金,个人账户上的资产可在企业内部转让,必要时企业确定一个提前支付的额度。
合作制企业重视吸收外来资金。除从各种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或优先股外,可以联社为核心组建自己的金融机构,一是合作银行(可从信用合作社入手),一是合作事业基金会。合作银行吸收各方面的存款和社会储蓄,在此基础上向合作制企业贷款。合作事业基金会是独立法人,由联社和有关的基层企业自愿联合组成,它兼有投资基金和发展基金两重性质。从投资基金说,它吸收各方面的投资,并可向社会发行基金证券,在此基础上向合作制企业投资。这种间接投资方式可减少社会上投资者的风险,又不致改变合作经济的性质。吸收外来投资时,仍要考虑资本收益有限原则。
新办的合作制企业,一开始就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即可。对城镇没有外来股份(普通股)的老集体企业,需处理好联社过去投入的资财和企业历年来积累的集体资产。
联社向基层企业投入的资财应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保证联社资财的保值增值,可能有四种方式,即联社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收取利息,联社股份作为优先股或作为普通股(同股同利)。采取前面三种方式时,基层企业都可实行合作制。由于过去事先没有约定,现在只好双方协商,采取某一方式。有条件时,企业职工可将联社投入的资产买断。这时,可对资产重新评估,实现联社资产的保值增值,但考虑到增值中含有职工劳动创造的价值,因此卖给职工要比卖给其他人优惠。
如要将历年积累的集体资产返还给职工,则要慎重从事。国家减免税部分应归企业所有,即职工集体所有,这部分不应返还。只能返还过去应返还给职工而由于当时执行“左”的政策未返还的部分(如劳动分红从1968年到1981年停止了14年),不仅考虑现有职工,而且要考虑离退休职工。将职工过去的劳动积累按劳动贡献返还现有职工时,只能记入个人资产账户,由企业继续使用。这种追索行为,要得到有关方面认可。如果国家同意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历史积累的集体资产进行实量化,那么合作制企业也可实行返还。
要帮助下岗、待业、失业的劳动者组织起来,生产自救。微利、亏损企业,可以先行解体,然后根据自愿原则,重新组建合作制企业。这些劳动者入股,股金可以定得低些,特别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对他们的救济资助,归这些劳动者集体所有,今后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追索所有权、收益权。在创业期间,政府对他们应全部免税,并给以优惠贷款,体现人民的政权对劳动人民的关怀。
国有小型企业,如果企业职工将国有资产买断,或者国有资产作为借款,以后企业定期偿还,企业中只有职工股份,这时企业适合实行合作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些领导部门,对集体企业的改革,只讲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就是不讲合作制,有些人企图以股份合作制取代合作制,这是不应该的。我们认为,应该允许和鼓励没有外来股份的集体企业实行合作制。在工商登记时,可定为“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因我国宪法规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实行合作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要宣传合作思想,使劳动者认识到互助合作是谋求共同富裕的一条途径。当然还需要热心合作事业的领导人来推动和组织。
(2)要给合作制企业立法。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订有合作社法,反映着一个国家对合作经济的认识水平和态度。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重视合作经济,这对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益的。
(3)政府对合作制企业要在政策上给以优惠。在国际上,对于纯粹的合作制企业,各国政府都给予优惠。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对劳动群众的经济组织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如果国家对股份合作制企业优惠,那么对合作制企业应更为优惠。